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848部分在线阅读

字体大小: | | 上一章 / 章节目录 / 下一章 / 返回书籍页面 / 当前阅读进度848/1806

[73]矢野仁一:《论白莲教叛乱》,载羽田享编《内藤博士还历祝贺支那学论丛》,第726页。
[74]孟森:《清代史》,第288页。
[75]同上书,第301—302页。
[76]《十朝圣训》卷13第18章,第8页。
[77]这件逸事载裘匡庐的《清代轶闻》中的《名人逸事(上)》,第8—10页。关于曹振镛的性格,见姚永朴《旧闻随笔》卷1,第10页。关于曹振镛的传记,见恒慕义编《清代名人传》,第739—740页。
[78]据说,曹振镛应对著名的举子俞正燮在1833年会试中的落选负责。这一事件记载在俞正燮的传记中,传记收在他的文集《癸巳类稿》中,载《安徽丛书》卷7,第9—18册。
[79]见洪亮吉《卷施阁文》甲集,卷10,补遗,第8页,载《洪北江先生遗集》卷1。
[80]萧一山:《清代通史》卷2,第887页。穆彰阿的禁脔是通商口岸的关税收入(1842年以后)和河道总督的税收。据说他控制了翰林院所有外放的差事。在朝廷里,他被公认为是王鼎(1842年死)及其继任者祁寯藻这两位军机大臣的政敌。见李岳瑞《春冰室野乘》,第63页;又见欧阳绍熙《清谭》卷5,第12—13页。
[81]何炳棣:《中国人口的研究》,第216页。
[82]见张灏《梁启超与中国知识分子的转变》,第14—20页。
[83]缪全吉:《清代幕府制度之成长原因》,载《思与言》卷5第3期(1967年9月)。又见瓦特《中华帝国末年的县官》,第143—144页;弗尔索姆:《晚清时期的“幕府”制度》,第41—47页;以及波特《曾国藩的私人官僚班子》,第23—24页。
[84]瓦特:《中华帝国末年的县官》,第56、266页(注48)。
[85]对魏源在学术界和政府中的作用叙述得极好的,是齐思和的《魏源与晚清学风》,载《燕京学报》卷39(1950年12月),第177—226页。
[86]关于《皇朝经世文编》的内容,在英文中也有两篇短评,分别由小韦克曼与米切尔写成,载美国出版的《清史问题》卷1第10期(1969年2月),第8—22页;卷2第3期(1970年7月),第40—46页。
[87]伦纳德:《19世纪初期中国经世致用论者的改革》(未发表的论文,1974年),第4—8页。
[88]对19世纪初的今文学仍有待于全面的研究。小韦克曼的《历史与意志》中有一章专门作了论述,它试图把这时期今文学派的主要发言人合在一起以简要地说明今文学运动的历史,见第101—114页。叙述今文学论战的一本标准历史书是周予同的《经今古文学》。
[89]阎若璩绝不是怀疑现存《书经》真实性的第一人,但他是第一个通过系统的正文分析,而不是靠诉诸意识形态的理由来怀疑古经文文本的人。见戴君仁《阎毛古文尚书公案》。
[90]见米切尔《改革主义的极限:魏源对西方入侵的反应》,载《近代亚洲研究》卷6(1972年),第180—181页。
[91]魏源:《明代食兵二政录叙》,载《古微堂外集》卷3,第4页。
[92]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80,第2页。
[93]龚自珍:《西域置行省议》,载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81,第6—9页;魏源:《答人问西北边域书》,载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80,第1—2页。
[94]张穆:《蒙古游牧记》,有祁寯藻1859年的序言。见商务印书馆版(长沙,1938年)第1—2页。此书在张穆死后由与长沙的经世致用论集团有密切关系的一位学者何绍基完成。
[95]楚金(化名):《道光学术》,载《中国近三百年学术思想论集》卷1,第345页。
[96]宣南诗社的作用是这种政治联盟的焦点,这个问题在波拉切克即将发表的关于嘉庆道光时代的政治的博士论文中有所讨论。关于程恩泽,见楚金的《道光学术》一书,以及程氏的墓志铭。墓志铭刊印在程恩泽的全集《程侍郎遗集》中,载《丛书集成》卷96第2212号,第5—7页。
[97]关于严如熤平苗的活动,见魏源的《圣武记》(有1842年叙)卷7,第32—33页。关于他的传记,见清史馆编《清史列传》卷75,第45页;清史编纂委员会编:《清史》,第4502页。
[98]《长沙县志》卷11第32页及以后诸页。李桓编:《国朝耆献类征》卷90,第40—42页;卷132,第43页;卷138,第35—36页。
[99]关于学海堂,见容肇祖《学海堂考》,载《岭南学报》卷3第4期(1934年6月),第1—147页;以及林伯桐与陈澧编《学海堂志》。关于诂经精舍,见阮元所编《诂经精舍文集》中阮元的序,载《丛书集成》卷81,第1834—1838页。关于王昶和孙星衍的传记,见恒慕义编《清代名人传》,第805—807、675—677页;又见第510—511页上林伯桐的传记。其他人的传记,见清史馆《清史列传》卷72,第61页(吴兰修);卷69,第49—50页(曾钊);以及卷73,第52页(熊景星和徐荣)。
第四章 广州贸易和鸦片战争
广州贸易的特点
从1760年到1834年,中国对欧贸易所遵循的广州制度,其实质是等级服从:首先,外商服从持特许证的中国垄断商,后者总称为“公行”;其次,公行成员服从清廷委任的广州海关监督。在政治、法律方面,权力是按此等级向下行使的。清帝国的广州官员,不仅海关监督,而且广东省巡抚和两广总督都向公行成员发号施令,对不服从者可以监禁或惩处;他们通常不与驻广州英国东印度公司监理委员会进行任何直接接触,而宁愿通过行商向该委员会传达命令。
但在经济方面,力量的分布比较平均,因为广州贸易制度所依据的正统儒家学说是与该制度有关各方的实际利益相抵触的。中国在传统上谋求对外关系的稳定,只准许纳贡的外国人或被限制在边界货物集散地的外国商人——如在恰克图(买卖城)的俄国人和1760年以后在广州的欧洲人——进行有限贸易,广州制度就是作为这种措施的体现而产生的。按照清朝政策的公开表示,商业利益服从国家的政治利益。但在私下里,甚至清朝历代皇帝都把广州贸易视为个人利益的重要来源。海关监督被外国人误认为是户部的代表,实际上,他由内务府授权,负责把广州每年海关税收多达85.5万两的现银输入统治者的私囊。[1]海关监督功绩之大小,视其满足皇帝私人定额的能力而定,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他的成就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使广州贸易保持开放。凡是预示有使港口关闭危险的国际事件,都会危及海关监督的财政税收。同样,行商如果因遭到担负不起的官方苛索而破产,也会妨害海关监督获得最大利益,因为只有公行拥有足以资助广州贸易的商业资本。
公行的资本来自向垄断贸易组织——如英国东印度公司——出售茶叶和纺织品所赚得的利益。东印度公司购买这些货物的部分货款是用输入布匹等物偿付的。但这些进口货的价值一年平均只有350万元,而东印度公司每年从中国输出的中国货物约值700万元。这350万元差额原来由东印度公司带到中国的美洲银币补偿。1805年以后,它停止向广州输入白银,因为它的偿付已能够依靠“散商”,后者把机器、印度棉花和来自东南亚的舶来品出售给广州的零售商。中国政府禁止散商把现金利润输出广州,所以他们干脆把白银直接交给东印度公司,以换取可在伦敦或印度兑现的汇票。当然,东印度公司利用这笔白银继续购买大量茶叶在英国出售。有三种发展情况改变了这几方面经济利益的平衡体系:清朝海关监督日益贪污腐化;英—中垄断商的信用日趋不稳定;鸦片的自由贸易的兴起。
贪污腐化和公所基金
主管对外关系的中国官员虽然从贸易获得了利益,但表面上却矢口否认他们有任何贪图私利的动机。历朝清帝也假装不关心贸易收入,实际上却强迫海关监督为他们弄到这笔收入。皇帝私人之所得就是帝国公益之所失。因为海关监督为了向皇帝上缴关“余”,常常不能完成向户部交纳规定的关税定额。到18世纪末,这种营私舞弊行为恶性发展,每个海关监督在三年任期内所能做的一切就是尽量饱其私囊。一个“广州利益集团”形成了,它逐渐把从贸易吮吸来的款项变成了与外商或公行有关联的所有大、小官吏的资财。
行商为了保护他们自己,于1775年建立一种秘密基金(即后来东印度公司所称的“公所基金”,公所即行会,具体称公行),公所的每个成员要把他贸易利润的1/10交作基金,在必要时用来应付官吏的勒索。到1780年公所基金始公开并正式规定向外国进口货征收3%的规礼,这是一笔附加税,名义上是要保证行商能偿还外商的欠款。

< 章节目录 >   < 上一章 >   当前阅读进度848/1806   < 下一章 >   < 返回书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