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084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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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鲁惟一:《汉代的军事行动》,第3页;鲁惟一:《汉武帝的征战》,第67—122页,载小基尔曼、费正清编《中国的兵法》。关于与南方海上交往的早期中国文字参考材料汇编.见王赓武:《南海贸易》,载《皇家亚洲学会马来亚分会会刊》31(1958年),第2部分第1—135页。王教授提出,汉以前,从宁波到河内,粤人应被认定为“尚非中国人”(借用拉铁摩尔之言)。在唐以前,他们在沿海基本仍是如此。这就是福建和广东人自称为“唐人”的原因(私人通信)。
[29]爱德华·H.肖孚:《撤马尔罕的金桃:唐代舶来品研究》,第12—13页。参见马克·埃尔文《中国昔日的模式》,第135—139页。
[30]关于这个主要的谜,李文逊平装本的《1300—1600年欧洲的扩张和亚洲相反的例子》,摘收了20位学者著作的主要内容,并把它们分成“技术”、“宗教”、“精神”和“社会结构”几大类。
[31]李约瑟等:《中国科学技术史》,第4卷,第3部分第29节;《航海技术》,第379页以后。关于定位航行方向的舵,见第650页以后。关于罗盘,见第562页以后。
[32]校注:南宋因江防与海防需要,在长江中、下游各州,大都置水军,设沿江制置使司与沿海制置使司,掌江防水军事务,以明州知州兼沿海制置使司,节制海防水军。
[33]关于宋、元的海军,见罗荣邦开拓性的劳动成果,特别是《宋末元初中国作为海上强国的崛起》,载《远东季刊》14.4(1955年),第485—564页;《海上商业及其与宋代海军的关系》,载《东方经济社会史杂志》,12.1(1969年),第57—101页;《明初海军的衰落》,载《远东》,5.2(1958年12月),第149—168页。校注:宋代设管理商船机构的市舶司于广州、泉州、明州、秀州等处。宋徽宗大观元年(1107年),设广南、福建、两浙三路提举市舶司。广南路设市舶司于广州;福建路设市舶司于泉州;两浙路设市舶司于秀州华亭县,辖杭州、明州、温州、江阴军等五市舶事务,合为九市舶司,即文中所称“九个港口的商舶管理机构”。
[34]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4卷,第3部分,第477页。
[35]J.V.G.米尔斯:《马欢的〈瀛涯胜览〉》,对海洋诸海岸的全面考察(1433年),第303页以后。
[36]校注:此即1449年(明英宗正统十四年)的“土木之变”,明英宗为瓦剌首领也先所俘。
[37]牟复礼:《1449年的土木之变》,第243—272页,载基尔曼、费正清编:《中国的兵法》,第270—272页。
[38]苏均炜:《16世纪明代的日本海盗活动》,第3章。
[39]威尔斯:《从王直到施琅沿海的中国》,第215页。
[40]例如,见伊曼纽东·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资本主义农业和16世纪欧洲世界经济根源》,第38—47页。书中引用了17位西方学者(他们都不是主要研究明史的)提出的中国之所以未能像葡萄牙和西班牙那样扩张的原因。由于没有“文化”这一类目作为经济、政治、社会结构、价值观念和社会其他方面的相互作用的总框架,沃勒斯坦为难地作出结论说:“15世纪欧洲和中国之间,在某些基本点(人口、面积、技术状况[不论在农业还是造船工程方面])都没有重大的差别,即使有差别,也不能用它们来解释以后几个世纪发展的巨大差别……价值体系的差别被大大地夸大了,而且即使存在这种差别,也同样不能解释发生的不同后果。”
[41]小约翰·E.威尔斯:《胡椒、枪炮和会谈:荷属东印度公司和中国,1622—1681年》,第207页。
[42]《剑桥中国史》第10卷(《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2、7、8章对此有所论述。
[43]人们仍能从乔治·萨姆森审慎的考察中获益,见他的《西方世界和日本:欧洲和亚洲文化相互作用的研究》,第1部分《欧洲和亚洲》。
[44]《剑桥中国史》,第10卷,第375—385页(《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409—420页),《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1835年)》,及第5章。
[45]关于欧洲通过条约口岸体系的扩张,见罗兹·墨菲:《外国人:西方在印度和中国的经验》,第2章。关于1840年商业信用制度发展的最详尽的研究,见张荣洋:《清朝官员和商人:19世纪初期的中国代理商怡和洋行》。
[46]张荣洋注意到,到1838年时,“当时在广州的西方人和中国人所熟悉的贸易和合同的中国做法,必须与沿海的商人一起重新加以改革……人们对政治和洋行……日益依赖的中国代理人和掮客的作用,与后来条约口岸买办的作用十分相似的情况,印象很深刻”,见他的《清朝的官员和商人》,第138页。
[47]这个问题在侯继明的《1840—1937年中国的外国投资和经济发展》中提出,书中有一大批文献资料。
[48]在与施坚雅启发人的开拓性著作《泰国的中国社会:一部分析性的历史》(1957年)作比较时,1977年出版的萨拉辛·维拉福尔的《纳贡和利润:1652—1853年的中国暹罗贸易》,特别是中泰关系的研究放在现在有待研究的崭新史料的基础之上,见维拉福尔的参考书目说明,第342—360页。
[49]在寻找一种与新教徒伦理相似的儒家伦理时,托马斯·A.梅茨格甚至提出,“中国现代化改革的观点本身就扎根于传统”——一个引起热烈讨论的题目,见托马斯·A.梅茨格的《摆脱困境:理学和中国的演变中的政治文化》的“专题讨论”,载《亚洲研究杂志》39.2(1980年2月),第235—290、282页。
[50]芮玛丽:《革命中的中国:第一阶段:1900—1913年》,第55页。
[51]关于近期对义和团现象的周密观察,见马克·埃尔文《清朝官员和追求千年盛世的教徒:关于1899—1900年义和团起义的反思》,载《牛津人类学学会杂志》10.3(1979年),第115—138页。
第二章 经济趋势,1912—1949年
导言:概述
纵观清末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段时期的中国经济史,语调难免有些低沉。在1949年以前的年代,看不到经济总增长量趋于持续“起飞”的形势,也没有可能因经济的增长而带来个人福祉利益的提高;充其量来说,绝大多数的中国人仅是勉强维持生存而已。硬心肠的人也许会说,他们对此早已习惯了。在艰苦的十年内战和始于30年代中期的抗日战争中,许多人连这种最低的生活水平也保持不了。[1]
仅凭一点确知的材料作了谨慎的思考之后,我认为在1912年至1949年间的经济总增长量是很慢的,人均收入没有提高,也没有任何下降的趋势。虽然在19世纪后期,中国已开始出现小型现代工业和运输部门,也是以比较快的速度增长;但在1949年以前,其影响还是比较小的。有关的生产要素,如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的供应,都基本上没有变化。人口的职业分布也几乎一如既往;在这40年中,城市人口虽有所增加,但城乡人口的比例却没有重大变化。尽管从国外进口一些新产品,国内工厂也生产出一些新产品,但都是微不足道,对人们的生活质量几乎没有影响。信贷机构数量极少,而且力量也很微弱;统一的全国市场还未形成,对外贸易对于大多数人口并不重要。在整个中国农村,依旧呈现高出生率和高死亡率的人口统计格式。经济上的困难,特别是农村的贫困,是中国的普遍现象;1937年的中日战争爆发后,情况更加严重。在中国大多数上层领导人员中,都还没有发生价值观念的重大变化,最终导致把这种苦难用来达到各种政治目的;而这种政治目的,又不是经济过程本身所直接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经济制度是会崩溃,还是会向现代化经济方向去发展。作为经济制度,中国经济甚至到了20世纪中叶,仍停留在“前现代”时期。这种经济制度,只是到1949年以后才告结束。不过这是取得胜利的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有了明确选择带来的结果,而不是主要的对抗性经济矛盾的结果。
虽然民国时期的数量指标没有显出大的变化,但中国在1949年时毕竟与1912年时是不相同的。很小的现代工业和运输部门,培养了成千上万的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他们积累的工艺技能和复杂经济组织的经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了进行建设的确实基础。
粗略地来看,1949年以前的中国经济,可以看成是有两部分所组成:一个是很大的农业部分(或者是农村部分),包括大约75%的人口;一个很小的非农业部分(或者是城市部分),以半现代的通商口岸城市为主要基地。中国农村出产的农产品,占全国产出总量的65%,并且也是利用手工业、小贩运商和旧式运输进行交换。一些与城市联系不定的农业腹地,是附属于城市的部分,主要分布在通商港口的河流沿岸和铁路沿线,因为这些农业腹地,在很大程度上与沿海和河流城市进行贸易,所以应使之与中国农村主体加以区别。
地图2 中华民国各省
农业部门主要是由6000万至7000万个家庭农户组成,其中大概有1/2的农户是自耕农,1/4是半自耕农,向地主租种若干土地,其余1/4是佃农。所有这些农户都生活在几十万个村庄里,这些村庄遍布在中国境内绝大部分适于农耕的地区。在20世纪的前50年中,由于人口的增长快于可耕土地的增长,因此这些农户耕作的土地平均规模不断缩小。中国农村只有少数地区(在人口稠密区域),例如在四川,有些地方的农家不是聚居的,而是分散的居住。典型的景观,是沿着一条或几条街道,互相挤挨着一簇簇房屋;村庄周围都是农田。在村庄最稠密的地方,村与村之间相距很小,往往在一个村庄可以望见相邻的另一个村庄。在19世纪,为了防范地方上发生骚乱,先是在北方,后来也在南方,有许多村庄四周筑起了圩墙。这样,村子里的居民,就依据居住在土墙或砖墙的寨子里面的居民来划分,其结果与血缘的关系很一致在一个村寨里的居民,往往都是同族人或少数几个姓氏。一个村子居民的田地与邻村居民田地之间的界线,是不易辨别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田地的自由买卖,甲村地产的受押人(可能是最后的所有者),可能是乙村的居民,或者是从甲村迁移至有相当距离的丙村,成了丙村的居民,这些都是很平常的事。
村庄界线的不确定性,到了19世纪后期才开始改变。因为当时的县政府想要增加田赋的收入,有必要清丈田地的准确面积,据以征收新税。尽管在20世纪,精心在农村设立保甲组织,但农村仍不是一个政治实体,当然也不是组织人力与物力资源去发展经济的单位。确实,在1949年以前,政府人员除了征税外,一直没能深入到中国社会的这个最基本的“自然”单元中去。这是中国传统经济之所以一直延续到20世纪中叶的原因。
家庭和村庄是自然的社会单元。20年代恢复的保甲组织是国家强加的,在农民的心目中并不受它的约束。社会相互影响的正常界限,不在村界,而在上一层的乡镇界限。乡镇是由若干(一打或一打以上)村庄和为其服务的集镇组成。中国大部分农家生产全部或大部分自己用的食物,但对其生产的谷物、经济作物、地方特产以及家庭手工制品——价值大概占农产品的10%,则定期拿到集市上出售。农民的活动范围,实际上是由许多当地的集市所组成;每个集市经济活动区域的半径,大致相当于到集镇上买卖农产品的人,一天之内能够走个来回的距离。集镇通常不是每天开市,而是定期的,按当地某种约定成俗的规矩,每隔几天“逢集”或“赶场”一次。施坚雅称这种基本单位为“标准市场区”,认为“在沿袭历史传统的近代中国广大农村,可被视为约有7万个六边形格子的坐标格,每格以一个标准市场为中心,自成一个经济体系”[2]。在标准市场上,大部分贸易是以农民之间的横向商品交换为主。在某种程度上,手工制品和农业土特产品,也从标准市场区域流向城市区域;不过,流出的大宗物品,主要是向政府上缴的纳税粮。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标准市场区日益成为新商品的最基层销售地;这些商品有的是条约口岸制造的,有的是从国外进口的。
在有限的程度内,中国农村开始生产供出口的大宗商品,其中包括供应条约口岸工厂加工的经济作物。这些商品流通趋向的新渠道,不再是传统的定期集市。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各条约口岸的周边农业腹地,与定期集市经济并行,现代城市经济发展起来。但是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地区,传统的市场结构还是十分活跃,直到1949年还看不到有消退的迹象。这有力地表明,中国的农村经济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到20世纪中叶,农户所需的商品,可能更多的已不是靠自家或邻里生产的。这和50年前的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但是,由于地方的交通运输工具很少有实际的改善,因此原有的市场区域并没有扩大,也未能从根本上用现代的商业渠道取代标准市场区;现代的商业渠道,是建立在较大区域范围内的综合性市场交易基础之上的。
非农业的或“城市的”经济,并不一定是“现代的”经济。在19世纪初,约有1200万人,占当时中国3.5亿总人口的3%—4%,居住在3万人以上的城市里。除少数例外,这些城市主要是行政中心——京城北京(有近100万居民),各省的省城以及最大的府治之地。有的城市同时也是省内或一定范围地区内的重要商业中心,如南京、苏州、汉口、广州、福州、杭州、成都和西安。这些城市,都是清朝皇室贵族、达官权要、八旗将领与防营、富商巨贾及能工巧匠的居住地。在这些城市居住的人口中,有地方上的士绅、中小商人、官署衙门的胥吏、劳工和脚夫,以及略有文化的阶层,如僧侣、术士、落榜举子、退伍将校、赋闲的小业主等;此外,还有一些如“流浪汉、季节工和无业游民”之类的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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