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33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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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被忽视的其他收入来源(货物和实际的劳务)对战事没有作出重大贡献。只是在明朝的最后两年,户部尚书倪元璐才拼命地从这些税源中筹措资金。但在许多计划尚未付诸实施前,北京陷落了。
结论
明代的财政制度是一种很独特的制度。它的基本设计框架在明朝的全部历史中一直在发挥作用。这一制度旨在适合易货交易的经济,并且有助于维持一支部分自给的军队,它在白银被用作交易的共同手段和雇佣军队出现以后,仍占有一定的地位。当它不适合当时地区的做法时,其基本框架就被巧妙地处理,以适合实际情况。它的主要目的是要维持一种稳定的形象和维护帝国一致性的标准。如果不能维护其本质,至少要维护其形式。
从一开始,明太祖主要关心的是建立和永远保持一种政治现状,他不关心经济的发展。在他的财政计划中,他除了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的财政制度外,很少注意其他内容。他的实践和征税标准总是定在最低而不是最高水平之上:这种做法实际上限制了较进步的经济部门的发展,所以较落后的部门也能在同一税制中存在。用谷物作为缴纳标准形式的做法、里甲制的组成、对工商业收入来源的反感、政府行政中后勤的僵硬死板,这一切都反映了他的态度。明太祖也许从未料想到他的政策会对帝国的经济产生有害的效果。总之对他来说,财政建制只是用来阻止区域财政失调的发展。
供应制度的结构也流露出明太祖的恐惧,他担心在他的帝国制度中会出现一个不服从他控制的小体制。当每个收人机构必须履行几十次解送任务,而每个支出机构又必须从不同的来源收取托运的税款时,要控制帝国的收入实际上就成为不可能的事。一名皇位争夺者在组织其财政基础以支持他发动的叛乱时面临着种种巨大的困难。“分而治之”的政策被执行得如此彻底,以致没有一名财政官员能有自己的账目。在以下这种情况下特别容易产生忠君思想:军事力量不会轻而易举地自行变成一股政治势力。在明代,军人的威信降到了中国历史中的最低点。由于周边的国家无足轻重,不配成为一个与之抗衡的国家,甚至即使武装部队衰败,也不会出现直接的危险。
但对这种稳定和自满,中国人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许多指责,如政府的腐败和官员的弊病、与公共财政有联系的社会丑恶现象、工商业的停滞等等,都可以部分地或全部地、直接地或间接地归因于明太祖建立的财政措施。
首先,明政府没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王朝中期,帝国的分散账目甚至不能汇总。在交易中使用银的措施不过是换汤不换药。许多未经铸造的银块从帝国的一端转到另一端,逐渐代替了以前从一端运往另一端的托运的税粮。在非竞争性的基础上工作的官员从来没有真正地认识预算工作在财政管理中的作用。欧洲和德川时期日本的封建领主在竞争的气氛中逐渐被迫向商人求助,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放宽了贸易规定,容许商人按照当前的商业原则行事。明代的君臣与他们不同,从来没有遇到类似的情况。甚至把规定的劳务和供应折成现钱的举措也无论如何不能改变财政管理的方法。政府绝不放弃征用权和强征权。在官盐交易中,文官甚至可以随意抽调商人为他们服务,否则就把他们列入黑名单。有明以来,文官可以依靠政治权力来弥补财政制度中缺乏经济合理性的不足。
有些历史学家依靠偶尔发现的分散的证据断言在晚明和清代初期,“资本主义萌芽”在帝国的“封建”政治结构中脱颖而出。[53]但鉴于明代的财政管理,实际情况似乎是,单靠工商业人士,工商业的资本化决不会前进得如此远。这种发展既缺乏政府的积极支持,政府对它又不是放任不管。晚明因为缺乏健全的货币制度,月息保持在2%—5%的水平上,而且大部分是复利。[54]许多营业税征收站、鱼税征收站和其他官署仍使用成批的骚扰行商的无偿巡丁和文书。坐商受知县之迫,不得不弥补地方税务的亏空。商人经常被迫以使他们破产的价格,把货物卖给政府。工业用矿以安全为理由被封闭。也可以想像,有些人从商业化的农业、手工业和零售业中取得巨额利润。但是达到一定程度时,他们发现应该更明智地将其财产转投到地产,或是敦促其继承人进入仕途,而不是继续扩大其事业。
明政府不但不创造发展经济的条件,而且积极反对介入商业活动。在唐宋两代,奉命从省至京解送税收的官员得到机动金,并有权在沿途买卖,被鼓励和指望为皇帝的内库牟利。明代盛行的反商业的态度导致这种商业活动的死亡。对田赋收入的过分依赖也一反以前几个王朝注重从贸易和商业中获取收入的共同倾向。
鉴于国家有限的收入,很难说晚明的税赋打断了中国农业经济的支柱。如果通过向富裕的拥地人征收累进的税赋,或者相反地给予边际拥地人以税赋豁免,以便从当时实行的最低水平的税率基础上提高总的税率,那么从农业来源中本来仍能产生足够的收入。但这种巧妙的处理显然远远不是政府的行政能力或是17世纪的技术能力所能办到。事实上明代政府对这些理想的解决办法是避而不用的。
其结果是,可供处理的有限的收入限制了政府的外貌。它变得头重脚轻。侍候皇帝的宫廷随从多于管理帝国的文官。由于缺乏用于任何税制功能改革计划所需要的资源,政府只能在财政管理方面作出表面的调整。财政运营的基础是金字塔形的结构:解运的税赋仍须直达顶层,但在底层,税赋被打了折扣或者被拖欠。为了适应明代总的权力结构,财政权威位居最高层,而执行政策的责任仍留在底层。制度中一切不切合实际的特有现象都被推到最底层去解决。这种做法使地方政府的质量趋于败坏。税制与社会习俗变得浑然一体,而又互扯后腿。官员对被治理的百姓的服务愈来愈少。在大部分情况下,他们反而要求公众提供劳务。有些认真的官员试图改善这种形势,但他们的企图充其量是出于激情,而不是有什么良策。虽然有局部改变制度的打算,但根本的改革从未出现。
中国政府极权主义的传统一部分原因是深受历史的影响,一部分原因则是受到地理的制约。但明代的制度延长并加强了这个传统。更重要的是,在世界史中的近代开始时期,明代制度仍继续采用这种行政方式。
(杨品泉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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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实录·仁宗实录》,第1卷A,第15—17页。
[2]吴晗:《朱元璋传》(上海,1949年),第138页;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1957年),第21页。
[3]《太祖实录》,第179卷,第2704页;第252卷,第3643页。
[4]陵容:《菽园杂记》(1494年),收于《丛书集成简编》(台北,1965—1966年),第5卷,第54页;《明实录·英宗实录》,第116卷,第2349—2350页。
[5]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地主所有——专论江南三角洲地带》,载《史学杂志》,66,第12期(1957年12月),第1029—1032页。
[6]贺凯:《传统的明代中国》(塔克森,1961年),第28页。
[7]丁易:《明代特务政治》(北京,1950年),第22—26页。
[8]孙承泽:《春明梦余录》(无日期,17世纪中期版,1883年南海再版;1965年香港再版),第35卷,第21页;冯琦:《宗伯集》(约1607年版),第51卷,第34页。
[9]《明史》,第75卷,第1805页对此有说明。
[10]张燮:《东西洋考》(1618年;1962年台北再版)。梁方仲:《明代国际贸易与银的输出入》,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6,第2期(1939年),第292—293、305页。片山诚二郎:《月港“二十四将”的叛乱》,载《清水博士追悼纪念明代史论丛》(东京,1962年),第407—409页。道台的军事作用见本书(原文)第79—81页的讨论。
[11]何炳棣:《1368—1953年中国人口的研究》(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59年),第102—123页。
[12]藤井宏:《有关明代田地统计的考察》,载《东洋学报》,30,第3期(1943年),第386—419页;第4期(1944年),第506—533页;31,第1期(1947年),第97—143页。这些发现由作者在和田清的《明代食货志译注》(东京,1957年)第1卷第55—56页中作了总结。
[13]《明实录·神宗实录》,第574卷,第10862—10865页。程开祐编:《筹辽硕画》(约1620年),重版于《清史资料》(台北,1968年),第1—12卷、第11卷,第13—17页、第41b页。
[14]见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北京,1965年),图版6—8。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北京,1961年),第11—13、22—23页。
[15]顾炎武:《日知录集释》(万有文库版),第4卷,第53页。
[16]见《大明会典》,第17卷,第41页。
[17]此表根据《大明会典》第17、25、26、27、28、30和42诸卷作出。《万历会计录》(现存缩微胶卷)所列数字基本相同
[18]关于早期里甲制的实施,见《明实录·英宗实录》,第281卷,第6032页;《明实录·宪宗实录》,第33卷,第650页;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发展》(东京,1961年),第55—58页。
[19]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发展》,第104—105页。海因塞·弗莱茨:《明代的劳役制度(1368—1644年)》,汉堡,1959年,第94—97页。年关于均徭制的早期起源,见《明实录·英宗实录》,第120卷,第2425页;第148卷,第4202页;第152卷,第2975页;第281卷,第6031—6032页。梁方仲的《中国税制中的一条鞭法》(王毓铨英译)(坎布里奇,马萨诸塞)是一部材料丰富的著作。
[20]何炳棣:《人口研究》,第29页。
[21]其数据见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政府财政》(剑桥,1974年),表2、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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