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273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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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查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3卷,第396页无江苏棉织业,亦无常德棉织业;第397页有常熟棉织业,第398页有南通(即通州)棉织业。据此,原文“Chang—te”(常德)疑为常熟之误。——译者
[116]同上书,第396页。
[117]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15页。
[118]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27页。
[119]同上书,第629—630页。
[120]同上书,第678页。
[121]同上。
[122]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陕西省农村调查》,第164页。
[123]古岛和雄:《旧中国土地所有制及其特点》,载山本秀夫和野间清编:《中国农村革命的发展》,第41页。
[124]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中国农村调查资料五种:江苏省农村调查》第1卷,第25、28、30页。
[125]马黎元:《战时华北农作物生产及敌伪对粮食之掠夺》,《社会科学杂志》第10卷第1期(1948年6月),第65页。
[126]马黎元:《战时华北农作物生产及敌伪对粮食之掠夺》,《社会科学杂志》第10卷第1期(1948年6月),第71—72页。
[127]董时进:《抗战以来四川之农业》,《四川经济季刊》第1卷第1期(1943年2月15日),第48页。
[128]同上书,第51页。
[129]王银元:《四川战时农工问题》,《四川经济季刊》第2卷第3期(1944年6月),第107—108页。
[130]格雷厄姆·佩克:《两种局势:关于中国投入革命的亲身经历》,第260页。
[131]格雷厄姆·佩克:《两种局势:关于中国投入革命的亲身经历》,第312—313页。
[132]应为山东省。——译者
[133]中央农业部计划司编:《两年来的中国农村经济调查汇编》,第149—150、160—161页。
[134]同上书,第224—236页。
第六章 农民运动
中国革命通常被认为是历史上最伟大的农民革命,甚至被认为是农民革命的原型。的确,如果没有农民武装和如此众多农民的支持,中国共产党人就不可能取得政权。然而,很简单,如果没有共产党人,农民也决不可能孕育出革命思想。
为证实这一论断,这章将首先论述农民的骚动;它是自发的,与共产主义运动同时发生,而又独立于共产主义运动之外,并由汲干农民收入的三种主要渠道,即地租、利息和赋税所激起。[1]第2节在概述那些不是由地租、高利贷和税收引发的骚动后,将概述民国时期农村骚动的类型。不论第1节中所分析的骚动,还是第2节中所涉及的骚动,显然都是农民发泄愤怒的传统方式,突然爆发又迅即消失,对现行秩序极少形成威胁。简单地说,在农民能自发地做到的,与在共产党领导之下农民所能做到的之间,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第3节将考察共产党所面临的一些困难,及其克服这些困难所采用的方法。利用农民作为基本力量推动革命的胜利,这既是难得的机会,又是巨大的挑战!中国革命的鼓动者们变成了夺取政权的行家里手,他们忠实于列宁的教导和榜样(不必考虑是农民,而不是工人构成了基本力量)接受了这一挑战,克制与狡黠并用——不仅激发起热情,还引起怨恨——克服了这些困难。
关于农村各类骚动和风潮发生的相对频率的统计,有必要预先警告,由于来源的多样和细目的多变,这些统计表和百分率只对准确性提供一种迷惑人的保证。例如,在南京统治的10年间,记录或仅仅提及的近千起事件中,只有100起根据有用的资料能以准确的细节叙述,这些资料有的只有几行,有的却有几页或多至几十页。这1000起事件中其余的那些,我们只能从不过一、两行的概述[2]中极粗略地看到;更糟的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只是一般地提到,完全没有提供细节。[3]此外,某些被分别记录于这种或那种记载中的事件,却可能与同一事情有关。1936年上半年,在苏州专区(江苏)记载下来的20个抗税案例中,大部分就是这种情况。是不是每一案例都应单独对待?[4]再者,在哪一点上(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暴力程度),农民的愤怒表示能被视作一起风潮?而且,一起风潮在什么时候就成了一场起义?换言之,我们必须认识到所记载事件的重要性是不一致的。
由于这些原因,在任何事件中,任何统计评价的可信性都可能为资料所提供信息的无法比较的性质所损害,而一种统计评价若把不能进行比较的事情(种类、持续时间或重要性迥异的骚动)放在一起进行比较,恰恰足以证明这种统计评价是完全没有任何意义的。
关于方法论的最后一点是,我们所了解的农村骚动的样本,对那类持续时间较长的骚动的频率并非很有代表性,也完全不能代表其空间分布。例如,我们是否应当把从20年代到30年代记载下来的抗税风潮次数的增加归因于土地税的增加,同时农作物的价格下跌(从而纳税人的收入也降低了)?或者我们是否更应当把抗税风潮次数的增加归因于目击者(新闻记者及其他知识分子)对农民处境更加关心?(可能两者兼而有之,但比例如何?)当许多目击者在上海的报纸上写文章时,我们所知道的占压倒多数的事件也发生在江南(江苏南部)和浙江北部。[5]内地,特别是西部的省份,很少有报道;而在这些省份,专区和县远离省会,情况更是如此了。
杨庆堃曾进行一次统计分析,不是对民国时期,而是对19世纪(1796—1911)。[6]对那一相对长的时期,他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农村的骚动,也包括数量更多的城镇风潮和冲突,土匪活动,以及为帮助政府满足军费开支而筹款,更不用说与太平天国和捻军起义有关的1600起事件)。对于民国时期的史学家来说,把可与杨庆堃所分析的6643起事件和群众行动(也就是说每年平均58起)相比的每年的总数加以比较考虑,并非不可能。然而,如果不确定的结论少一些,在某些情况下重复的结论少一些那就好了。一方面是他的雄心勃勃的课题[7]谨慎而有争议的结果,另一方面是他的关于家庭、乡村和宗教的名著的非常有价值的发现,这二者之间存在鲜明的对比。[8]罗伊·霍夫海因茨所作的“生态学”研究的令人失望的结果,与这位历史学家用传统方式研究[9]所提供的大量信息储存这两者之间的对比,同样有说服力。当然,本章所用的定性方法本身也会有主观主义之类的明显弊端,但这样的方法至少不会显示出一种名为用科学方法确定的,而实际有可能导致错误的貌似真理的外表。
自发的抗租抗税
佃农与地主之间的纠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记载的非共产党的农民活动中,抗租是个受到重视的范畴,因为它最能表现被剥削者反对剥削者的斗争。抗租有时被单独提及,有时领先于文献根据更充分,但在社会性上却较不纯的抗税范畴,在档案馆和汇编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一事实导向夸大佃农的反抗。在民国时期这种反抗增多了,但仍限于少数,它引起的争端和对抗,多于真正的风潮。
在真正的风潮中,值得注意的是1935年冬至1936年春骚扰苏州附近乡村的那一次。那里为数众多的非在乡地主——其中有些人甚至不知道他们的土地位于何处——以及一些在乡地主有委托催甲收租的习惯,由于催甲的腐败和勒索,他们为人们所痛恨。[10]然而,古老的催甲制度并不是引起暴乱的唯一原因。它是由连续两季歉收引发的。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地主们决定1935年不向派来评估灾情的现场“灾情视察员”报灾,特别因为佃农们上一年曾同那些上报灾的人进行过斗争。县政府曾因此要求所有的佃户自行“申报灾情”,但地主们怀疑灾情被夸大,于是他们以他们计算的容许的减租额,自行削减了佃户申报的损失总数。引起佃农不满的另一个原因与用实物折合现金交租有关:恰在地租被固定前,苏州一担稻谷的价格从8元跌至7.5元,结果佃户们被迫多交1/16的稻谷,而表面上地租并未改变。引起佃户们愤怒的第三个原因是度量衡的改变(一老担如今等于1.6新担),这引起佃户们误解,他们误认为增加了地租。
风潮始于1935年11月,当时在歉收最为严重的一些村和区,官员们开始试图收租和逮捕欠租的佃户。在要求减租的请愿失败后,数千名农民要求释放被捕的佃户,包围并捣毁了当地的警察所(警察开枪打伤了几名示威者),还焚烧催甲的住宅。在1936年的头几个月中,冲突和纠纷(持续的时间都没有超过2天)再次在吴县(苏州的县)[11]的几个区发生。其中最为严重的一次发生在4月底,在官员们试图没收种子来抵地租几天之后。这些造成双方都有死亡的事件的结果是,县长试图恢复平静,宣布延迟交租并作了有限的让步:在最严重的歉收地区减租20%,取消对未及时交租的佃户的罚款等。但是,农民同警察的冲突,仍持续至5月和6月。[12]
苏州这些风潮的第一个特征是缺乏准备。反抗者似乎没有战略,反抗形式(始终是抗议,请愿和宣传与暴力冲突交替进行)也没有任何可识别的进程。确实,我们在这里所了解到的,只是一次次的爆发蔓延开去,并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在收租时节,然后是播种时节)。第二个特征是,一次次爆发的怒潮,是由特殊的原因甚至是偶然事件引起的:“灾害”(歉收)或地主拒绝无条件接受灾情申报,当地的粮食价格下跌以及度量衡制改变。在租佃的原则方面并无异议,只是反对突然改变现状。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特征是,在佃户与地主之间的这次冲突中,正如我们将看到的抗税风潮一样,人们攻击了官员或其下属和公共建筑。村长或保甲长和当地的公安局,和催甲一样,是暴力行为最经常的目标——远超过地主本身,而这些地主并不都是非在乡地主。佃户们对士兵下乡催租感到愤怒。军队的干预是地主们求助、抱怨、有时是要挟(“如果我们收不到租子,我们就交不了税”)的结果。但是,剥削者与当局之间的勾结在佃户中所激起的愤怒几乎完全转向了后者。于是,抗租骚动——被认为是典型的社会性反抗——更多指向当局,较少指向富人。
至少在一个省,即浙江省,当局和地主之间的紧密关系出现了短暂的动摇。在浙江,在国民党政权最初几年的短时期里,当地的国民党代表曾试图保护佃农的利益,这项政策使佃农同地主之间的纠纷增加了。由于这一不幸的插曲(在这唯一由当局进行土地改革的省份,这项改革失败了),我们获得了阐述有关佃农问题第二点的重要证据:虽然风潮和叛乱是罕见的,但纠纷和诉讼却并非如此。尽管纠纷和诉讼很少恶化为暴力行为,它们却阐明了地主与佃户之间关系的性质。很少有例外,只有地主表达他们的观点,然而,从他们常常是冗长的反诉中,我们却得以抓住双方争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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