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1158第617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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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行省都要设一个司法总局,司法总局设司法侍郎一名,司法主事二名,司法侍郎为正三品职位,司法主事为从三品职位。
司法总局侍郎这个正三品的品级虽然略低于行尚书省的参知政事,但是二者没有直接从属关系。
整个司法系统都和行政系统分开来运行,双方的直属上司都是皇帝,吏部虽然也管行政系统的官职升迁,但是新朝的吏部直属皇帝负责,不属于尚书省系统。
所以司法系统内的官职升迁轮不到行政系统去干预,最大限度的防止了司法系统与行政系统之间产生奇妙的反应。
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与行政双方也不存在因为品级高低而产生什么肮脏的交易——至少在制度设计上不会。
实际运行过程中会发生什么,苏咏霖也并非没有预见。
只是这种事情很难在没有发生的时候做什么干预,只能说尽人事而已。
行省下面是州、府,而每一个州府之中除了行政官署,也要设州、府司法局,州、府司法局主事也是分管一州一府之中的司法事务。
州府下的县按照规定也要设司法分局,司法分局郎中的职责是一样的,同样是负责一县之内的司法事务。
行政长官不得干涉司法系统办事,与此同时,司法系统办事的时候,行政长官必须要回避相关人员和事务。
而如果司法案件牵扯到行政长官,则行政长官需要接受同级司法系统的问询,并且暂时停止公务,职权由副手暂时接掌。
这一宣布让群臣感到惊讶,很多人看这霍建白的眼神都怪怪的,霍建白咽了口唾沫,尴尬的没有抬起头,假装在看地图。
而另一方面,军事问题上,地方行政长官和司法长官都不具备干涉的权力。
军事问题也是由枢密院和参谋院负责,与行政系统、司法系统平行,连军费都是单独拨付,不存在相交的可能。
不过军队可以在战时暂时负责治安的任务,可是军队的主要职责还是国防和征战沙场,不能只是用来维持治安。
所以苏咏霖决定在军队系统之外单独设一个治安系统,负责统筹军队之外的国家治安力量,负责治安。
这一设定将取代原先兵部在六部之中的位置。
只是国家草创之际人手奇缺,苏咏霖的精力也不够,所以这一构想暂时还是构想,地方治安还是暂时依靠当地驻军。
地方如果没有驻军,那就靠行政官府自身招募衙役之类的存在来负责临时治安。
等国家治理上了正轨,苏咏霖理清了全部的问题之后,再腾出手来建立国家的治安系统,把地方治安体系规范化明确化。
至于各行省的机构搭建、官员负责人之类的,因为新朝草创人手奇缺,暂时不设置,等立国之后慢慢安排。
目前国家地盘就那么大,人口就那么多,中央尚且可以承受直接管束每一个州的事务。
等未来整个行政机构运行起来,有立下功劳的优秀官吏脱颖而出,合适的人选逐渐增多,苏咏霖再一个一个的设置具体的行省建制,把一级行政区划搭建起来。
毕竟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蒙元当初搞行省制度也是一个省一个省的搞,摊子一下子铺那么大,会出问题的。
这一点,苏咏霖并不着急。
===六百
非社稷军功不得封爵===
具体的制度规划宣布的差不多了,苏咏霖又谈了一些边边角角的事情。
最后,则是爵位和勋位的安排。
在这方面,苏咏霖给新朝定下了一条规矩。
凡爵非社稷军功不得封,封号非特旨不得予。
文官治理一方,管理民众,兴修水利,所以社稷军功主要就是武将获得,文官很难获得,而这一规定相当于变相拒绝大部分文官进入爵位体系。
这一安排掀起了内定的行政系统文官们心中的波澜。
宋朝因为文人政治的特点,所以文官做到一定品级立下一定的功劳都会授予爵位,很多著名文人身上都有爵位傍身,走出去很是拉风。
金承宋制,对封爵这一块也放得比较松,也有很多拥有爵位的文官,几乎成为了这一时期的政治特色。
而苏咏霖却把这一规矩给改了。
他规定非社稷军功不得封爵。
“汉朝曾有规定,非刘姓不得称王,非军功不得封侯,在我看来,这并非毫无意义,将士上阵杀敌,用命去拼搏,实在是值得敬佩的一件事情,所以我决定定下这样一条规矩。”
苏咏霖是这样解释的,但是怎么听怎么牵强。
这还不算,苏咏霖还继承了宋朝封爵制度的某些优点。
比如将爵位的尊荣性质大大降低,把贵族的味道大大减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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