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77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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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甲内部的划分
里的领导权在里内被10名轮值的里长划分,其他的100户则被分成10个单位,这些并不是里内惟一的正式划分形式。在1385年,甲首根据财富被分成3等,分等是用来评估杂役的分配。严禁划分原来的户,因为一个上等户划分后会形成两个中等户或下等户,这样纳税基础就会失去一个所需要的税类。此外,除了110个正式的户,里还可能包括其他两种户,即带管户和畸零户。[161]管理这两类户的规定不总是明确的。看来畸零户的成员不齐全,它们包括寡妇、老人和儿童。它们不服劳役,但如果有地,可能要缴纳田赋。1391年,里的组织又加进寄庄户。它们在其他地方登记,因此在登记地服杂役,但这时需要在新购土地所在的里缴纳田赋。新增的寄庄户说明了前面讨论的问题的起因,即里由它控制的地域来界定,还是由属于它的民众来界定。这种分户(析户)实际上是出于税赋目的在购地的另一个里另立一个挂名的户,这是名义上容许分户的惟一的情况。[162]
有一种意见认为,所谓的带管户是在都被划分成里时遗留下来的,但是它们在何处负担税役的问题则不明确:有的规定记载它们应为全都服役,而其他规定则把它们“依附于”里长。[163]应该指出的是,从一开始就有一里内包括超过110户的制度化的根据。[164]
我们了解里甲制的最大问题是不知道把佃户归于何处。由于每个人(包括上述非正规地组成的户)都被纳入里甲并被登记在册,所以不可能把佃户遗漏。在朱元璋于1368年把所有权授给许多无地的耕作者后,有的佃户就变成独立的有地者。许多佃户同时有了大小不一的土地,根据其财富被归入里的一般的户。但是,一定还有无地的佃户,虽然难以确切说明里甲制如何对待它们。其他的有地者很可能优先于佃户,而使用奴隶、奴仆或雇工的劳动。那些帮工无疑被划为有地产的成员。从更早的宋代起,许多佃户已经变得相当自主,它们利用契约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耍弄花招从几个有地者租用能合成整块地的地块。[165]
里甲制的整个概念是先假设有应纳税的务农人口提供的劳动力的存在。因此,在创建王朝的历次战争以后,特别在开国皇帝采取了清除因战争状态引起的租佃现象的专门措施以后,我们必须假定,绝大部分的户至少拥有它们耕种土地的一部分。虽然长期以来许多历史学家中流行一些观点,即明代是“封建的”,因为它的基础主要是地主—佃农的关系,豪强地主控制着地方的农业社会,但这些观点必须根本上予以修正。这些修正并不否认明初中国已经存在地方上财富的巨大差别。1380年前后,在福建的崇安县,11%的户缴纳83%的田赋。在14世纪末所有府中最富的苏州,490户缴纳自有地的田赋100
至400担;56户缴纳500—1000担;六户缴纳2000担以上;两户缴纳3800担以上。但全地区的14341户只占有700(原文如此。——译者注)多亩地。[166]即使不计缴纳100担以下的户,税赋的分担也是高度不平等的,如图表9-4所示。
图表9-4 1370年苏州税赋的分摊
有一种说法认为,租种官田的佃户被接受为正规的登记户(甲首)。这说明其他的佃户就不被认为是正规的登记户,因而被列为带管户或畸零户。[167]规定徭役和其他义务的法律有多处不明确,特别是这些法律是否适用无地户。从法律上讲,可能适用。但实际上,较小的有地户被豁免,所以佃户也应该被豁免。[168]
有的作者还假定,前面提到的群体之间的地位有巨大差别。例如,有的记载指出,里长和粮长最初获准穿官员的蓝袍,他们的家庭常常通婚。[169]有时有人还引用表示地位差别的证据。但是,存在强烈反对农村人口之中存在巨大差别的论点。有法律依据的差别肯定不存在。滥用其势力的里长和粮长逃避税役,后来常常被里所惩处,他们任期刚满,就被加之最重的徭役义务。[170]
组织土地:土地的类别
有些较早期的历史学家认为,明代土地制度的研究主要包括土地在税册中分类方式的讨论,即土地是民田、官田、庄田还是屯田。本书主要讨论前两种土地。[171]
必须指出,中国政府具有没收和再分配土地,以及向庄田征税的特权,但它没有阻碍土地的随时买卖和继承。出售土地通常优先考虑售给宗族成员或其邻居。除了灾祸或大赦,政府偶尔下令减租。[172]地价除了产量以外,还取决于许多因素,如社会价值观念、税制(包括税务中的徭役因素)和土地与人之比率。[173]
官田,更确切地说是政府拥有的土地[174],有几个来源。有的土地是从宋元政府手中接管的,而主要的是来自没收、强制占有、购买或国家监督的开垦。江南的有些官田来自洪武初期没收的豪强地主的土地,这些人曾经支持明代开国皇帝的敌人张士诚,此人以江苏东部和浙江北部为其根据地;有些则是当时发现的未耕的土地。这种政府拥有的土地平均约占全江南应纳税土地的50%。对这种土地征的“税”(相当于付给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政府的“租”,再加上税)比私田的税要高得多,不过明代向官田征的税率仍远比宋代低。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430年前在苏州对官田征的税相当于每亩4.4斗,而对私田征的税为每亩0.4斗至0.6斗。但这个税率仍低于通行的佃户的田租:每亩7—15斗。[175]
农村行政:15、16世纪的变化
反逃税逃役的改革
14世纪后期所设想的税役制从一开始就有许多内在的矛盾:税役制实施时在以土地为基础和以人口为基础两种标准之间动摇不定;它不是为适应人口的变化而制定的,也没有预料到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会普遍增加;它假定自然经济为计算纳税的基础(92%的夏季税和99%的秋季税征收实物)。[176]这些特点在明初的战后环境很可能是合理的,但它们不能完全适应一种恢复的经济。[177]内部的压力和外部的压力都立刻迫使税制作出意义深远的变化。
逃税的种种诱因都总能出现在那些能利用内部矛盾的人面前。在15世纪,不同方式的逃税包括:(1)投献,把自己的土地依附于其他豪强(主要是庄田)的土地中,这样就能从多种豁免中真正得益[178];(2)诡寄,把自己的土地登记在免除非正规徭役的有功名的人名下(有时他们是亲戚,但并不都是如此),这种行径通常是付给有功名的人一定的报酬,但有时在登记时后者甚至不知道;(3)花分,分割某人的财产自立门户(至少两户),从而把一个高税役类变成可以完全逃避徭役的低税役类。[179]
粮长的事例有助于弄清这种变化所产生的种种后果。粮长之职原来在10年的周期内轮流担任一年:这意味着有足够的户能提供领导,并且这些户在有的情况下有必要的物资和社会力量履行与此职有关的任务。特别在江南区,粮长的责任在永乐帝于15世纪20年代迁都北京变得大为沉重,因为运输税粮的距离大大增加。能担任这种服务的户数减少了,不过对那些其权势足以将送礼和行贿(包括自己的)的增加的负担转到它管辖下的户的粮长来说,这一职务仍是有利可图的,特别是因为王朝的初期,粮长之职是直接进入官场的踏脚石。在宣德朝(1425—1435年),少数(但更有权势)的户垄断此职,于是一些律令被修正,以反映这种变化。[180]但后来在15世纪,科举制度发展到成为担任官职的惟一途径。结果在许多地区对家庭殷实而能担任此职的人来说,粮长一职的吸引力减弱了。[181]到16世纪初期,对粮长职务的吸引力减弱的现象造成许多地区作出安排,让几个户同时担任粮长一职。但是这些威望小得多的户没有权力迫使富裕户去履行应尽的义务。但在粮长从社会上有名的富裕户中挑选的地方,这种新安排使粮长和里长之分趋于模糊不清,粮长的职能常常被分成几部分,并被纳入比粮长低的里长的职能之中。
属于大地主、离开土地而住在城镇的商人[182]或住在他处而在原来的里不完全承担义务的地主这几种人的地产的增加,使主要财产仍在原来的里的地主处于沉重的压力之下。有些有权势的地主发现,较好的办法是把增加税役转由佃户负担[183],但是风俗习惯常常禁止这样做。
早在15世纪30年代,江南区旧里甲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京都从南京向北京的迁移大大增加了用于漕运的徭役的需要。迁移又使许多人从里册中消失。史料称这些人为“绝户”(消失户)或逃亡户,但1430年至1450年任南直隶巡抚的周忱(1381—1453年)的报告表明,许多户迁移并不远,有的搬到附近的乡,有的依附于军官,有的搬到繁荣的运输城镇,有的在走运的犯法者那里帮工,后者把惩罚性邮递站的服务变为能获利的商业冒险活动,从而发了财。[184]
由于租种官田的租和税比私田的要高,作为补偿,官田的佃户原先被免除一切非正规的徭役。但是随着所需的劳役的增加和在册户数的减少,这种优惠待遇不再继续。豁免徭役显然足以吸引租赁操纵者去租赁这种田地。他们然后又以正常的私人佃户的租率转租出去。而此时,租赁操纵者还必须提供劳役,于是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平衡民田和官田之间存在的赋税和徭役之间的差距。这种平衡的完成,部分是通过在法律上应用不同的折换率(在税赋获准付钱或以规定的税粮以外的其他形式支付时使用),部分地通过应用不同的损耗费用(平米)来补偿运输中的损失。通过这些考虑,“官田”的税粮负担在1433年减了二至三成。[185]作为交换,“官田”的田主此时也变得要服非正规的劳役。这些措施不只在江南实行,而且还扩大到在有大量在册“官田”的区域,如浙江东部、福建、江西和湖广。[186]
对征用非正规徭役方法作出的变化比估税的方法更加重要。原先的制度是在需要时专门征用,并常常根据当时仍在使用的过时的户的分类制,这种制度在1432年改成建立一种预算。杂役每年进行估算而不论当年是否需要,每10年应征一次。这种规律性显然受到欢迎。
名义上仍以大米的担为征税单位,但经济的日益货币化导致许多地方的税制改成以货币缴税。这证明是对增加商品生产的一种刺激。对不同类别的征用使用不同的折纳率,更给国家提供了一种有利的方便机制,它可以随着人口增长所需要的服务的增加范围,用隐蔽的和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增加征收。[187]
这种折纳法是以大米的担为单位的税额折成其他商品支付,它在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以前就已存在。“折”原来被视为对纳税人一种恩惠——它言外之意是“省去”(或打折),需要在下列情况下经过专门批准:当地不能取得粮食;税粮的运输力量不够;灾害毁坏了收成;必须缴纳拖欠的累计税额。究竟哪些社会阶层赞成赋役折成银子缴纳,各种记载的说法略有矛盾;有的地方穷人似乎赞成折纳,而在其他地方则富人赞成。[188]哪一个群体赞成折纳,这取决于特定地方、特定时间的经济状况,以及村与县治地的距离。总的说,较远的地区赞成以银缴纳,即使在那里银子较少时也是如此,因为这样做,就能把农民从与其农活严重冲突的长期劳役中解放出来。
在1436年,部分税粮以银折纳据推测作为一种临时措施而被首先批准实施,后来为了解除北京武官的负担,又被要求实施,因为他们被迫在粮价较低的南京出售俸粮,又在粮价较高的北京购进需要的粮食,会遭受相当大的损失。[189]直接把税粮运到北京仍较昂贵。折纳法原先被认为是暂时性的,但后来继续实行,并且扩大到更大范围的税种。用于折纳的银子后来称为金花银,这是一种高纯度的白银的称呼。[190]但是只是在获准实行徭役折征后,才更普遍地推行基本田赋的折纳,折纳法直到1490年才正规化。[191]
向预估非正规的劳役和徭役的转变,以及日益货币化经济的影响,导致了以均徭法为名的里甲税制的第一次广泛改革,均徭法(均徭册式)1443年首先在江西全省经夏时(1418年科进士,以通晓时政而著称)建议推行,并被几次取消。[192]1450年,它在几个省恢复实施,最后从1488年起在全国推行。[193]这一普遍采用并被官方承认的理性化的行政改革过程历时半个多世纪。它无意中透露出北方和南方之间经济状况的巨大差别。
这一改革意味着有限的一批加重的所谓劳役负担——如提供为个人服务的侍候、曹吏、马夫、差夫(学堂的仆人)和膳夫(学堂的厨师)等,特别是提供为知县和提学官服务的人——都根据预算进行计算。[194]这些费用(或相应的实际劳役)向组成均徭甲的户征收;均徭甲是甲首的群体,这些人已在五年前,有的在三年前轮流服过役。[195]此时不需要亲自服劳役,而是以货币形式(通常是银)折纳,用来雇用他人服劳役。其他的劳务,如库房看守、狱吏和邮递员(铺兵),大多继续需要本人去服役。[196]均徭甲中成员分摊的需服的劳役根据户的等级而有所不同,当局试图使劳役义务的分量与服役户的等级相称。这意味着,高等级户将负担几种劳役,而低等级户只负责某种劳役的一部分。[197]
但是在南方,按照财富对户分等的做法趋于消失,均徭法终于只按拥地数量来评估等级。
北方相当晚才采用这一制度。由于北方一般地说比南方穷,所以每10年轮服一次劳役不能提供足够的人员去服所需要的徭役。同时,这些地区缺乏白银流通,这样就出现了本人服役的趋势,而不再把徭役折成货币形式。
赋役以及地方公共开支以实物支付折成以银支付(由每10年轮值一次的里甲长提供)在均徭法的折纳以前就存在,不过有时这两种办法同时发生。前一种折纳支付的银子通称为里甲银,但也有其他的名称。政府正式预计并作出规定的开支分配额基本上固定(即使政府的实际需要不断增加时也是如此),但长期以来出现一种倾向,即在预算以外征用额外的劳役或货币:只有在16世纪20年代,福建才有一种每年修正预算的办法。[198]
赋役制在北方和南方采取了几种不同的发展途径。在北方,里甲银的全面采用要比南方晚半个世纪。约从1500年起,对银差和力差作了区分。这两个名词,甚至在力差为了方便对比而以相当值的银来衡量以后,甚至更在两者有时都以银缴纳以后,还继续存在。
在南方我们掌握证据的地方,赋役的一切折纳仍每10年缴一次。虽然原则上每年所缴的总额是相同的,但是不同的均徭甲的——有时是应役的里甲的——丁和亩的总数都不相同。结果,为了使赋税更加公平,下一步是将这10年服役的所有户的全部丁和亩相加,每年按此总数的十分之一征收。在里内,这种做法就不考虑原来以户为基础的甲的划分;但更常见的是,它在全区实行。在这种情况下,甚至可以不顾原来的里的划分。这种做法约在1460年在福建实施,在1510年以后称十段法而变得更加流行。[199]
在北方,赋役制发生了另一种变化:在那里,均徭的规定是每年估计某个管辖层的一切银和劳动力的需要,征用对象是这一层(大部分是县一级)的所有的户。缴纳不是10年一次的较大数额,而是每年一次的较少的数额。[200]但缴纳并不像南方那样直接按田亩估算。缴纳白银此时按照更加精密的九户等级制实施,称门银,这个制度在1479年被固定下来。劳役直接按每户的成年男丁数估算成白银,称丁银,但不一定缴银。最高等级的户通常不多。绝大部分是最低等级的户。例如在16世纪的北方,现河北省文安县1586年的9个等级的户数由高至低分别为0、0、0、25、157、620、1232、2672、9777。(见图表9-5;还有许多其他例子。)
图表9-5 1586年文安县户的等级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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