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元六书(校对)第21部分在线阅读

字体大小: | | 上一章 / 章节目录 / 下一章 / 返回书籍页面 / 当前阅读进度21/50

有此种知识或修养的方法有三种。一种是重客观,一种是高见识,一种是放眼界。
先就重客观说。我们知道,某一种事,必须在某一种情形下,方能做成。此某一种情形,我们名之曰势。一时有一时的势,所以势有时称为时势,有时亦称为时。例如飞机的发明,必须在物理学、气象学、机械学已进步到相当程度的时候。在这时候,人对于此各方面底知识,以及各种材料上底准备,构成一种势,在此种势下,人才可以发明飞机。一个人发明了飞机,即又构成了一种势。就此方面说,这是英雄造时势。但他必须在某种势下,才能发明飞机,就此方面说,这是时势造英雄。一个英雄,若能知道,他亦是时势所造,他对于他的事业,即可以有“有而弗居”的心。有“有而弗居”的心,他当然无意于求谦虚,而自然谦虚,无意于戒骄盈,而自然不骄盈。
我们现在的人,可以有许多知识,为前人所未有者。但我们决不能因此即自以为,我们个人的聪明才力,是超乎古人底。我们所以能如此者,完全因我们的凭藉,比古人多,比古人好。譬如我们现在能飞行,古人不能飞行,这完全因古人无飞机,我们有飞机之故,并不是我们的身体,与古人有何不同。有许多事情的成功,是时为之,或势为之,不过时或势总要借一些人,把这些事做了。这一些人,对于做这些事,固然不能说是没有贡献,但若他们竟以为这些事的成功,完全是他们自己的功劳,此即是“贪天之功以为己力”。所谓“功成弗居”,实即是不“贪天之功”而已。不贪天之功者,无意于求谦虚,而自然谦虚,无意于戒骄盈,而自然不骄盈。
再就高见识说,一个人少有所得即志得意满者,往往由于见识不高。一个学生在学校里考试,得了一百分,或是在榜上名列第一。这不过表示,在某种标准下,他算是程度好底。但是,这种标准,并不是最高底标准。若从较高底标准看,他的这一百分,或第一名,或可以是一文不值。明儒罗念庵于嘉靖八年中了状元。他的岳父喜曰:“幸吾婿建此大事。”罗念庵说:“丈夫事业,更有许大在。此等三年递一人,何足为大事也。”一个人对于他自己的成就,若均从较高底标准看,则必常觉其不及标准,而自感不足。所谓见识高底人,即有见于此所谓较高底标准,而不屑于以较低底标准,衡量其自己的成就者。旧说,人须“抗志希古”,此即谓,凡做事均须以较高底标准为标准。
凡是古底,都是好底,这固然是旧日底人的一种错误底见解,但旧日底人持这一种见解,也不能说是完全没有根据。以文艺作品为例说,现存底古代文艺作品,实在都是好底。不过这并不是因为古人“得天独厚”,如旧日底人所说者,而是因为这些作品都已经过时间的选择。古代并非没有坏底文艺作品,我们可以说,其坏底作品,至少与现在一样多。不过那些作品,都经不起时间淘汰,而早已到了它们应该到底地方,那即是字纸篓。时间是一位最公平底大选家,经过它的法眼以后,未经它淘汰底,都是好底作品。所以现在留下底古代文艺作品,都是好底,没有坏底。所谓“抗志希古”者,就文艺方面说,即是我们写作,须以经过时间选择底作品为法,我们衡量我们的作品,亦须以这些作品为标准。如果一个人能以韩退之的或苏东坡的作品,为衡量他的作品底标准,他即可见,他的作品,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即使能在某学校内得到一百分,这一百分实在是不算什么底。如果他有如此底见识,即在某学校内得了一百分,他也决不会志得意满。
即使一个人已能做出如韩退之的,或苏东坡的文艺作品,他还可见,于这些作品之上,还有文艺作品的理想标准,以此标准为标准,即历史上大作家的作品,也还不能都是尽善尽美。大作家于创作时,往往因为一两字的修改,弄得神魂颠倒。可见文艺作品的理想标准,如非不可及,亦是极不易及底。
以上虽只举文艺作品为例,但我们可以说,在人事的各方面,都有如以上所说底情形。旧说:“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仍就文艺方面说,以文艺作品的理想底标准为法者,可以成为大作家,如韩苏等。但如以韩苏为法者,则对于韩苏只有不及,不能超过。至于以未经时间淘汰底作品为法者,则其成就,必定是“每况愈下”。
有高见识者,凡事均取法乎上。既均取法乎上,所以他对于他自己的成就,常觉得不及标准,而自感不足。程伊川说:“人量随识长。亦有人识高而量不长者,是识实未至也。”以上文之例说之,知学校内定分数的标准,不过是一种标准,是识长也。因此即不以一百分自满,是量长也。所谓量即是容量的意思。器小易盈即是量小。量随识长者,无意于求谦虚,而自然谦虚,无意于戒骄盈,而自然不骄盈。
再就放眼界说。人之所以少有所得,即志得意满者,往往亦由于眼界不阔,胸襟不广。一个三家村里底教书匠,在他村里,在知识方面,坐第一把交椅,他即自命不凡,自以为不可一世。这是由于他的眼界只拘于他的一村以内的缘故。他的眼界既窄,胸襟自然亦狭,所以亦是“器小易盈”。他若能将他的眼界放至他的村外,以及于一乡,一县,他即可知,他的知识,实在有限,而在三家村里坐第一把交椅,实在不算什么了不得底事。若一个人能将他眼界放至与宇宙一样大,他即可见,虽有盖世功名,亦不过如太空中一点微尘。他若有这等眼界,他自然不期谦虚,而自然谦虚,不戒骄盈,而自然不骄盈。
《庄子·秋水篇》说:“计四海之在天地之间也,不似礨空之在大泽乎?计中国之在海内,不似稊米之在大仓乎?号物之数谓之万,人处一焉,人卒九州,谷食之所生,舟车之所通,人处一焉。此其比万物也,不似毫末之在于马体乎?五帝之所连,三王之所争,仁人之所忧,任士之所劳,尽此矣。”《庄子·则阳篇》说:“游心于无穷。”宇宙是无穷,把自己的眼界推到与宇宙同大,亦是一种“游心于无穷”。在这样大底眼界中,无论怎么大底事业学问,都成为渺小无足道底东西了。这些渺小无足道底东西,自然不足介于胸中。胸中无足介者,即所谓胸怀洒落。有如此底眼界,如此底胸襟者,不但自然谦虚,自然不骄盈,而实在是对于如此底人,骄盈谦虚,都不必说了。
《庄子·逍遥游》说:“尧治天下之民,平海内之政,往见四子藐姑射之山,汾水之阳,窅然丧其天下焉。”《庄子·大宗师》说:“夫无庄之失其美,据梁之失其力,黄帝之亡其知,皆在炉捶之间耳。”为什么尧一见四子,即丧其天下呢?为什么许由炉捶之间,可使无庄失其美,据梁失其力,黄帝亡其知呢?因为四子许由,有一种最大底眼界,最阔底胸襟,使见他们底人,马上觉得自己的渺小,自己的所有底过人之处的渺小。尧本可以平治天下自鸣得意,无庄等本可以其美力等自鸣得意,但于他们的眼界扩大以后,他们即可知他们所有底过人之处,实在是不足道底。
这是庄学的最高义中的一点。宋明儒亦有此类底说法。程明道说:“泰山为高矣,然泰山顶上,亦不属泰山。虽尧舜之事,亦只如太虚中一点浮云过目。”象山《语录》中谓:象山“一夕步月,喟然而叹。包敏道侍,问曰:‘先生何叹?’曰:‘朱元晦泰山乔岳,可惜学不见道,枉费精神,奈何?’包曰:‘势既如此,莫若各自著书,以待天下后世之自择。’忽正色厉声曰:‘敏道,敏道,恁地没长进,乃作这般见解。且道天地间有个朱元晦陆子静,便添得些子?无了后便减得些子?’”有了朱元晦陆子静,天地不添得些子,无了亦不减得些子,则朱元晦陆子静之泰山乔岳,亦不过如太空中一点浮云,又有何骄盈之可言?
或可问:若凡事都从与宇宙同大底眼界看,则人生中底事,岂不是皆不值一做了?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说,我们于上文“为无为”中说,我们做事,有些事是无所为而为,有些事是有所为而为。就无所为而为底事说,有些事是我们的兴趣之所在。我们做这些事,是随着我们的兴趣,至于这些事是值得做或不值得做,对于我们,本来是不成问题底。譬如小孩骑竹马,他只是愿骑则骑而已,他不问竹马值得骑或不值得骑,实亦不必问值得骑或不值得骑也。有些事是我们的义务之所在。我们做这些事,是实践我们的义务。每个人皆要生活,要生活则不得不尽生活中底义务。若问生活中底义务值得尽或不值得尽,则须先问,生活是值得生活或不值得生活。有些人或以为生活不值得生活,但在他未死以前,他总是要生活底。他既要生活,他即须尽其在生活中底义务。这都是就无所为而为底事说。至于就有所为而为底事说,有些人做事的所为是权利,有些人做事的所为是名誉。如他们因放大了眼界,而觉得这些所为是不值得要底,他尽可不要这些所为,不做这些事,而专做他的兴趣所在及义务所在底事。这对于他,或对于社会,均只有益处,没有坏处。
孔子说:“巍巍乎舜禹之有天下也,而不与焉。”朱子注说:“不与犹言不相关。”朱子《语录》说:“不与只是不相干之义。言天下自是天下,我事自是我事,不被那天下来移着。”又《语录》中论谦卦云:“太极中本无物,若事业功劳,又于我何有?观天地生万物而不言所利可见矣。”有些事是我们的兴趣所在,或义务所在者,这些事我们自要做之。但做之而并不介意于因此而来之荣誉或富贵,此即是有天下而不与底胸襟。这种胸襟,亦惟有大眼界者,始能有之。对于有这种胸襟底人,自然亦无须说什么谦虚或骄盈的问题。
第六篇 调情理
旧说常以理与情相提并论。如说某人说话,说得合情理,在情理,或不合情理,不在情理;某人说话,说得入情入理。此所谓情,大概是我们现在所谓情形之情,亦正是我们在《新理学》中所谓势。此所谓理,是客观底情或势中所表现底道理或原则。话说得合情理,或在情理,或入情入理者,这话可以是真底。但其不合情理,或不在情理者,一定是假底。合情理或在情理底事,可以有而不必有。但不合情理,或不在情理底事,一定不能有。
我们于本篇所谓理,虽亦有上所说底理的意义,但所谓情,则不是上所说底情。道家常说以理化情,或以情从理。本篇所谓情理,是此所谓情理。本篇所讨论底问题,亦正是这一类底问题。
此所谓情,即我们现在所谓情感之情。此所谓理,则意义比较复杂。此所谓理,有时指上文所说情或势中所表现底道理,有时指对于此等道理底知识或了解,有时指我们能有此等知识或了解底官能,即我们所谓理智。照道家的说法,我们如能以理化情,或以情从理,则我们自己即可以无情。我们如能循理而动,则别人对于我们的行动,亦可以无情。后者所谓理,是指上文所说情或势中所表现底道理。前者所谓理,是指我们对于此等道理底知识或了解。
先就以理化情或以情从理说。照道家的说法,情起于人对于事物底不了解。例如一小儿走路,为一石所绊倒,此小儿必大怒而恨此石。但一成人为一石所绊倒,则并不怒,不恨此石,或虽略有怒,但并不恨此石。其所以如此者,因小儿对于此石无了解,以为此石有意和他捣乱,所以恨之。而成人对石有了解,知石是无知之物,决不会有意与他捣乱,所以并不恨之。不恨石则其怒亦减,或即可无怒。
成人对于事物底了解,虽比小儿高,但其了解仍是部分底,所以仍有时不能无情。对于宇宙及其间底事物,有完全底了解者,则即可完全底无情。其所以无情者,并不是冥顽不灵,如所谓槁木死灰,或土块然,而是其情为其了解所化,即所谓以理化情也。此所谓化,如冰雪融化之化。情与理遇,即如冰雪与日光遇,不期融化而自然融化。《世说新语》谓王戎说:“太上忘情,其下不及情,情之所钟,正在吾辈。”冥顽不灵,如槁木死灰或土块者,是亦无情也。不过其无情是不及情。若圣人之无情,是其情为理所化,是超过情而非不及。此即所谓太上忘情。
庄子常举死为例,以见圣人之忘情。因为死是最能使人动情底,如对于死不动情,则对于别事,自亦可不动情。《庄子·大宗师》说,子舆有病,子祀往问之,子祀说:“且夫得者时也,失者顺也,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入也。此古之所谓悬解也。”生为得而死为失。在某情形下,一个人可有生,此某种情形,只于一时有,所以称为时。由生而之死,此时顺乎自然,所以称为顺。了解“生者时也”则无乐,了解“死者顺也”则无哀。有此了解,即无哀乐,所谓“哀乐不能入也”,亦即所谓无情也。有情者为情所苦,如被悬吊起来。有情者为情所苦,得到解放,如悬解然。所以说:“此古之所谓悬解也。”小说中侠义之流亦常说:“大丈夫生而何欢,死而何惧。”不过侠义之流之为此言,似出于意气,而非出于了解。出于意气者,其解放是暂时底;出于了解者,其解放是永久底。
《庄子·至乐篇》说:庄子于其妻始死之时,亦觉慨然,后则鼓盆而歌。郭象注云:“未明而慨,已达而止。斯所以诲有情者,将令推至理以遣累也。”此所谓明,所谓达,都是我们上所谓了解之义。对于死所有底悲哀,即是累,亦即《养生主》所说遁天之刑。天是天然。由生而之死,是顺自然,亦即是顺天然。有生而不愿死,是欲自天然中逃出,此即所谓遁天。遁天者必受刑,即其于悲哀时所受之痛苦是也。郭象说:“驰骛于忧乐之境,虽楚戮未加,而性情已困,庸非刑哉?”悲哀时所有底痛苦,亦即是累。若了解生必有死的道理,则即可以无累。此所谓“明至理以遣累”也。
对于理有了解者,则对于事不起情感。对于事不起情感,即不为事所累。对于某事不起情感,即不为某事所累。例如我们于空袭时,虽处很安全底地方,而总不免于怕。此即为空袭所累。确切地说,我们不是为空袭所累,而是为怕空袭所累也。更有人于无警报时,亦常忧虑警报之将来,他的累即更大。他的累不是警报,而是忧虑警报。对于忧虑警报底人,我们可以说,虽警报不来,而“性情已困”矣。
对于理有了解,而不为事所累者,普通谓之“看得破”。对于某理有了解,而不为某事所累者,普通谓之对于某事看得破。对于事看得破,普通谓之达观;能对于事看得破者,普通谓之达人。此所谓达,均是了解之义。
照道家的说法,能对于所有底事都看得破,则即可以完全无情。《庄子·德充符》说:“圣人有人之形,无人之情。”“所谓无情者,不以好恶内伤其身。”好恶可以内伤其身,此即所谓刑也,亦即所谓累也。何晏谓“圣人无喜怒哀乐”,大概即就道家的圣人的此方面说。我们所须注意者,即此所谓无情,皆是太上忘情,不是其下不及情。
《庄子·应帝王》说:“圣人之用心若镜,不将不迎,应而不藏,故能胜物而不伤。”郭象说,用心若镜,是“鉴物而无情”。普通人对于事未免有情,故有将有迎,而为其所累。为其所累,即为其所伤,如所谓“黯然神伤”是也。例如一个人怕空袭,于未有警报时,常忧虑警报之将至。这种忧虑,即所谓迎。迎者,事未到而预先忧虑也。及警报已解除,而惊魂未定,闻汽车喇叭声,即以为警报又至,此即所谓将。将,送也,事已去而恐惧之心未去,如送已去之事然。此亦即是所谓藏,藏者留于中也。若对于事有如此底将迎,则必为事所累,所伤。若能用心如镜,即可如郭象所说:“物来乃鉴,鉴不以心。故虽天下之广,而无劳神之累。”鉴不以心,即是说鉴物而无情。
不为事所累者,并不是不做事,只是做事而不起情感。我们说不怕空袭,不是说,于空袭时,不尽可能躲避。亦不是说,对于避空袭,不尽可能作准备。只是说,既已尽可能作准备了,既已尽可能躲避了,不必再有无益底恐惧。这无益底恐惧,是最能伤人底。有人说,空袭不要紧,但是怕空袭的怕,叫人受不了。普通人所受底情之累,都是这些怕之类。
道家的圣人,完全无情,所以无入而不自得。《庄子·齐物论》说:“至人神矣,大泽焚而不能热,河汉沍而不能寒,疾雷破山,飘风振海,而不能惊。”正是说此境界。郭象以为,能至此境界底人,可以“应物而不伤”。所以可以“终日挥形,而神气无变;俯仰万机,而淡然自若”。此虽或是一不可及底理想,但一个人若能没有无益底情感,则可少受许多累,多做许多事,这是真底。
我们常说,一个人“沉着气”或“沉不着气”。所谓沉不着气,即其人为一时的情感所制也。如一个人闻警报而张皇失措,我们说他沉不着气,此即其为恐惧之情所制也。如一人闻一可喜底事,而手舞足蹈,我们说他沉不着气,此即其为喜之情所制也。公孙丑问孟子:“夫子加齐之卿相,得行道焉,如此则动心否乎?”此即是问,你那时是不是可以沉着气?孟子说:“我四十不动心。”此即是说,我于四十岁时,即对事能沉着气了。人如沉不着气,即不能做事。如沉不着气,而勉强做事,必出岔子。
郭象说:“终日挥形,而神气无变;俯仰万机,而淡然自若。”这是晋人的一个理想。在晋人中,最近于此理想者,是谢安。史说:苻坚伐晋,“是时秦兵既盛,都下震恐。谢玄入问计于谢安。安夷然答曰:‘已别有旨。’既而寂然。安遂命驾出游山墅。亲朋毕集,与玄围棋赌墅。安棋常劣于玄,是日玄惧,便为敌手,而又不胜”。及淝水战胜,“谢安得驿书,时方与客围棋,摄书置床上,了无喜色,围棋如故。客问之,徐答曰:‘小儿辈遂已破贼。’既罢,过户限,不觉屐齿之折”。谢安处理大事,没有无益底喜惧。他很能沉着气,不过“不觉屐齿之折”,也就有点沉不着气了。
对于事物有了解者,能宽容。老子说:“知常容,容乃公。”常者,事物变化所遵循之理也。知常底人,知事物之变化,系遵循一定底理,其如此系不得不然,故对于顺我底事物,不特别喜爱,对于逆我底事物,不特别怨恨。此即所谓知常容也。对于顺我或逆我底事物,皆无特别底情感,此即所谓容乃公也。人虽是人,而其行为亦系受一定底规律所支配。如环境遗传等,皆对于一个人的性格行为,有很大底影响。如知一个人的性格行为,系受其环境遗传等的影响,则对于人可以有很大底宽容。对于顺我或逆我底人,皆可无特别底喜爱或怨恨。如此对于任何人,任何事,皆可一秉大公,对于任何人,任何事,皆无所私。此所谓大公无私。大公无私,是王者对于万民底态度,是天地对于万物底态度,是道对于天地底态度。所以说:“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天,天乃道。”此道理可以终身行之,所以老子又说:“道乃久,没身不殆。”
老子又说:“是以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是谓袭明。”老子说:“知常曰明。”袭明者,即知常而依照此知以行也。知常底人,对于人既皆能容而公,则对于善人固救之,对于不善人亦救之,故无弃人。对于善物固救之,对于不善物亦救之,故无弃物。在旧日社会中,人对于犯罪底人,皆特别地怨恨。旧日的刑法,对罪人取报复主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现代的法律,则不对于罪人取报复主义。依照现代法律的最高理想,社会应设法感化罪人,使亦归于善。此即是“善救人”。依旧日底刑法,“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依现代法律的最高理想,不但不“与众弃之”,而且简直不弃之。此即所谓“无弃人”。
老子又说:“报怨以德。”在表面上看,此与耶教所谓“爱你的仇敌”者,意义相同。不过老子这一句话的理论底根据,与耶教不同。知常底人,对于逆我底人,并无特别怨恨,所以待之与顺我底人,并无分别。这并不是所谓弱者的道德,这是对于事物有了解者的道德。老子并不主张:“如有人打你左颊,你把右颊送上去。”老子并不主张这种“不抵抗主义”。如有人打老子,老子亦当加以抵抗,不过虽抵抗之而并不恨之。在现代战争中,优待俘虏,正与老子“报怨以德”之义相合。
真正了解物质史观或经济史观底人,亦可有如此所说底老子的见解。照他们的看法,人的行为,是为他的经济底环境所决定底。一个人若是一个资本家,他为他自己的利益,必须剥削劳工。一个人若是一个工人,他为他自己的利益,必须反抗资本家。正如“矢人惟恐不伤人,函人惟恐伤人”。矢人并不是生来即比函人坏,函人亦并不是生来即比矢人好。他们的所见所行不同,完全是由于他的经济环境使然。他们都是人。就其是人说,他们都是一样底人。他们的所见所行不同,是因为他们是“什么样底人”不同。管家底太太们在一起,都以她们的老妈子不好为谈资。老妈子在一起,都以她们的太太不好为谈资。这都是因为当太太底,与当老妈子底,利益冲突的关系。矢人与函人,资本家与工人,太太与老妈子,都是“易地则皆然”。明白了这个道理,则当太太底,虽仍可以监察她的老妈子,但可以不恨之。当工人底,虽仍可以反抗他们的雇主,但亦可以不恨之。有人说,人必须对于他们的敌人有恨有怒,然后可以打击他们的敌人。事实上虽或是如此,但不是必须如此。我们于修路底时候,有大石当路,则移去之,或打碎之,并不必要先恨大石。小儿或先恨大石,而后移去之,或打碎之。这是由于他对于大石不了解。成人对于人之不了解,诚亦有如小儿之不了解大石。所以对于不了解人底人,往往亦须先引起其对于敌人底恨,然后可使之打击敌人。共产党所以鼓吹阶级间底恨者,他们不是不了解物质史观或经济史观,即是他们欲以此鼓动不了解底群众。照他们的物质史观或经济史观说,他们对付资本家,亦应如修路工人之对付大石,虽必打碎之,但不必恨之。
以上说,对于事物有了解底人,应付事物,可以自己无情。此即所谓以理化情,或以情从理。从另一方面说,一个人若能循理而动,则别人对之,亦可无情。所谓循理而动者,即是循客观底道理以做事,而不参以自己的私心。一个人如能如此做事,则别人对之,亦可无情。《庄子·大宗师》说:“故圣人之用兵也,亡国而不失人心。利泽施乎万世,不为爱人。”郭象注说:“夫白日登天,六合俱照,非爱人而照之也。故圣人之在天下,暖焉若春阳之自和,故蒙泽者不谢;凄乎若秋霜之自降,故凋落者不怨也。”不谢不怨,即别人对之无情也。《庄子·达生》又说:“复仇者不折镆干。虽有忮心者,不怨飘瓦。”郭象注说:“干将镆邪,虽与仇为用,然报仇者不事折之,以其无心。飘落之瓦,虽复中人,人莫之怨者,以其无情。”无心及无情,在这里意思是一样。如一个人对于某人做某事,其做某事并不是特意对某人如此,而只是“循理而行”,则此一个人的行为,即是无心无情底行为。此某人对于此一个人,亦不起情感。例如一个法官,一生可以判处许多人以死刑。如他所判,都是依照法律,不得不然底,则被判死刑底人,对于他并不起怨恨之情。但如一个法官,因受贿而判处一人死刑,或此法官向来判处从宽,而独对此一人从严,则此法官对于此人,即是有心置之死地,此法官的行为,即是有心有情底行为,而此人对于此法官,一定要起情感,一定要怨恨之。
以上所说道家的意思,晋人常用之以讲佛学。僧肇有《般若无知论》。般若译言智。僧肇以为圣人“终日知而未尝知”。“智有穷幽之鉴,而无知焉;神有应会之用,而无虑焉。神无虑,故能独王于世表;智无知,故能玄照于事外。智虽事外,未始无事;神虽世表,终日域中。所以俯仰顺化,应接无穷。无幽不察,而无照功。”“斯则不知而自知,不为而自为矣。复何知哉?复何为哉?”不知而自知,不为而自为,即是知而无心无情,为而无心无情。此即所谓“寂而恒照,照而恒寂”。
慧远作《明报应论》,亦云:“若彼我同得,心无两对,游刃则泯一玄观,交兵则莫逆相遇,伤之岂惟无害于神,固亦无生可杀。此则文殊按剑,迹逆而道顺。虽复终日挥戈,措刃无地矣。若然者,方将托鼓舞以尽神,运干钺而成化,虽功被犹无赏,何罪罚之有邪?”照佛家的说法,一切事物,皆由心造。如一人常杀生,或常有杀生之心,则此人将来,必将转生为好杀生底畜生,如豺虎狼豹之属。这并不是有阎王主宰判罚,而实是他的心思行为所自然引起的结果。他的心思行为名曰业。心思是意业,行为是身业,还有口说是口业。不仅只杀生的行为是业,即口说要杀生,心想要杀生,亦即是业了。业所引起的结果,名曰报,或报应。有业必有报,这是佛家的定律。但照慧远所说,则无心无情的行为,可以不招报应。如一法官,虽判了许多死刑,如一大将,虽杀了许多敌人,但他们并不是有意于杀生,更不是有意于杀某人的生。所以他们是虽杀而无杀。所谓“伤之岂惟无害于神,固亦无生可杀”。既是虽杀而无杀,所以虽杀亦无罪罚。
这是把上所说道家的意思,推广到极端。庄子及郭象说,无情者无论做何事,皆可以无累。此无累只是就个人的心理情形,或其行为之社会结果说。例如庄子丧妻之“未明而慨,已达而止”,止则无累。此无累是就个人的心理情形说。如飘瓦不为人所怨,不为人所怨则无累。此无累是就其行为之社会结果说。但慧远所说无报应,则是就宇宙论方面说,所以慧远所说,是上所说道家的意思的极端底推广。
以上说道家关于这方面底学说。在这学说中,有些意思,是人人都可以实行底。不过关于圣人完全无情一点,尚有二问题。第一问题是:圣人的完全无情,是不是好底?此所谓好即是可欲的意思。圣人的完全无情,是不是可欲底?我们于上文说,道家的圣人,并不是如槁木死灰。此是说,圣人的无情,是忘情,而不是不及情。这是就其所以无情说。就无情的结果说,圣人的完全无情,亦与槁木死灰不同。圣人于完全无情时,其心理底状态,庄子以恬愉二字形容之。《庄子·在宥篇》说:“昔尧之治天下也,使天下欣欣焉人乐其性,是不恬也。桀之治天下也,使天下瘁瘁焉人苦其性,是不愉也。人大喜耶?毗于阳;大怒耶?毗于阴。”“使人喜怒失位,居处无常,思虑不自得,中道不成章。”此所谓乐与苦,喜与怒,都是情,而恬愉不是情,或不是道家所谓情。成玄英说:“恬,静也;愉,乐也。”愉虽亦可训为乐,但此乐与与苦相对之乐不同。苦乐喜怒,在我们心中,都是一种强烈底动荡。在这种动荡之中,人不能思想,也不能做事。所谓“思虑不自得,中道不成章”。但恬愉则不是一种动荡,而是一种静底状态。有情底人,心中常如波浪起伏。而圣人无情,其心中如无波浪底水。程子说:“圣人心如止水。”正是说此状态。此状态是静底,可以说是恬。此状态使人有一种静底乐。此静底乐即所谓愉。恬愉是可欲底。所以圣人的完全无情,是可欲底。
或可说:有些人喜欢有激烈底情感,喜欢心中有特别底动荡。所以有些人特意找强烈底刺激,如开快车、喝烈酒之类。他们都是想在强烈底刺激中,得些强烈底情感。这些人是有底。不过他们的这一种行为,并不能说是合理性的行为。吸鸦片、打吗啡,都是这一类底行为,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底。
或又可说:喜欢有太激烈底情感,固然是不合理性底,但有情感亦是使人生丰富的一端,恬愉虽亦是可欲底,但人若一生中只是恬愉,则其一生,亦未免太觉单调。譬如清茶,有与烈酒不同底味,其味亦是可欲底,这是不错底。但人若一生中只饮清茶,则亦未免太觉清淡。有人因此,对于人生抱悲观。因为人如有情,则不免为情所累,人若无情,其生活又似乎没有多大底意味,这一点似乎是一问题。不过如照下文所说,宋明道学家所说底办法,则此问题即不成问题。
第二问题是:完全无情,在事实上是否可能?在中国哲学史中王弼以为是不可能。裴松之《三国志注》谓:“何晏以为圣人无喜怒哀乐,其论甚精。钟会等述之,弼与不同。”王弼说:“夫明足以寻幽极微,而不能去自然之性。颜子之量,孔父之所预在。然遇之不能无乐,丧之不能无哀。又常狭斯人,以为未能以情从理者也。而今乃知自然之不可革。”“以情从理”,是上所述道家的学说。王弼初亦以为然,后乃以为,情系出于自然之性,是不能完全没有底,所以虽圣人亦不能无情。不过照王弼的看法,“圣人之情,应物而无累于物”。圣人不是无情,而是有情而不为情所累。道家以有情为累,以无情为无累。王弼以有情而为情所累为累,以有情而不为情所累为无累。这是王弼与原来底道家的大不同处。王弼对于圣人无情底批评,是很有力底。人之有情,确是出于自然之性。要想完全无情,虽不敢说是一定不能做到,但不是人人皆能做到,这是可以说底。
宋明道学家都主张,圣人有情而不为情所累之说。他们虽不见得是取此说于王弼,其持此说与王弼同,则系事实。照此说,人可以有情而同时不为情所累。此说有道家所说“以理化情”的好处,但没有上述二问题的困难。
程明道《定性书》说:“天地之常,以其心普万物而无心;圣人之常,以其情顺万物而无情。故君子之学,莫若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此亦说无情,不过此所谓无情,并不是道家所说底无情。此所谓无情,是有情而无“我”。亦可说是,虽有情而情非“我”有。
王阳明《传习录》:“问有所忿懥一条。先生曰:‘忿懥几件,人心怎能无得?只是不可有耳。凡人忿懥,着了一分意思,便怒得过当,非廓然大公之体了。故有所忿懥,便不得其正也。如今于凡忿懥等件,只是个物来顺应,不要着一分意思,便心体廓然大公,得其本体之正了。且如出外见人相斗,其不是底,我心亦怒。然虽怒,却此心廓然,不曾动些子气。如今怒人,亦得如此,方才是正。’”阳明此所举之例甚好。我若见一人无缘无故,打别人一个嘴巴,我心中必因此人之恃强欺人而怒。不过此怒,没有“我”的成分在内,是没有私意底。因此我的心是廓然大公底。其有怒是“物来顺应”,其有情是“情顺万物”。我们说,有情而无“我”,正是说此。这样底怒,是很容易消释底。于见此事时有怒,但此事已过,我心中即复归于平静。如太空中虽一时有浮云,但浮云一过,太空仍是空空洞洞底。此即所谓情顺万物“而无情”。如此则虽有情而不为情所累。但如一人无缘无故,打我一个嘴巴,我不但因此人之恃强欺人而怒,而且因为他是打“我”,因此我不但于当时怒,而且对于此人,时常“怀恨在心”,无论什么时候,想起此人,总想打他一个嘴巴。如此,则我即有“所”怒。“所”怒即打我之人。我所以有“所”怒,即因我于此底怒,有“我”的成分在内,是有私意底。有“我”的成分在内时,我的心即不是廓然大公,而应物亦不是物来顺应了。我因时常对于此人,“怀恨在心”,想起即怒。此即是不能情顺万物而无情,即有情而为情所累了。如有人打我一个嘴巴,而我的心境,亦能如看此人打别人时所有底心境,则当时虽有怒,当时虽亦可还他一个嘴巴,但事后,我的心即仍归平静。如此则虽有怒而不为怒所累。
《定性书》又说:“圣人之喜,以物之当喜。圣人之怒,以物之当怒。是圣人之喜怒,不系于心而系于物也。”如见一人,无缘无故,打别人一嘴巴,而我怒,此怒之有,是因物之当怒,此怒是系于物。但如别人打我一嘴巴,我时常怀恨在心,此恨即是系于心了。圣人之喜怒,不系于心而系于物,所以圣人不迁怒。迁怒者,即因怒此物而及彼物。如一人因一事发怒,而摔茶碗,骂听差,即是迁怒。孔子说:颜回“不迁怒,不贰过”。宋儒认为,不迁怒是颜回几于圣人的表现。伊川《语录》:“问:‘不迁怒,不贰过,何也?《语录》有怒甲不迁乙之说,是否?’曰:‘是。’曰:‘若此则甚易,何待颜氏而后能?’曰:‘只被说得粗了,诸君便道易。此莫是最难?须是理会得因何不迁怒。如舜之诛四凶,怒在四凶,舜何与焉?盖因是人有可怒之事而怒之,圣人之心,本无怒也。譬如明镜,好物来时,便见是好;恶物来时,便见是恶;镜何尝有好恶也?世之人固有怒于室而色于市。且如怒一人,对那人说话,能无怒色否?有能怒一人而不怒别人者,能忍得如此,已是煞知义理。若圣人因物而未尝有怒,此莫是甚难?君子役物,小人役于物。今人见有可喜可怒之事,自家着一分陪奉他,此亦劳矣。圣人心如止水。’”若能因物之可怒而怒之,可以不迁怒,这是不错底。但如谓,因能因物之可怒而怒之,则虽有怒,而无怒,则其说恐有困难。阳明亦说,忿懥等不能无,而却不可有;亦是伊川此说。此说虽用明镜之喻,但其喻是不恰当底。因明镜本身不能有喜怒,而人则能有喜怒,所以不可相提并论。如说,见四凶之可怒而“去”之,圣人本无怒,此是可说底,而亦即是道家所说者。如说,见四凶之可怒而“怒”之,圣人本无怒,此本无怒,如无别底意思,则这一句话恐怕是不通底。若欲这一句话讲得通,此无怒须解为无“所”怒。朱子《语录》云:“问:‘圣人恐无怒容否?’曰:‘怎生无怒容?合当怒时,必亦形于色。如要去治那人之罪,自为笑容,则不可。’曰:‘如此则恐涉及忿怒之气否。’曰:‘天之怒,雷霆亦震。舜诛四凶,当其时亦须怒。但当怒而怒,便中节,事过便消了,更不积。’”黄榦云:“未怒之前,鉴空衡平。既怒之后,冰消雾释。”如此底怒,正是有怒而无“所”怒。
有怒而无“所”怒,则其怒即无所着。如一人无缘无故打我一嘴巴,我因而怒,并时常对此人怀恨。此即有“所”怒,此怒即有所着。此人打我一嘴巴之事,是随时即成过去,而此人则不能随时即成过去。所以此人如成为我之“所”怒,我之怒如着在此人身上,则此事虽过,而我心中亦常留一怒,如此则我的怒即不能“冰消雾释”,而我的心亦不能如“鉴空衡平”矣。伊川说:“罪己责躬不可无,但亦不当长在心胸为悔。”朱子亦说:“既知悔时,第二次莫恁地便了。不消得常常放在心下。”悔过本是好事,但既悔过,改之可矣。若心中长存一悔,即是有“所”悔,其悔即是有所着。有所着之悔亦是累。
照以上所说,可知如能有情而无“我”,则虽有情而不为情所累。程子说:“人能放这一个身,公共放在天地万物中,一般看。则有甚妨碍?”能把自己放在天地万物中,与万物一般看,则“我”的成分,可以去掉。一人打我一嘴巴时,我的心境,正如我看此人打别人一嘴巴。如此则我虽有怒,而不为怒所累。
伊川又说:“忿懥,怒也。治怒为难,治惧亦难。克己所以治怒,明理所以治惧。”克己即去所谓“我”的成分也。其实明理亦可以治怒,克己亦可以治惧。此于上所说道家学说中可见之。“知常容。”此明理可以治怒也。“天下之大患,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此克己可以治惧也。
无“我”的成分之怒,不至于使人心理上起非常剧烈底变化。有些人于生气时,可以气得浑身打战,满脸发青。这怒总是有“我”的成分在内。一个人在街上,看见不平底事,虽亦怒,但“事不干己”,决不至于怒到这种地步。“事不干己”底怒,并不使一个人,在整个底心理及生理方面,有非常剧烈底变化。程子所谓无情,所谓圣人心如止水,大概是就此点说。情之使人在整个底心理及生理方面,起非常剧烈底变化者,如把一池清水,从底搅起。不如此剧烈底情,则对于人心,如水上起了些波纹。在这种情形下,人还是能沉着气底。阳明所说“不动些子气”,大概亦是就沉着气说。在这种情形下,有情虽亦是动,而仍不害心如止水。由此方面,程明道说:“动亦定,静亦定。”
心不可有所着,对事说亦是如此。朱子《语录》谓:“李德之问:‘明道因修桥寻长梁,后每见林木之佳者,必起计度之心。因语学者,心不可有一事。某窃谓:凡事须思而后通,安可谓心不可有一事?’曰:‘事如何不思?但事过则不留于心可也。明道肚里有一条梁。不知今人有几条梁柱在肚里。佛家有留注想。水本流将去,有些渗漏处便留滞。’”事过而不留,即是心对于事无所着。心中之事,过而不留,所以心常能如鉴之空。大概能担当大事底人,都必需能如此。例如一个当大首领底人,每天不知要办多少事。如事已过者,都还要留在心里,他即没有余力去办方来底事了。有些人因为对于有些未来底事,放心不下,或对于过去底事,追悔不已,以致寝食不安。若当大首领底人,亦是如此,他不但不能办事,恐怕他的性命,亦不能长保。所以即就做事方面说,心对于事亦须无所着。
第七篇 致中和
“致中和”三个字出于《中庸》。《中庸》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在宋明道学中,这几句《中庸》引起了很大底讨论。程明道说:“天地之常,以其心普万物而无心;圣人之常,以其情顺万物而无情。故君子之学,莫若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圣人的心,如明镜,如止水,是廓然大公底。因为它是廓然大公底,所以亦无所偏倚,无所偏倚谓之中。因为它无所偏倚,所以遇到事物,当喜即喜,当怒即怒,当哀即哀,当乐即乐。此即所谓发而皆中节,此即谓之和。朱子说:“喜怒哀乐,各有攸当,方其未发,浑然在中,无所偏倚,故谓之中。及其发而皆得其当,无所乖戾,故谓之和。”此所谓中的意义,是无所偏倚,不是无过不及。已发底喜怒哀乐,可有过或不及,而此所谓中,是“未发”,所以不但无过不及,且亦无无过不及可说。未发已发,后亦成为宋明道学家所常用底名词。他们又常引《易·系辞》“寂然不动,感而遂通”之语。圣人的心,未发时如明镜止水,是“寂然不动”;已发时,喜怒哀乐,各得其当,是“感而遂通”。
以上是宋明道学家对于《中庸》里“中和”二字底解释。我们于此篇所说底中和,与宋明道学家所说者不同,或与《中庸》所说者亦不尽同,不过我们于此篇所说底中和,确是中国思想中两个重要底观念。
和与同不同。《国语·郑语》引史伯云:“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以他平他谓之和”,如以咸味加酸味,即另得一味。酸为咸之“他”,咸为酸之“他”,以“他”平“他”,即能另得一味,此所谓“和实生物”。咸与咸是同,若以咸味加咸味,则所得仍是咸味。此所谓“以同裨同”,“同则不继”也。推之,若只一种声音,则无论如何重复之,亦不能成音乐。若只一种颜色,则无论如何重复之,亦不能成文采。必以其“他”济之,方能有成。
《左传》昭公二十年亦引齐侯问晏子云:“和与同异乎?”晏子对曰:“异。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壹,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此又提出过、不及二观念。不同底原素,合在一起,可以另成一物。但合成此物之不同底原素,必须各恰如其分量,不可太多,亦不可太少。若太多或太少,则即不能成为此物。不太多,不太少,即是无过不及。无过不及即是中。所以说和必须兼说中。此所说或不是晏子的本意,但说和必须兼说中,这是一定底。
以上所说,可以说是有现在所谓辩证法的意思。甲的“他”是非甲。甲与非甲合,能成为乙。此可以说是相反相成,由矛盾到统一。成为乙之甲与非甲,必各恰如其分量,不多不少。甲或非甲,若有一太少,则不成为乙,若有一太多,亦不能成为乙。甲及非甲的量变,可以造成其所成底物的质变。此可以说是由量变到质变。
一个人的生理底心理底要求,是多方面底。这各方面底要求,都要于相当程度内得到满足,然后一个人才能保持一个健全底身体,健全底人格。有许多生理底或心理底疾病,都是由于人的某方面底生理底或心理底要求,太被压抑所致。这是我们所都知道底。人的生理底或心理底要求,怎样算是“于相当程度内,得到满足”呢?怎样底满足,算是在相当程度内?又怎样底满足,算是超过相当程度呢?一种生理底或心理底要求的满足,若达到一种程度,以致与别种生理底或心理底要求发生冲突,此即是此种要求的满足,超过相当程度。超过相当程度,即是太过。若此种要求的满足,尚未达到此程度,而即受压抑,或此种要求,根本即未得任何满足,此即是此种要求的满足,未达到相当程度。未达到相当程度,即是不及。此种要求的满足,若到一恰好底程度,既不与别种要求冲突,亦不受不必要底压抑,无太过亦无不及,则其满足即是得中,即是中节。
例如,对于有些人,喝酒是一个很强烈底要求。在普通底情形中,一个人喝酒,若至一种程度,以致其身体的健康,大受妨碍,则其喝酒即为太过。若其喝酒,有一定底限度,并不妨碍其身体的健康,而却因别种关系(例如美国政府行禁酒律之类),而不喝酒,则其喝酒的要求,即受到不必要底压抑。如此则其喝酒的要求的满足,即是不及。此所谓不必要,是对于此人的本身说;此所谓不及,亦是对于此人的本身说。喝酒的过或不及,本都是因人而异的。若一个人喝酒,只喝到恰好底程度,既不妨碍他的身体的健康,亦不使其喝酒的要求,受不必要的压抑,则其满足即是得中,即是中节。
若一个人的各方面底生理底及心理底要求,都是这样中节,都各得到相当底满足,而又都各不相冲突,这种状态,即谓之和。一个人在生理方面,若得到和,则即可有一健康底身体;在心理方面,若得到和,则即可有一健全底人格。旧日谓人有病,为“身体违和”。这句话是很有道理底。
一个健康底身体,健全底人格,都可以说一个和。这和中有许多不同底原素。这些原素,在其适当底分量下,是“相成”底。但若一过了适当底分量,则即“相反”了。若其相反,则和即没有了。例如在普通情形下,一个人一顿吃三碗饭,是有益于他的健康底,但若他一顿吃十碗饭,则不但不能有益于他的健康,而且有害于他底健康了。饭的增加,对于他的健康说,是由量变到质变。各种要求的满足,在恰好处是中,不到恰好处,或超过恰好处,是过或不及。这其间亦有由量变到质变的情形。
或可问:本书第一篇说尊理性,岂非教人使理性压抑其他各方面底生理底,心理底要求?于此我们说:理性的功用,并不是压抑其他各方面底生理底,心理底要求,而是指导,或节制那些要求,使其满足,无过不及。我们说,有道德底理性,有理智底理性。先就理智底理性说,其功用是如上所说,是显而易见底。一个人要喝酒,到哪里去喝酒,用什么方法去买酒,这都是要靠理性的指导。喝多少不至于妨害身体,妨害事业,这亦要靠理性的节制。如果一个人喝十杯酒,可以得到快乐,而不至于妨害身体,妨害事业,理性对于这种满足,只有赞助,决不禁止。所以孔夫子亦说:“惟酒无量,不及乱。”
我们于以上说人的生理底,心理底要求的冲突,只是就一个人的本身说。就社会方面说,一个人的生理底或心理底要求,亦可以与别人的生理底或心理底要求相冲突。道德底规律,对于人的要求,制定一个界限,使人与人不相冲突。就这一方面说,则人的生理底,心理底要求,合乎此界限者,是合乎中,是中节。其超乎此界限者,是太过,不及此界限者,是不及。《诗序》有几句话,说:“发乎情,止乎礼义。发乎情,人之性也;止乎礼义,先王之泽也。”“发乎情”是就人的各方面底生理底心理底要求说,“止乎礼义”是就道德底规律说。发乎情是人之性,止乎礼义是社会的制裁。社会中底人,每人都多少如此行,每人都应该完全如此行。所谓道德底理性的功用,即在于使人知道这些界限,使人的各方面底生理底心理底要求,都合乎这方面的中。
一个社会中底人的各方面底生理底、心理底要求,如皆合乎这方面底中,则这个社会,即是一个健全底社会。一个健全底社会,亦可以说是一个和。在这一方面,各人的各方面底生理底,心理底要求,亦有相反相成,由量变到质变的情形。
人的生理底、心理底要求的满足,在其本身看,是合乎中者,但在社会方面看,不一定是合乎中,而或者是太过,或者是不及。如其是太过,则社会必须制裁之,其个人的道德底理性,亦应制裁之。因此,常有些人的生理底或心理底要求,受到压抑。这压抑,就这些人的本身方面看,是不必要底。但在社会方面看,则是必要底。这一点常引起许多思想上底混乱。有些人常把这两方面的必要或不必要弄混,以为在一方面是必要或不必要者,在其他方面,亦是必要或不必要。这“以为”是完全错误底。
例如一个人的所谓领袖欲特别强,但他的才能,都很不配当领袖。就他本身方面看,他的这欲若得不到相当底满足,他或者要疯。在其个人方面看,他的领袖欲的相当满足是合乎中,但在社会方面看,他的领袖欲的相当满足是太过。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只能向他说:你的才能,不能当领袖,你若因不能当领袖而疯,我们只好把你送入疯人院。社会的这种办法,我们不能说它有什么错误。
在社会方面看,“发乎情”而不能“止乎礼义”底要求,是应该制裁底。这种要求,宋明道学家谓之欲,或私欲,或人欲。他们说欲是恶底。这是一定不错底,因为所谓欲者,照定义是超过道德底规律底要求,照定义它即是恶底。所以说欲是恶,实等于说,凡是不道德底是不道德底。但后来反道学底人,如戴东原等,常说:人的生理底、心理底要求是不可,亦不应该压抑底,而宋明道学家却专爱压抑之。所以宋明道学家是“以理杀人”,太不讲人道。这种辩论,不是误解了宋明道学家所谓欲的意义,即是陷入上所说思想上底混乱。
我们于以上说中和,是就一个人的本身说,或是就一个社会中底各个人对于社会及别个人底关系说。若就一个社会中底各种人对于社会及别种人底关系说,则亦有中和可说。此所说社会中底各种人,指社会中底操各种职业底人说。例如当学校教员底人,做生意底人,等等,皆此所谓各种人。旧说“七十二行,行行出状元”。各行底人,即此所谓各种人。此各种人中,每种人皆有他们对于社会底权利及职分,及对于别种人底权利及职分。在普通底情形中,人对于求权利,总易偏于太过,而对于尽职分,则总易偏于不及。社会中底各种人亦是如此。他们对于要权利总易偏于太过,对于尽职分,总易偏于不及。此所谓过或不及,又是以什么为标准呢?各种人要他们的权利,有一个界限,过了这界限即与社会中底别种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或妨碍。这个限度,即是中,合乎这个限度底,即是得中,即是中节,超乎这个限度底,即是太过。每种人尽他们的职分,亦有一个界限,如不到这个界限,则即不能满足社会对于这一种事底需要。这个限度即是中,合乎这个限度底即是得中,即是中节,不及这个限度底,即是不及。如果一个社会中底各种人,要权利,尽职分,皆合乎中,则此社会,即得到和。一个社会,不是只一种人所能组织成底。它需要许多种不同底人。它需要“异”。这些异,就其是异说,是“相反”。但他们都合在一起,方能组织成社会。就其合在一起说,是“相成”。他们的相成,靠他们的要权利,尽职分,都合乎中,以构成一个和。
或可说,这一种说法,是社会上统治阶级所用以压制被压迫阶级者。照资本家底说法,资本阶级及劳工阶级,都是社会,至少是社会的经济方面所必需底。这两个阶级,应该互相帮助,而不应互相仇视。从前亚力士多德,对于希腊的奴隶制度,亦有类此底辩护。他说:有些人是天生只能做工具底,有些人是天生能用工具底。能用工具底做主人,只能做工具底做奴隶,这是最合乎天然底。在中国,孟子对于当时底贵族政治,亦有类此底辩论。孟子说:“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照这个“通义”推下去,则社会中有一类底人永远是“治于人”而“食人”者,有一类底人永远是“治人”而“食于人”者。前者是被统治阶级,后者是统治阶级。统治阶级,永远用这一套理论,麻醉被统治者,使他们于被统治外,还要心悦诚服地赞颂统治者的圣德神功。现在我们讲这一套理论,恐怕对于统治阶级,有“助桀为虐”的嫌疑。
于此我们说,我们所谓各种人,并不是指阶级说。在有阶级底社会制度里,其政治底或经济底制度,使有些人,子子孙孙都在某阶级里,使又有些人,子子孙孙都在另一阶级里。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世代是奴隶,主人世代是主人。在贵族政治里,平民世代是平民,贵族世代是贵族。即在资本主义底社会里,在政治法律方面看,对于劳工之成为资本家,固然没有限制,但在经济方面看,则劳工之成为资本家,若不是完全地不可能,亦是仅次于不可能。一个人当了劳工,他子孙还是当劳工的机会,不是百分之百亦是百分之九十九。但我们于上文所说,社会上底各种人,则不是如此。一个人如已当了三十年底教员,大概他不大容易改行。但是他的儿子则是可以随便入别底什么行底。对于一个社会说,这些各种人必需有。一个社会必须这些各种人构成。这些各种人,要权利,尽职分,都必需合乎中,以得到和。任何社会都多少是如此,都应该完全如此,不管一个社会是什么种底社会。有阶级底社会是如此,无阶级底社会亦是如此。
因为中和的道理是通用于任何种底社会,所以有阶级底社会亦引用它以维持其阶级制度。但这引用是错误底。因照这个道理,社会所必需要底是各种人,而不是各阶级。一个社会之是有阶级底社会,是客观底“势”所决定。在此种势下,有些种人,固必须成为某阶级,但如此种势已去,一个社会可以成为无阶级底社会时,而为某阶级之某种人,仍欲维持其阶级,则此种人所要之权利,即是太过,不合乎中。他们要权利太过,超过了中,则不但不能得到和,而且有害于和。
例如执掌政权底人,本亦是社会上底一种人。但在某种“势”下,这种人成了世袭底,因此即成了一种阶级。在这种势下,这种制度,是一个社会所必需底。但如此种势已去,一个社会可以不需要世袭底政治上底统治阶级,而在此阶级里底人,仍要维持他们的权利,则他们的要权利即为太过。社会中底别种人,对于他们的太过底要求,当然可以,而且应该制裁。这种制裁,如果是以暴力出之,即所谓革命。
照以上所说,我们可知,我们于此篇所说底道理,不能为所谓统治阶级所引用,以麻醉被统治底阶级。事实上确有人如此地引用,但如此底引用是错误底。
“致中和”应用在政治社会哲学方面,即是民治主义。《中庸》说:“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在一个民治主义底社会里,人的生活,即有这种情形。我们可以说:“此民治主义之所以为大也。”在民治主义底社会里,在不妨碍别人的自由的范围里,一个人的生活,可以完全地自由。这个范围的界限,即是我们于上文所说中的界限。不到这个界限者谓之不及,超过这个界限者谓之太过,合乎这个界限者谓之得中,谓之中节。就社会中底各种人说,亦是如此。社会中各个人,及各种人,行为俱各中节,则社会即是一大和。大和即是旧说所谓太和。这种社会所宝贵底是异而不是同。合许多中节底异,以成一大和。这个大和,是社会的理想底境界,人类的社会,是向着这个理想改进底。
还有所谓国际主义与民族主义的问题。有些人以为,如果国际主义成功了,则各民族的特色,必定都不能存在。这“以为”是错误底。如果真正底国际主义成功了,在所谓大同世界中,各民族的异,不但依旧存在,而且大家还要特别尊重其存在。在所谓大同世界中,各个人的异,各民族的异,都存在,而且大家都还特别尊重其存在。不过这许多的异,都是中节底异。合这许多中节底异,以成一大和。这大和即所谓大同世界。大同并不是同,而是所谓太和。
这已是一很高底境界了。但于此境界之上,还有宋明道学家所谓“万物各得其所”或“无一物不得其所”的境界。此境界亦是一太和。不过此太和不仅包括所有底人,而且包括所有底物。物得其所是幸福底。例如一人有快乐幸福,我们说他是“得其所哉”。这是“得其所”的确切意义。万物“各”得“其”所,“各”字“其”字表示出“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和而不同”的意思。这种境界,是“致中和”的极则。所以说:“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第八篇 励勤俭

< 章节目录 >   < 上一章 >   当前阅读进度21/50   < 下一章 >   < 返回书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