智囊(校对)第143部分在线阅读

字体大小: | | 上一章 / 章节目录 / 下一章 / 返回书籍页面 / 当前阅读进度143/458

【原文】
梁人有季母杀其父者,而其子杀之,有司欲当以大逆,孔季彦曰:“昔文姜与弑鲁桓,《春秋》去其姜氏,《传》谓‘绝不为亲,礼也’。夫绝不为亲,即凡人耳。方之古义,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不当以逆论。”人以为允。
【译文】
东汉时有梁人因后母杀死父亲,他就把后母杀掉报了父仇。官吏想判决他大逆不孝之罪,孔季彦说:“从前文姜(春秋鲁桓公的夫人)参与杀害鲁桓公,《春秋》就把姜氏原来鲁君夫人的名号去除,《左传》说:‘这样不把姜氏再当成鲁君夫人的做法,是遵照礼法来的。’既然断绝了姜氏和鲁国公族的姻亲关系,姜氏便成了个普通人而已,因此,这件案子不应以大逆不孝的罪名、而应该用‘不是司法官员却擅自处决他人’的罪名论处。”大家都同意。
291、张晋
【原文】
大司农张晋为刑部时,民有与父异居而富者,父夜穿垣,将入取赀,子以为盗也,目间其入,扑杀之。取烛视尸,则父也。吏议子杀父,不宜纵;而实拒盗,不知其为父,又不宜诛。久不能决。晋奋笔曰:“杀贼可恕,不孝当诛。子有余财,而使父贫为盗,不孝明矣。”竟杀之。
【译文】
明朝人大司农(掌管钱谷的官)张晋任职刑部时,有个人与父亲分居的很有钱,有一晚这富人的父亲翻墙进入他家窃取财物,此人以为是窃盗,遂予以扑杀,等拿蜡烛出来一照,才知道杀的是父亲。承办案件的官吏认为儿子杀父亲,大逆不道,不应有任何宽贷;但实际上官吏也了解,这个富人只是抵抗窃贼,从这个角度来看又罪不至死。于是拖延很久,无法决定。张晋提笔写道:“杀死窃盗固然可以饶恕,但不孝的这部份罪过却该诛杀。儿子这么富有,而让父亲穷困到得做贼,此人的不孝是很明显的,铁案如此,更有何词?”最后还是判死罪。
292、杜杲
【原文】
六安县人有嬖其妾者)治命与二子均分。二子谓妾无分法。杜杲书其牍曰:“《传》云:‘子从父命。’《律》曰:‘违父教令’,是父之言为令也。父令子违,不可以训。然妾守志则可,或去或终,当归二子。’部使者季衍览之,击节曰:“九州三十三县令之最也!”
【译文】
宋朝时一名六安县人宠爱侍妾,临终时遗命财产由侍妾与两个儿子均分。两个儿子则认为妾没有分享财产的道理,一状告进官里。杜杲(邵武人,字子昕)在判决的公文上写道:“《(左)传》上说:‘儿子应遵从父亲的命令’。萧何制定的《律(法)》规定:‘不得违反父亲的命令’,可见父亲的话就是命令。儿子违反父亲的命令,不可以认为是对的。因此,侍妾能守节不再改嫁就可以分得财产,如果侍妾改嫁或去世,财产就归两个儿子所有。”
刑部使者季衍看了,非常赞赏,说:“史书上曾称赞汉朝儒者引用经书来决断讼狱。这里既引用古书,又引用律法,义正辞严,足以使两个儿子心服口服。”又说:“侍妾能守节不再改嫁就可以分得财产,如果侍妾改嫁或去世,财产就归两个儿子所有。因为侍妾如果改嫁,就断绝原有的亲情了;如果去世,依礼法儿子应该承受遗产,论断如此公正,足以使两个儿子心服口服。”
293、蔡京
【原文】
蔡京在洛。有某氏嫁两家,各有子;后二子皆显达,争迎养其母,成讼。执政不能决,持以白京。京曰:“何难?第问母所欲。”遂一言而定。
【译文】
宋朝时蔡京在洛阳时,有一名女子曾先后嫁给两家,分别生了儿子,后来两家的儿子都地位显达,争着迎接母亲去奉养,而告到官府。执政官不能决断,拿来问蔡京。蔡京说:“这有什么困难?只要问那个母亲想到哪个儿子家不就好了。”一句话就解决了。
294、曹克明
【原文】
克明有智略,真宗朝累功,官融、桂等十州都巡检。既至,蛮酋来献药一器,曰:“此药凡中箭者傅之,创立愈。”克明曰:“何以验之?”曰:“请试鸡犬。”克明曰:“当试以人。”取箭刺酋股而傅以药,酋立死,群酋惭惧而去。
【译文】
曹克明(字尧卿)很有才略,宋真宗时,一再立功,担任融、桂等十州都巡检的官。到任后,有一群蛮夷酋长来奉献一瓶药,说:“这种药,凡是中箭的敷一敷,创伤立刻痊愈。”
曹克明说:“怎么看得出药效呢?“
酋长说:“可以用鸡呀狗的试验。”
曹克明说:“应当用人来试。”
就拿箭在酋长大腿上刺了一下,再用药敷,酋长立即死亡,其他酋长都惭愧恐惧地离去。
295、王商 王曾

< 章节目录 >   < 上一章 >   当前阅读进度143/458   < 下一章 >   < 返回书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