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囊(校对)第215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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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回答说是某秀才。
县令传秀才问话,秀才回答说,媒婆提到过那少女,但是自己根本未曾去过少女家。于是县令再问少女:“秀才身上可有特征?”
少女说:“他胳膊上有一颗痣。”经查证,秀才的手臂上并没有痣。县令沉思一会儿,说:“媒婆可有儿子?”于是传媒婆儿子来审讯,发现他的胳膊上竟有一颗痣,县令因而断定说:“凶手就是你。”一动大刑,凶手俯首认罪。
原来那夜媒婆的儿子以为睡在少女房中的夫妇,是少女跟她另外一位情郎,由妒生恨,才砍下那对夫妇脑袋。
至此案情大白,秀才无罪释放,
458、王安礼
【原文】
王安礼知开封府。逻者连得匿名书告人不轨,所涉百余人,帝付安礼令亟治之。安礼验所指略同,最后一书加三人,有姓薛者,安礼喜曰:“吾得之矣。”呼问薛曰:“若岂有素不快者耶?”曰:“有持笔求售者,拒之。鞅鞅去,其意似相衔。”即命捕讯,果其所为。枭其首于市,不逮一人,京师谓之神明。
【译文】
宋朝人王安礼(王安石弟,字和甫,官翰林学士)治理开封府时,连连接获匿名信检举他人不法的事,涉及的官员竟多达一百余人。皇帝命令王安礼查办,要求他迅速破案。
王安礼将每封匿名信仔细核验后发现,所有的匿名信所检举的人大致相同,只有其中一封多写了三个人的名字,其中一位是姓薛的官员。王安礼高兴的说:“我找到答案了。”于是传唤薛姓官员,问道:“你是否曾与人有过节?”
回答说:“前些日子,有人拿了一对笔向我兜售,被我拒绝后很不高兴的离去,我见他脸上好像有股恨意。”王安礼立即派人逮捕侦讯,果然招供是他所为。
王安礼于是将这人斩首示众,并没有牵连一人就破案,当时京师无不称王安礼神明。
459、李杰 包恢
【原文】
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讼子不孝,杰物色非是,语妇曰:“若子法当死,得无悔乎?”,答曰:“子无状,不悔也。”[边批:破绽。]杰乃命妇出市棺为敛尸地,而阴令使踪迹之,妇出,乃与一道士语,顷之,棺至,杰捕道士按之,故与妇私,而碍于其子不得逞者,杰即杀道士,纳之棺。[边批:快人。]
包恢知建宁。有母诉子者,年月后作“疏”字。恢疑之,呼其子问,泣不言,恢意母孀与僧通,恶其子谏而坐以不孝,状则僧为之也。因责子侍养勿离跬步,僧无由至,母乃托夫讳日入寺作佛事,以笼盛衣帛出,旋纳僧笼内以归。恢知,使人要其笼,置诸库,逾旬,吏报笼中臭,恢乃命沉诸江,语其子曰:“吾为若除此害矣。”
【译文】
李杰当河南尹时,有寡妇控诉儿子不孝,李杰查证后,发觉与寡妇所言有出入,于是对寡妇说:“如果你儿子罪该处死,你也不会后悔吗?”寡妇说:“儿子对我这作母亲的太无礼,即使判他死刑,我也不会后悔。”李杰命寡妇到街上买棺材,好为儿子收尸,暗中却派人跟踪,只见寡妇出了衙门后,就与一名道士交谈甚欢。
不久棺木送达衙门前,李杰下令逮捕道士讯问,原来道士与寡妇私通,但碍于寡妇的儿子在旁,不能为所欲为,所以想除去寡妇儿子。
了解真相后,李杰下令处斩道士,尸首正好放在衙门前的那口棺材里。
包恢治理建宁时,也发生一桩母亲控告儿子的案件,包恢看了状纸,觉得有些怀疑,就传妇人的儿子来问话。妇人的儿子只哭而不答,包恢推测,这当妈的与和尚有私情,厌烦儿子在一旁劝阻,所以才给他扣上一个不孝的罪名,状纸是和尚写的,所以上面有“疏”字。
于是责令那做儿子好好奉养母亲,寸步不离。和尚无机可趁,妇人只好借口要为死去的丈夫做法事,计划把衣物放在竹笼中抬进寺庙,却让和尚好躲进竹笼中随她一起抬回家中。
包恢了解后,到了做法事那天,便下令中途将妇人的竹笼抬进府库封死。
过了十多天,有人向包恢报告,说府库中所放置的那个竹笼发出恶臭,包恢就命人将竹笼投入江中,然后对妇人的儿子说:“我已为你除去那祸害了。”
460、汪旦 黄绂
【原文】
广西南宁府永淳县宝莲寺有“子孙堂”,傍多净室,相传祈嗣颇验,布施山积,凡妇女祈嗣,须年壮无疾者,先期斋戒,得圣笤方许止宿。其妇女或言梦佛送子,或言罗汉,或不言;或一宿不再,或屡宿屡往。因净室严密无隙,而夫男居户外,故人皆信焉。闽人汪旦初莅县,疑其事,乃饰二妓以往,属云:“夜有至者,勿拒,但以朱墨汁密涂其顶。”次日黎明,伏兵众寺外,而亲往点视,众僧仓惶出谒,凡百余人,令去帽,则红头墨头者各二,令缚之,而出二妓使证其状,云:“钟定后,两僧更至,赠调经种子丸一包。”汪令拘讯他求嗣妇女,皆云“无有”,搜之,各得种子丸如妓,乃纵去不问,而召兵众入,众僧慑不敢动,一一就缚。究其故,则地平或床下悉有暗道可通,盖所污妇女不知几何矣。既置狱,狱为之盈。住持名佛显,谓禁子凌志曰:“我掌寺四十年,积金无算,自知必死,能私释我等暂归取来,以半相赠。”凌许三僧从显往,而自与八辈随之,既至寺,则窖中黄白灿然,恣其所取,僧阳束卧具,而阴收寺中刀斧之属,期三更斩门而出。汪方秉烛,构申详稿,忽心动,念百僧一狱,卒有变莫支,乃密召快手持械入宿。甫集,而僧乱起,僧所用皆短兵,众以长枪御之,僧不能敌,多死。显知事不谐,扬言曰:“吾侪好丑区别,相公不一一细鞫,以此激变,然反者不过数人,今已诛死,吾侪当面诉相公。”汪令刑房吏谕曰:“相公亦知汝曹非尽反者,然反者已死,可尽纳器械,明当庭鞫分别之。”器械既出,于是召僧每十人一鞫,以次诛绝。至明,百僧歼焉。究器械入狱之故,始知凌志等弊窦,而志等则已死于兵矣。
[冯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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