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囊(校对)第211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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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陆云
【原文】
陆云为浚仪令,有见杀者,主名不立,云录其妻而无所问。十许日,遣出,密令人随后,谓曰:“其去不远十里,当有男子候之,与语,便缚至。”既而果然,问之具服,云与此妻通,共杀其夫,闻妻得出,欲与语,惮近县,故远相伺候。于是一县称为神明。
【译文】
陆云为浚仪令时,有县民被杀,但主犯还不能确定。陆云逮捕县民的妻子,却不加侦讯,关了十多天就放了。
陆云暗中派吏卒跟踪,对吏卒说:“离开这里不出十里地,应该会有一名男子在那儿守候,等着与这妇人说话,看到这名男子立即逮捕。”
果然不出陆云所料,逮捕之后,那名男子供称,他与县民的妻子发生奸情,于是两人共同商议谋害妇人的丈夫,今天听说妇人无罪释放,想向她探问消息,又怕离县城太近,遭人指认,所以才在远处守候。
破案后,全县百姓无不称颂陆云断案有如神明。
448、蒋恒
【原文】
贞观中,衡州板桥店主张迪妻归宁,有卫三、杨真等三人投宿,五更早发。夜有人取卫三刀杀张迪,其刀却内鞘中,真等不知之。至明,店人追真等,视刀有血痕,囚禁拷讯,真等苦毒,遂自诬服。上疑之,差御史蒋恒覆推。恒命总追店人十五已上毕至,为人不足,且散。唯留一老婆,年八十,至晚放出,令狱典密觇之,曰:“婆出,当有一人与婆语者,即记其面貌。”果有人问婆:“使君作何推勘?”如此三日,并是此人。恒令擒来鞫之,与迪妻奸杀有实。上奏,敕赐帛二百段,除侍御史。
[冯述评]
张松寿为长安令,治昆明池侧劫杀事,亦用此术。
【译文】
唐太宗贞观年间,衡州板桥店主张迪的妻子回娘家探亲时,有卫三、杨真等三人到店投宿,夜里,有人持卫三的刀杀了店主张迪,然后再把凶刀放回刀鞘,卫三等人毫不知情,五更天就出发上路了。
到天色大亮时,只见一群人前来追捕杨真等人,众人检视卫三的刀,见刀上血迹斑斑,就将他三人逮捕并严刑拷问,杨真等人在严刑逼供下,只得自承有罪。
朝廷见了报告,觉得疑点甚多,就派御史蒋恒重新审案。
蒋恒下令要那天由客店出发追捕凶手十五岁以上的人,及附近邻人全部到衙说明案情。等人员到衙后,又借口人数不足,要他们暂且先回去,只单独留下一名已八十多岁的老妇问话,一直到晚上,才让老妇离开府衙。这时蒋恒要典狱长暗中派密探监视,并且说:“老婆婆步出衙门后,一定有人上前跟老婆婆说话,这时一定要牢记对方的长相。”
果然有人上前询问老婆婆:“御史大人都问了你些什么?”一连三天,都是同一人。
于是蒋恒下令逮捕此人,经侦讯,原来这人与张迪的妻子有染,所以共同商议谋害张迪,再嫁祸卫三等人。
破案后,蒋恒向太宗复命,太宗赐帛二百匹,并任命蒋恒为侍御史。
[冯评译文]
张松寿当长安令时,审理昆明池边百姓被劫杀的命案,也是用同样的手法。
449、杨逢春
【原文】
南京刑部典吏王宗,闽人。一日当直,忽报其妾被杀于馆舍,宗奔去旋来,告尚书周公用。发河南司究问,欲罪宗。宗云:“闻报而归,众所共见。且是妇无外行,素与宗欢,何为杀之?”官不能决,既数月,都察院令审事,檄浙江道御史杨逢春。杨示,约某夜二更后鞫王宗狱。如期,猝命隶云:“门外有觇示者,执来。”果获两人,甲云:“彼挈某伴行,不知其由。”乃舍之,用刑穷乙,乙具服。言与王宗馆主人妻乱,为其妾所窥,杀之以灭口。即置于法,释宗。杨曰:“若日间,则观者众矣,何由踪迹其人,人非切己事,肯深夜来看耶?”由是称为神明。
【译文】
宋朝两京刑部典史福建人王宗,一天在官署轮值时,接获通知说他的姨太太在家中遭人杀害。王宗立即赶回家中,不久又回到官署办公,将此事禀报尚书。于是交给河南司来审理。审理后打算判王宗有罪。王宗说:“我是案发后经人通知才匆匆赶回家,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再说我的姨太太与我感情一向融洽,也没有与他人发生奸情,我没有杀她的理由。”
官员一听,觉得有理,一时之间也不知该如何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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