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81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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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引进的占婆米的普及有几个原因。由于较少依靠阳光(因此成熟更快),它可以在预计的旱涝来临前,或在早期的水灾损坏作物后播种和收割。它还能在较贫瘠的土壤上生长。它原先被认为口感不佳和难以保存,通常不予征税。此外,它可以与小麦交替种植,从而保证人们继续食用它。杂交作物的改良使明代可以利用更早熟的品种。但是专门种植占婆米的地区逐渐转种更有利润的棉花,它具有占婆米的某些优点,但没有它的缺陷。[311]
明代农业有进步表现的最后一个领域是用于养蚕业的桑树种植。它的改良品种变得更低矮,可以更快地采摘,种得更密。最后,种桑树所得的利润可与产米的利润相匹敌。
土地所有制的几个社会经济侧面
拥有土地的面积
讨论明代拥地制度的近代作者已经提出几个问题:土地拥有的大小和演变;涉及土地所有制和租佃的关系;农民拥地面积和实际耕种的农田(包括租种的田地)面积之间的差别;在里的规定中地主、自耕农和佃农的地位等等。这些问题的不同方面是难以互相分开的,或难以与其他更确切的社会或政治因素分开,但这里仍试图逐一讨论其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拥地面积演变的趋势的大辩论仍在继续,这一争论引起了关于诸如维持生存的一般水平、佃农的社会地位及有关事务等因素的不同意见。有关这些问题的观点可以分为三大集团。
一个群体[312]已经发现,在同时存在土地自由市场和对功名获得者和官员豁免税赋的情况下,土地更加集中在少数人之手。这种地主可以雇用劳动力[313],甚至使用奴隶在田地上干活,但更普遍地依靠佃户;他们让佃户分成缴租转为固定地租,有时甚至改缴现金,这是他们更加离开其实际耕地的一个迹象。一般的佃户反而会变成富裕佃户,在特殊情况下,还自己雇用劳动力。如在山区,幼树要花费很长时期才能长成可以出售的商品木材,从而会推迟投资的任何回报,这使大多住在其他地区的土地拥有者愿意把这种毫无其他用途的土地以优惠的条件租给有创业精神的佃户。[314]
第二种有特点的口头意见是日本学者小山正明提出的,他认为明代的土地拥有的主要趋势是脱离家长式的地主统治制(大部分耕作者在此制度下如无其地主的经常帮助,根本不能维持自己的生计)而向佃户通过集约化和商业化的农业更能达到维持生计(虽然很勉强)水平的制度发展。[315]这些佃户逐渐能够自己组织里社,而留下的农村地主不得不使生产集约化,开始依靠比明初期的“奴隶”花费较少和技术较高的雇用劳动力。
小山的理论虽然在一些西方的著作中有影响并被采用[316],但大部分必须不予考虑,或者必须予以修正。[317]前面已经谈到,里甲制不是由有奴隶的大地主组成,而是基本上由在小块田地上劳动的小农组成。没有理由假设,佃农只能达到可以维持生存的水平而从来不能逾越这个界限。此外,相当重要的一点是:佃农是独立的,佃农的契约毕竟是契约,即使在北方极为不平等谷租分成制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赵冈提出的理论更能说服人。他坚持,仅人口增长这一因素就足以解释晚明无监督的佃户兴起的原因。全家在农田耕种的劳动组织可能使边际劳动产量(即由于增加了一个人的劳动的产量)降到能维持生存的水平以下。虽然增加的一人(也许是儿童)通过劳动会增加总的收入,但此人(不论男女)的消费大于其产量。如果是儿童,家庭可以接受这种不经济的做法,因为儿童终归要消费。但在经济意义上,雇用一个外来人就行不通,因为用于他食品和工钱的花销大于他的产出。因此,从纯经济角度衡量,只有从家庭内部,才能雇用产出少于花费的劳动力。除非边际劳动生产力的下降率被其他因素(南方的糖、烟草和水果种植或北方小麦农场的规模经济,或进入市场的方便程度)所抵消,否则在产米的南方经营地主的人数只会减少而不会增加,因为他们必须至少付给每名增加的雇工基本生活消费的费用。[318]
此外,人口的增加不但降低了工钱,而且增加了土地的需求,从而使提高地租出租土地更有吸引力,而高额地租正是因需求的增加而成为可能。在北方产麦区,劳动相对地说不是集约化的,因此劳动力不像南方那样重要。另外,耕种所需要的农具和牲畜往往为地主所有。这样,仍需要监督管理。这些因素以及存在的高风险(降雨量不稳定),再加上地主和佃户追求稳定收入的愿望,迫使他们通过分担风险而使双方对耕种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收成分成制就这样产生了,即使在土地拥有者还有土地以外的农活所需要的农具和牲畜时,分成制也常常对他非常有利。另一方面,在南方的农业风险较小的精耕细作地区,监督的成本较高,因为种稻的劳动更加密集。雇工是否勤劳对收成非常重要;而且风险始终存在,即一旦有了基本生存的保证(南方由于气候较好,更可能做到),除非受到严密的监督,劳动者就没有任何增加收成的欲望,尤其在地主分得增产的最大份额时更是如此。为了寻找一种办法,即既要节省这些监督的费用,同时又要提供刺激以保证佃户能继续改良土壤和增加田地的价值,地主发现征收固定的地租是有利的,这样可以使佃户自担歉收和丰收时取得的剩余有多有少的风险。当征收固定的租额时,就不必像收获分成制那样每年确定收获的数量。此外,从长期观点看,土地简单地通过定期施肥就能增值。
因此,晚明奴仆(其中许多人并不从事农业生产)人数的增加应该用政治原因而不是纯经济原因来解释。[319]只要边际生产力没有下降到零,即使在平均生产力下降时,也不会达到马尔萨斯论的危机状态,这种危机状态表现为通常的人口按倍数增长已经超过了通常的生产力线性增长能够承受的程度。[320]
佃农和奴仆
虽然我们没有忘记社会的阶级是根据许多非经济的因素(如是否识字)划分的,但出于某些目的把明代农村人口按照拥有土地的情况分成若干社会经济群体还是很有帮助的。
前面几次提到一种向日益分化的土地所有制发展的社会趋势,其过程首先从明初占压倒多数的自耕农以及一些不很大的土地所有者开始。[321]
有更专门的数据。在1379年,中国全国拥地700亩以上的户只有14241个。数字表明,每个县的这种户平均不超过10户。甚至在江南的松江,拥地1000亩以上的不超过250户。[322]在1570年,中国最大的拥地者占有7万亩,常州最大的则拥有2万
亩。即便如此,只有很少的个别拥地者占有地1万亩以上。[323]租佃(或是按租地户的百分比,或是按佃户种地面积的百分比)情况可能已经增加;但不一定假设拥地平均数量同时也有增加:土地产量的提高使更多人出租自己的土地,从而降低了可能成为地主的条件。
在中国各地存在一批社会地位低下、奴役性很强的佃农。他们的起因仍是一个谜,甚至在清代“解放”他们后,他们仍处于这个地位。他们是一个另类群体,只能在某些地理上有限的地区找到,其中最著名的是在安徽的徽州、宁国、池州诸府和湖北的麻城县。[324]许多人卖身,并且妥为保存其卖身文契的副本。他们能拥有财产,但习惯上或由文契规定,必须干通常佃农不屑干的低贱的活。[325]
有的卖身的奴仆与长期的穷雇工没有差别,但有的也是富有的店铺的管理人和佃农的监工。[326]总的说来,他们无论如何都是小人物。
有功名的人[327]拥有土地的总的百分比逐渐增加,但在明代后半期更为明显。典律规定有功名的人免受肉刑,他们的影响对其族人、奴仆和“被举荐的”富户来说就很重要。[328]虽然有功名的人及其影响都有增加,但大部分地主的土地依然不多。[329]
一般佃农与其地主之间的关系是有契约约束的[330],虽然是不平等的:其间存在一种前后辈分的关系。[331]除了契约规定的一些劳务外,佃农不必履行其他的特种劳务。地主早就知道,要求太多会影响及时缴租。[332]江南的地租主要收(但不是只收)粮食作物,地租一般占收成的五成至六成,最初缴实物。随着不在本地的地主人数的增加,固定的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就流行了。[333]
虽然固定的地租省去地主的监督费用,但在价格上涨时,这种地租也会导致地主实际收入的减少。结果在晚明,地主通过要求收地租押金作为契约展期的费用[334],或用作附加地租[335]以补偿收入的减少。他们遭到激烈的反抗。对这类加租的抵制活动蔓延开来,一直持续到康熙时期(1662—1722年)。[336]地租本身很少成为抗租运动的焦点。
佃农日益参与市场,土地市场的成交量日益增加,这使得地主—佃农的关系很可能是暂时性的;佃农人数的纯增以及不在本地的地主之远离佃农,形成了佃农不再是边缘人口的社区:他们不论是否得到官府的帮助,都组成了自己的组织。在16世纪,佃农支付了灌溉工程的大部分费用,同时许多抗租骚乱也说明村落的佃农中存在着一种相当严密的网络。但另一方面,佃农的日益独立不一定会提高其平均收入:生产力的提高会被人地之比的恶化抵消,参与市场活动的增加也会带来更多的风险。由于取得支付地租和债务的现金的压力加大,佃农就不再依赖地主,转而依靠商人和放高利贷的地主;棉布或大米价格的下跌可能是非常灾难性的。对小土地所有者和佃农来说,当铺老板和大米中间商就成为重要人物。
因此,为说明佃农经济地位演变而提出的两个争论的理论都有一定的正确内容。持佃农地位改善论的人提出以下几点来支持他们的论点:在固定地租中增加收入(确保增加的产量属于佃农);许多地主不在本地(减少了直接控制和监督);“长期性”租佃增加;双季作物增加(第二季作物一般不缴租)。持反对改善论者列出以下理由来支持其观点: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从而增加了佃农的绝对人数和相对人数;存在着土地所有制的中间层,从而使下层佃农的租金加了一倍[337];每人的拥地数减少;地主力图增加地租。
调和这两种理论的一个办法是更充分地考虑地理的影响:不同地区给佃农提供不同的参与市场的方式。在四川或湖广的一些地区,地主在参与市场(就大米市场而言)和收取诸如地租押金以抵消佃农拖欠地租的风险等方面,都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当官府控制软弱无力,本地地主拥有武装和权势,劳动力不足因而多方寻求时,佃农就被迫处于奴隶般的境况,这种境况可在这些省份的落后山区见到。在其他地方,山区也能维持一种不寻常的多样化经济。地主在一开始投入相当多的资金以后,确定固定的现金地租(作为回报,佃农将取得永佃权)比继续分成收取劳动所得更加有利。木材的情况就是如此,那是需要多年才能成材的。[338]一个富裕的佃农阶层能够而且的确在产林的山区存在,他们对贫苦的劳动移民常常充当二地主的角色。[339]佃农没有地主或官府的帮助自行开垦土地,如果他们下工夫对它进行丈量,登记并纳税,他们的权利就得到支持,这样有利于纳税。
开垦土地常常是取得永佃权的一种途径。在许多情况下,地主不能把其佃农赶出这种开垦的土地,而佃农自己可以互相转让耕种权。[340]另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是所谓的一田数主制,它最早出现于福建。一般地说,称这种现象为佃农与佃农之间的中间层可能是夸大其词:许多人是地主和商人,他们在旧地主和佃农之间插了一手,办法是付较低的地租押金,再转租给某人,从中收取高地租。[341]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这种土地“中间权”(包括收租,但不缴税,税仍由原来的地主缴)的价格要比“真正的”所有权(即包括缴税在内的所有权)的价格高得多。福建等地区的城市商人有多余的现金,这些中间权就成了他们投资的目标,农村的佃农变得更加独立,虽然他们要付较多的地租;同时原来缴税的农村地主对这类佃农的控制被削弱了。[342]货币使用的增加又加快了土地的周转;这种情况往往在原来的土地所有者不知情时发生,并且又使真正耕作者的身份模糊不清。因此,后来的契约常常禁止一田数主制。
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永佃权。军户在自己不从事农业时,有时愿意赠予或出售他们土地的永佃权而取得固定的地租。寺庙有时愿意把小农的土地披上官田的外衣以取得地租,作为回报,小农取得永佃权,契约订定后,他们可以免服杂役,因为寺庙土地可以得到这种豁免。[343]习惯上存在购回权的事实提供另一个例子,即同一块土地可以自然地产生几种不同的权利。
一田数主制
我们已经看到,提供永佃权的各种安排常常与流行于福建的一田数主制相混淆。永佃涉及一名地主和一名佃农,其形成是由于前面提到的因素(不在本地的地主、土地开垦),在开始时无转租权。一田数主制至少涉及有关的三方,并与有关纳税的问题紧密相连。常常有中介的一方处于原来的土地所有者和佃农之间,他们收租,但不纳税。一田数主制是人口过多的一种反应,并把对土地的权利分散到其他措施难以做到的大群体。一田数主制的事例主要限于福建的情况并非偶然,因为那里人与地之比属于全国最差者之一,但它能取得商人资本,并且对土地投资比对本地工业投资更加方便。人地之比的结果加剧了对有限资源的竞争。
同时代的作者们意识到这种情况:《五杂俎》[344]的一段文字提出:江南田赋太高,从农田获利太少,不能保证商人投资。山西以及陕西农田产量太低,坏气候造成的风险太高;江西和湖广偏南之地米价低,人们不把土地看作追逐的投资目标。只有福建和广东的田赋不高,地价适当,仍可获利。结果,官、商只在那里向土地投资。
有几种不同类型的一田数主制。[345]就政府而言,所有的真正土地所有者都必须缴税,不考虑他实际上是最有力的土地权利索取者还是取得土地收益最多的人,也不考虑他是不是被更有权势的人所迫而缴租。[346]早在1472年,长泰就已存在一田数主制,但到16世纪,这种做法才遍及福建全省。[347]
一田数主制的起因之一发生在以下的情况:原来的土地所有者把权利和缴税义务廉价售给另一个人,后者就成了大租主(纳税人),其地位可能并不令人羡慕,除非本人是免税户[348],或者拥有武装或运转良好的收租机构,这种收租机构被指望收到多于契约规定的地租。最后一种情况是纳税人(大租主)还依靠第四者白兑(非官方的兑换人)作为包租人。但是佃农更多的是通过中间人把租缴给大租主,或者地租分别由佃农缴给中间人,中间人再缴租给大租主。
一田数主制的第二种更流行的形式是:原来的地主出于种种原因保持其纳税人(大租主)地位,而常常不得不出售其免税和收租的中间层权利给他人,这些人往往是城市商人,据说他经常利用农村的每一次危机,从处于困境的当地农民那里取得这些权利。这类土地的结局是依然登记在某个人的名下,他虽然不再控制土地,却有为这块土地纳税的义务,而实际的地主却不缴分文。同时代史料中的“虚悬”(虚登记)常常不是单纯地指税册中的一种普遍混乱现象,而是指这种特殊的情况。
通过这些方式,税赋和实际土地所有权(即收入)之间关系变得很疏远,而政府则不断试图使两者的关系紧密相连。罗青霄(1562年科进士)在1573年的改革努力是企图做到这一点的最著名的行动,此外这种尝试就很少[349]作为惟一的貌似公平的解决办法,知县们试图按照一块土地最初投资的价值来征税;但这些努力太复杂,注定不会成功。它们还产生了一个后果,即破坏了与这个制度中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一些地价的微妙的平衡[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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