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709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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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社会的商人
明代中国是一种文化的产物,这种文化按照一种古代农业社会——它被帝国的统治明确地统一起来,又与商业交换只有最低限度的联系——的理想把自己概念化(在一定程度上又试图把自己合法化)。但这种概念化不得不与商业的现实进行斗争,后者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包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前者则在斗争中修改自身。这场斗争大部分是商人发动的;他们能够发动斗争,因为他们生活在其中的文化有藐视商业的倾向,可是同时又尊重财富,并且容许富人以适当的速度进入上层的生活圈子之中。回顾商人在明代社会所处地位的变化,就不难看到商业对这个时期中国社会的影响的性质和广度。
明代的中国人关于商业的思想方法的第一个转变是去调整职业集团的等级,这种等级是在中华帝国以前的时期沿袭下来的:士在农之上,农在工之上,士农工在商之上。人们可以发现,洪武帝引用了这种排列,但是以一种约定俗成的意图引用——更注重于作为一个集体去称呼他的臣民。[264]这种排列在明朝中叶开始以一种更迫切的方式加以使用,有时以一种温和的警告,告诫一切事物应该是什么样子,但现在已不再是这样了。因此北直隶1506年版的大名府志在谈及府治地时说,士应专志于读书,农应专心务农,商人虽擅长经商,但不要越轨。这类词句可以上溯两千年而在中国的经世治国的著作中看到:它们被恢复使用,这一定说明关于职业之分的习俗正在被人藐视,上层的士绅感到必须告诫有这种行为的人,特别要告诫其他地方正在越轨行事的商人。编纂者不是直接表示他的反对,而是通过赞扬本地没有这种情况,来表达他对商人正在发动的针对传统职业结构的挑战的愤怒。[265]在16世纪,愈来愈多的其他地方的方志编纂者作出了关于在他们地区内四种职业等级的类似的表态。一有可能,他们喜欢表扬学者专心学习,农民勤于耕种和他们都不愿经商的情景;但他们的评论的可靠性却因以下的评论而减色,其大意是,如今这些特征正在逐渐变化。[266]
直到16世纪的后几十年,有关民风变化的冷静的评论让位于对四个等级已经崩溃的公开承认,有的士子文人愿意接受这种状况;正如学者归有光(1507—1571年)所言:古时四等庶民各有其职,但后来士农工商之别已混淆不清。[267]其他的人认为这种混淆是一大不幸,是世风败坏得不可挽回的证明。两种立场都含蓄地承认,晚明的富商能够进入体面的社会,达到了以往不可能的程度;另一方面,又含蓄地承认,士绅家族愈来愈多地卷入商业活动。的确,作为16世纪一个扩大的阶级进入士绅社会的许多家庭回顾以往,就把其商业的成功作为财政基础,凭此就可以把他们的儿子送上官僚发迹的阶梯。商业财富正在资助商人取得士的地位。
到了晚明,在上层精英生活中商业的存在已经强大得足以使历来反对商人的偏见——表现为商人在传统上被置于社会等级底层的地位——不能继续下去。但是商和士之间的紧张关系没有消除。士抵制商人侵入他们的领域,并设置了有效地排斥商人参与士绅网络的重重障碍。这些障碍直到18世纪才被消除。到明末,很少商人能指望在社会上与士平起平坐,但许多商人能够抵制区别士商的服饰规定。[268]自明中叶以来,为进入士的圈子准备最为充分的商人是住在扬州从事盐业的富裕的徽商。这些商人必须非常努力地建立与官员的良好关系,这不但能减少被官僚掠夺的危险,而且在与其他商人冲突中能得到支持。当徽州盐商范延富(1448—1517年)决定在15世纪90年代从扬州退隐时,包括有权势的御史大夫刘大夏和御史戴珊(1437—1506年)在内的几名官员送给他一批著作。[269]这些礼物表示,为了能够取得事业上的成功,像范那样的人必须与地区的官场头面人物建立密切的关系。
未能如此接近官场的商人并非完全处于劣势,因为他们能采取其他途径从商人过渡到士。有两种策略。一种是渐进的策略,暂时接受低人一等的地位,期盼其家庭总有一天会培养出一名取得功名的人;他的成功会使家庭增光,并洗去从商的不光彩。这种策略表现为有商业和制造业背景的人普遍在撰写其家族史和个人传记时精心采用的手法。这种手法可称为“开创时刻”。它出现在困难的背景下,常常以没有预料到的方式,有时以神秘的方式发生;它表示一个转折——常常是从务农转到经商,并都是从贫困变得在社会上出人头地。由于开创时刻标志着向商业生活的过渡,这在一篇符合儒家期盼的合乎道德行为的发家史叙事文章中,是一种伤脑筋的联系。张翰(1511—1593年)出身于杭州经营纺织业的家庭,后位居高官;他认定开创时刻发生在他曾祖父之时,曾祖父是一个小酿酒商,其酒毁于一次洪水。“一天晚上,曾祖父回家时有人在后面呼他,他转身迎去并接到一件温暖之物。此人突然失踪。我的曾祖父回家后点灯照看,此物是一小块银锭。”[270]于是这块银锭就成了其曾祖父经营纺织行业的资本,其家庭转向富有的开创性投资就这样用神秘力量的干预(甚至是神的干预)展现出来。用来进行原始积累的手段——投机、操纵价格、不公平的交易行为——就被方便地掩盖了。
汪道昆(1525—1593年)是具有徽商背景的著名晚明学者,对他来说,他家庭史的开创时刻发生在其祖父的时期:家庭世代务农,祖母劝祖父经商,因为去温州和处州的商人都能发财。祖母为之筹资,祖父才能变富。[271]汪道昆不像张翰那样把资本积累的最初活动掩盖在神秘事件后面,而是把它作为崇敬其祖母的机会,因为她给其夫一笔嫁妆,使之事业有成。这样,由农转商的变化就表现为值得赞扬的贤妻的奉献行动,不会背离儒家的价值观。虽然有的士绅的自传作者被迫说明,他们家庭的历史没有通过不道德手段致富的污点,但晚明的士绅不再回避去写其商业家庭的背景了。一个人不必是——也不用假装是——出身于古老的理想化的乡绅之家;不管怎么说,乡绅正在消失,因为在晚明,更富有的人放弃了农村的庄园,用他们商业化地产取得的利润购置城市的住宅;住宅通常位于县城或府城,如果可能,还位于省城。[272]商业本身不再是卑贱的职业。
商人可以用来逾越士商之间障碍的另一个更为主动的策略是从事士用来在当地社会标榜其力量的各种各样文化炫耀。他们能兴建豪华的花园和万卷藏书楼,购买宋代的珍本,展示唐代的图画,收藏商代的铜器,赞助当代最佳的艺术家,雇用最优秀的作家替他们执笔。汪道昆是采用这种策略的行家里手。通过宏伟奢华地进行各种文化工程,这些商人能压倒士,迫使士另眼相看。徽州的富商又是这一文化界的参与者。徽州范族的家谱记载了作为弹琴能手的茶商范继宗(1412—1461年)及在晚年赋诗作乐的大粮商范余庆(1402—1464年);弹琴赋诗显然是士的爱好。另一个徽商鲍松(1467—1517年)收藏珍本达到万卷,其中有的与自己的注疏一起刻印。[273]这些投入表示对一项文化宏图的赞助,与旨在培养官场候补官员的策略只有部分联系。总之,取得功名不如保证家族事业继续繁荣昌盛重要。明中叶的文化清楚地认识到连续几代人保持商业财富的脆弱性。16世纪中叶的广东省志指出,商人的子女安于现状,只会挥霍,不知物力维艰;而奢侈浪费之徒不顾一切,养成放荡酗酒恶习,聚众呼吆喝六。故很少有人将产业传给下一代。[274]二范有幸保持了家庭财产,但他们显然没有培养出科场的生员,尽管不乏尝试。总之,对明代商人来说,使自己的家庭在文化上自外于士的世界固然没有好处,但大力降低士商之间的地位障碍则更没有好处。
没有掌握这种财富、也不想在科场上培养一名家庭的年轻子弟的商人,仍设法减轻士的文化把他们视作地位较低的集团的压力,办法是树立一种说教,把栽培经济价值观与培育道德价值观等同起来。简单地说,晚明商人致力于把商业作为一种儒家生活方式而加以概念化。[275]这是一项困难的工作,因为固有的传统早就把四个等级地位纳入儒家观念的体系之中。但在17世纪初期首先出现的刻印的商人道德指南中人们可以看到这个工作已在进行。这些文本是作为商业和理财方面的有成效的实践指南编写的——既对业务,又对个人,但作者们未加区分。其中之一是《商贾梦醒》,它作为一本经商之书的附录在1635年开始问世。这可能是它第一次出版。作者可能是经商之书的编者李晋德;为了叙述方便,我们将以李为作者。
《商贾梦醒》由一系列警句组成,警句只有几个字或几句话,然后有略长的注解。它们是商人(可能是老商人)的话,注释则是更贴近当时的一套陈述,详细阐明作者对商业生活中正确行为的观点。贯穿全书的中心主题是:维护道德比追求利润更加重要。注释同样强调保证稳定而长期利润的惟一途径是诚实而不是欺诈,于是在孟子时确立的这一儒家主题转用到了商业的目的。堕落到采用腐败的阴险手法的不道德商人,不论他欺骗周围的人多么成功,其事业最终将会失败。商业应迎合儒家的道德,只要通过诚实的行为取得利润,并且把利润保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那么利润在道德上是无可指责的。例如,根据作者的观点,以20%—30%的利率提供商业贷款和个人借款是可以接受的,理由是它在正常的利率范围内,不应对此怒目而视。视情况需要,利率偶尔可能达到70%—80%,但不能经常为之。放债人如以群情愤怒的利率贷出,将会发现借债人拖欠不还,他的本金会化为乌有。[276]不如放弃取得短期高利润的可能,而取长期的合理的利润。
李晋德关于经营事业取得利润的道德规劝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一种简单的办法,即善于避免入不敷出。他说,可用三种办法取得这一结果:第一是勤奋,事必躬亲,一切交易都要谨慎处理,早睡早起。第二是积财,防止浪费,避免铺张,量力而行,不与浪费钱财于嫖赌之徒为伍。如果在这几方面谨慎行事,这些财富就会带来应有的回报:产生更多的财富。第三是仔细记账,“人处家务,量入以制出,则终身无失。若不划算,必有差失”[277]。
这些规劝的全部内容与引入商业领域的儒家的倡导——勤奋、谦虚和精心做好事——巧妙地相符。儒家思想承诺做好事的人会取得成功[278],李晋德的商业道德同样坚持,以这些道德方式行事的商人将会在社会上取得事业有成的回报。把商人的事业有利地放在一个崇尚谨慎和忠于职守等行为的基础上,新商业儒家思想就能重视明代商业已经在中国社会组织中引起的巨大变化,同时又能把商人纳入道德升华的氛围中,这种氛围正是明代自我修养的思想把它作为达到真理和正确行为的标准而想方设法树立起来的。换句话说,时代的核心哲学正以过去认为不可能的方式加以塑造而去接纳商业。
晚明时期,已有身份地位的士绅家族发现自己处于追逐地位的富商阶级的包围之中,就针锋相对地对新闯入者和只有钱财的人加强文化的壁垒。士绅精英并不像商人雇用的捉刀文人所希望的那样在意识形态的地盘上让步,就通过经常地提高一名想成为君子的人必须跨越而达到有真正教养境界的标准,以维护其特权意识。这些并不是只根据能否达到而定出的标准。那种针锋相对的策略只有在财富和地位一致的社会才行得通,而在晚明,二者并不一致。更确切地说,上层精英设立的标准是个人在进入上层精英社会前必须掌握的表示良好教养的学识成就。没有充分知识去履行礼仪,进行高雅的谈话,赋诗,讨论哲人,或鉴赏精美的器皿和艺术品,此人就被阻于门外。如果不能接触到使这类技艺和爱好得以发展的社会圈子,此人甚至不知怎样挤入高层社会。[279]钱算不了什么,正在提出的种种对儒家思想的新见解更不在话下。
即使如此,富商要求进入这些圈子。他们以日益增长的财富策略性地投入某些艺术形式和支持某些学者,所产生的力量使得对他们的排斥愈来愈难以维持下去。打破文化壁垒的那种压力所产生的焦急心情可以在商品领域中发现。拥有昂贵的物品(例如云南的宝石,或日本的漆瓶)是一种宣传自己财富的办法,而晚明繁荣的商业经济使那些想买的人能够买到。懂得如何摆设、欣赏和讨论那些能得到文化反响的物品(如元代伟大艺术家黄公望的画),是宣传自己已在有文化有雅趣的人的行列中的一种手段。对商人的挑战是把自己与文化商品的关系从第一类转到第二类。仅仅有贵重的商品是不够的,物主必须懂得如何在社会环境下布置和展示,以便取得他期盼的地位带来的利益。因此,从16世纪中叶以来,发展了一种论收藏和鉴赏这类物品的作品。晚明论文物的著作的数量是“空前的,以致使人们更加认识到,奢侈品的生产和消费如果处理不当,会成为一个潜在冲突的根源”[280]。
也许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晚明在书市能购到的鉴赏学的书籍对士商文化壁垒两边的人都有用。它们定下了当时受高等教育的人认为该享受的奢侈品应有的标准。但是这些书籍也使被用来参加这种曲高和寡的文化交流的知识商品化。任何认字的人此时只要读过这些书籍,就懂得如何成为一名高雅的君子——收藏什么,如何处理,安放在何处,何种文物不该摆出展览。因此晚明对稀有文物的鉴赏可以部分地被视为财富的委婉称呼,因为鉴赏的对象在体现高文化价值之前是具有高商业价值的器皿。换句话说,这些文化器物通常是需要投入大量财富才能收藏的稀有珍品。成为收藏和展览文物基础的商业现实并不否认它们的文化价值,但商业现实的确决定它们从中取得文化价值的环境。鉴赏行业支持了有能力拥有文物的富人。从这个角度看,阅读和撰写有关这些文物的书籍的热情证明商业正对晚明的上层社会产生影响。穷文人仍能在社会体现自身价值,其方式是运用自己对文物的知识,而这种知识在用文化字眼宣传它们时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富商花园集会时就需要这种人。但是穷文人为之侃侃而谈的文物的主人却是富商。
在晚明,尽管金钱的威力有所上升,但是士绅的价值和标准仍然统治着社会。如果没有趣味的调节力量,财富是不可能以简单的形式转化成社会地位的。而商人只能影响而不能控制这种力量的规定作用,这还必须从士绅那里学习。只要士绅精英还能够找到开发金融财富的方法,只要选拔官吏还是通过科举而不是财富贡献,士绅就依然保持着统治地位。通往社会地位的阶梯以及附属于这种地位的价值,在明末经历了一个调整的过程,这就使得晚明的社会秩序不同于洪武皇帝时代的社会秩序。尽管如此,14—17世纪之间的连续性还是有助于人们对整个明朝进行回顾性的考察,并有助于人们通过明朝来理解后一个朝代的中国人的所作所为,有助于人们把明朝视为一个变动中心,但却仍是中国历史链条中的紧密连接。
(杨品泉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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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在16世纪80年代有1936个驿站。据苏同炳:《明代驿递制度》(台北,1969年),第15页。
[2]例如,以北京和南京为中心的网络成为黄汴的《一统路程图记》(1570年)最前两卷的内容,该书重印为《天下水陆路程》,杨正泰编(太原,1992年),第1—60页。
[3]哈菲兹·阿布鲁:《一个到中国的波斯使者》,K.M .梅特拉英译,富路特写新导言(无出版日期;再版本,纽约,1970年)。阿布鲁是一名史官,他把吉雅苏德·J.纳加赫的日记载入波斯的宫廷编年史中。所引的文字见第27—28、33—36、43—44和49等页。距离取自黄汴的《一统路程图记》,第23、82—83、127—132等页。
[4]阿布鲁:《波斯使团出使中国行记》,第118—119页,日记说使团行囊在平安被搜查。在甘州和萧州之间有一个同名的宋代要塞,但按时间推算,该地地点与日记的叙述不很符合。记事官只记载使团离北京一个半月后抵达平安。可能平安是西安或其下属长安县之误。
[5]约翰·梅斯基尔:《崔溥日记:渡海漂流记》(塔克森,1965年),所引段落见第58、66—69、88、111、113、135—157等页。计算距离的根据,见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1—2、100—101等页,及憺漪子:《天下路程图引》(《士商类要》的清初再版本,重印本编者为杨开泰;太原,1992年),第395—397、484—485等页。
[6]例如,见《琼州府志》(1619年),第10卷,第7b页。
[7]顾炎武:《日知录道读》,赵俪生编(成都,1992年),第109页。
[8]陈洪谟:《常德府志》(1538年),第4卷,第14a—21a页。
[9]例如,横贯湖广,经常德府通往云南的驿道,即所谓的“东路”,在洪武年间停止使用,原因是马匹不能在艰险的地形中高速驰骋。慈利的常德县的3个驿站之一被关闭,另外两个降为递铺,见陈光前:《慈利县志》(1574年),第10卷,第12b页。
[10]《河间府志》(1540年),第4卷,第10a—17a页。
[11]徐望法编:《浙江公路史》,第1卷(北京,1988年),第6—10页。
[12]《琼州府志》(1619年),第4卷,第21b—46b、62b—65a页。
[13]《大明律》,第17卷,第1a—26b页。
[14]《大明律》,第17卷,第8a—10b页。当信使送的是物品或犯人而不是文书时,对延误的最高处罚减到50杖。
[15]蒂尔曼·格里姆:《明代的提学官》,载贺凯:《明代中国政府》(纽约,1969年),第141页。
[16]明末湖广的行政单位数,见《明史》,第1071页;1476年至1497年湖广的县比此数少5个。
[17]例如,在17世纪20年代扬州府遭受洪灾时,盗寇蜂起,从高邮府至盐城县之路阻断,兴化县知县赵伦率民团捕获37人,内有盗首。见程梦星:《扬州府志》(1733年),第27卷,第47a页。
[18]顾炎武:《日知录集释》,第12卷,第18b页,以下文字杨联陞英译于其《明代地方行政》,第20页。
[19]见彼得·奥尔布里希特:《13和14世纪蒙古统治下中国的邮政》(威斯巴登,19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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