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姓窃明第26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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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曾一拍惊堂木,先责问沈树人:“沈林,昆山董良诉你劫夺他家订立契约在先的庄园、人口,其子蔡守信上门理论,还被你纵容豪奴活活打死,可有此事?”
沈树人不卑不亢辩解:“回府台,断无此事。涉案的董家绣庄,明明是欠了学生家中两千八百余两银子的生丝钱,逾期已近两年。
学生近日上门要债,发现董家故主、主母均已亡故,仅余孤女。学生出于怜悯,也敬其孝道,愿意以董家绣庄剩下的屋舍、织机,外加董小娘子将来的劳力为质,就此免除董家债务。
董小娘子也心甘情愿如此交易,当日便立下契券,不但过户了庄园,还完了契税,邻舍乡里具有见证。
次日,那蔡守信才上门挑衅,非说他们跟董小娘子另有密约在先,学生自然不能信他。学生也从未指使家丁殴伤人命。事实上当天一早,学生还在庄内就寝,什么都不知道。
只是前一天晚上睡前,学生出于小心,关照过跟来的管事,说今日起这座董家绣庄,便是我们沈家的产业了,一律要按自家庄园那般严谨守护,遇到他人滋事擅闯,一定要严加驱逐。
后来,只因死者过于猖狂,率人执仗冲入院内,试图搜寻夺取董小娘子,我沈家家丁才出于护主之心,争斗中将为首贼徒击毙。”
===第11章
浩然正气大公无私===
面对沈树人的一面之词,张学曾当然也不会直接听信,而是继续查问苦主董良的说法。
董良是个四五十岁的老者,当下演技颇佳地喊冤:
“冤枉呐!这董小娘子本已欠债多年,而且欠了好多家的银子。自董家主母死后,一直是我家帮衬着应付抵挡那些债主,董小娘子明明已经与我家约定典房委质,有密约在先,还望明查!”
张学曾一个画家知府,对这些复杂的律令细节也不是很懂,权衡之后,便跟师爷切磋。
刑名师爷徐友亮悄声支招:“老爷,此案斗杀人命之实已明,双方均无异议,关键便在如何认定这董家绣庄,在案发时究竟是属于董家、还是属于蔡家、还是属于沈家。
名正则言顺,只要名分一定,就好判定究竟是私闯民宅、伤人者护主心切,还是蓄意豪夺、殴伤人命。”
张学曾也悄声追问:“那你倒是说说,依大明律这董家绣庄当时是不是算沈家的了?”
徐友亮:“这自然需要老爷查验双方关于买人、典屋的契券、邻舍乡里的证词了。”
张学曾点点头,随后便是一番繁冗的司法调查程序。
最后果然如沈树人预料,按《大明律》,当时董家绣庄基本上算是交割给沈家了。
之所以加个“基本上”,是因为还有一丁点可以被抗辩的瑕疵。
那董良在看完双方契券后,原本也已面如死灰,但丧子之仇也让他思路爆发,情急之下扯住最后一根稻草:
“请府台明察!依《大明律》,纵然我家与董小娘子的契券不曾为邻舍乡里见证,但我家的契券毕竟在先。董小娘子对此心知肚明,她跟沈家立契时,难道不会告诉沈家?
所以,沈家这并不是‘事先不知已另有买主’,而是明知故犯、蓄意欺诈。这是他们设的局啊!后续的一切,怎能以‘户主心切、临时起意’而定?”
张学曾听了这番抗辩,心中也是纠结,又请教师爷,不想在这种大案上落下口实。
而徐友亮也不得不提醒:如果可以证明沈家并非“疏忽”而不知董家小娘子已经与人有约在先、而是“明知故犯”,那依照《大明律》就还得承担一部分罪过。
用后世的人话翻译一下,那就是“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也得是“善意第三人”。如果是明知故犯的第三人,是不受保护的。
《大明律.户律》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后世民法说得那么细,没解释为什么“公证契约优先”,只是直接给了个结论,背后原理只能由司法人员自己推理。
就在双方争执暂时陷入拉扯时,终于轮到顾炎武发力了。
顾炎武今日客串沈树人的讼师,之前还没表现机会呢。
只听他取得张学曾允许后,开始慷慨陈词:
“请府台明察,这董良以他们家的密约在先为由抗辩,不仅违背《大明律》,也违背圣人之道,他说沈林事先知情、蓄意为之,更是纯属臆测污蔑。
朱子曰:一兔走衢,万人逐之。一人获之,余者悉止。盖言确权明责、定纷止争之要。天下女子、田宅,但凡看上去无主,又无邻舍乡里明示另有纠纷,那便如野兔在衢。
买主只要觉得有利可图,自可果断买下。如果非得反复查验,岂不是失了先机?还有谁人敢与人贸易?”
张学曾和师爷一听,果然很有道理。
商机便如追逐野兔,稍纵即逝,手快有手慢无,顾炎武引用朱子之言比喻,一下子就让他们想明白了《大明律》里那个“公证契约为先”的条款背后暗含的圣人道理。
原来这是为了名正言顺、定纷止争啊!
当然,这番话说是“朱子曰”,其实有点牵强。
在场其他人智商不够,听不出其中高明曲折之处。
唯有设计此案的沈树人,听完后暗赞顾炎武的急中生智、旁征博引。
这番话实际上是司马光在《资治通鉴》的原文里,发表的一段评论。但司马光的儒学地位不够高,所以顾炎武不引他。而南宋时,朱熹写过《资治通鉴纲目》,这几句话他并没有修改,直接把司马光的话抄过来了。
顾炎武不说是司马光说的而说是朱熹说的,给张学曾的台阶就顺畅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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