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469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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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更大政治意义的是,在最初几年出现的从军事统治向文官统治的转变也正规化了。例如,根据组织法,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为形式的军界原来与政务院平级,直接归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但这时,国防部成立,置于新的内阁国务院之下,与其他34个部和委员会平级。
虽然毛泽东在1954年中期宣称宪法“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的好的东西”,[41]但事实上这部宪法基本上遵循1936年的斯大林宪法的模式。基本结构包括从地方到全国的“选出来的”各级代表大会,它们在理论上任命各级政府行政机关。这些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对任命它们的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都负责。此外,一个表面上独立的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制度也建立了。
这一切,以及所列举的类似的公民权利和义务,都可以在1936年的苏联宪法中找到。在确实存在的差别中,有的——如中国人不能保证苏联选举制度中全民平等和直接的秘密投票——被归因为条件比苏联落后这一事实,而且的确常常反映了更早的1924年苏联宪法的条款。但在少数几个重大事例中,中国的领导人显然因不合国情而没有接受苏联的做法。例如,少数几个国家机构和职务在苏联是没有的。最重要的是设立一个显然独立的、十分显著的国家主席(结果毛泽东担任),而不是简单地依靠代表大会制(苏联最高苏维埃)的最高级官员履行国家元首的职能。在这一点上,中共领导正在采用帝国时期的做法,像在他们之前的国民党,他们显然也感到中国的传统需要这样一个职务。
新宪法有意识地摆脱苏联先例的另一个方面是抛弃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分离的假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被宣布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自治区是国家领土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在苏联,分离的“权利”可以追溯到革命以后的内战时期,当时这是对付暂时控制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白军和外国势力的有效武器。此外,以后几十年少数民族发展到苏联人口的一半的事实使撤销这个“权利”既不适宜,也无必要。在中国,这个问题在本质上就没有那么大的危险性,因为少数民族只占总人口的6%。但是这仍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因为少数民族地区占全国领土的60%,它包括最具战略意义的边境,蕴藏着大量矿藏和畜牧资源,又是共产党之前的历代政权全神贯注的重大目标。
在历史上,汉族通过吸收妨碍他们的“夷狄”少数民族或把它们赶走,已经扩大了他们从华北平原向外发展的控制范围。怎样对付这些“夷狄”于是成了帝国政策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政策最突出的一点是进行最低限度的控制;它的目的无非是不侵犯和取得向帝国朝廷效忠的含糊的保证,另一方面则尽可能少地干涉地方的生活方式。与此相反,受西方民族主义观念影响的国民党政权采用了不承认少数民族自治的更具有同化主义色彩的方法,但是这个政权的内在弱点迫使它妥协,或者制定疏远少数民族而不是对他们强行控制的政策。
当中共执政时,它有避免国民党这种无成效的做法的动机,但它的长期目标所需要的不仅是最低限度控制的帝国政策。如同其他事务那样,中共领导人认为苏联的做法是适当的模式。虽然没有搬用分离“权”(它的确早在1938年就被抛弃了,这很可能是对共产党员在长征时遇到的少数民族的敌对态度和外国列强对独立运动的鼓动的反应),但苏联关于“自治”地区的基本制度设想成了中国政策的基础。从省到自治乡一级的行政区划被授予“自治”地位,它们常常使用传统的少数民族名称;本地语言和文化在这些自治地区得到发展;少数民族人士被安插担任官方职务,不过实权依然留在通常是汉族的党的干部手中。
虽然自治的原则一直是苏联模式的一个不变因素,但中共赋予的内容更多地反映了20世纪20年代的温和的苏联道路,而不是1929年以后斯大林时期的同化主义的方式。例如,它把重点放在“民族化”方面,这个过程不但包括采用少数民族的形式,而且包括吸收少数民族干部,以当地的方式大力训练汉族干部,真心实意地与“爱国的上层人士”——既有地方威望和专业才能,从而又能保证与民众的和谐的关系的传统的领导——合作。
这些政策与寻求逐步加深中共控制的另外一些政策是有联系的,后一类政策包括:发展与汉族地区的交通运输联系;汉族向有些,但不是全部少数民族地区迁移;谨慎地努力改善经济环境而又不破坏地方的习俗;发展新的行政机关以代替传统的机构;进行强调少数民族是中国伟大祖国的组成部分的政治教育;在大部分民族区按照汉族地区的发展形式进行社会改革,但鉴于当地条件,进行得更为缓慢。总之,中共的政策是设法将少数民族逐步地纳入中国的主流;这些政策的目的在于根本改造,但在速度和方式上注意到地方的习俗和避免不必要的破坏。
中共运用这些政策,十分成功地把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置于中央的控制之下,并且开始了社会改造的进程,但是在历来对汉族抱有敌意和有“落后的”社会结构的地区,这类努力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紧张形势。尽管采取相对温和的途径,但在50年代初期,当汉族干部因机械地应用中国的做法而疏远了地方民众时,关于“汉族沙文主义”的报道出现了。在始于1956年并在1957年的“百花运动”中有所扩大的放松时期(见第五章),官方大力鼓励批评党的缺点的行动招来了对汉族干部的不当行为和更主要地对自治的种种限制的大量攻击,甚至引起了分离主义的要求。少数民族疏远的最极端的表现是1956年四川藏族地区反对引进改革的叛乱。一个后果是难民大量涌进西藏本土,这些人后来成为范围较大的1959年西藏叛乱的一个重要因素(见第七章)。很明显,甚至1949—1957年的各项精心调整的政策也没有消除对中国控制的抵制;但是总的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少数民族地区已经取得了远比以往历朝政权更为牢固的立足点。
从少数民族问题可以看出,在执行中的实际组织形式比宪法的规定更有重要意义;在这里,与苏联的做法既有相似点,也有重大的差别。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党和国家两种等级系统平行的制度,而在宪法中没有提到的党则是权力的最终所在。在这方面,中国制度更多地模仿苏联的正式关系,而不是斯大林的实际做法。对斯大林来说,党在理论上虽然处于最高地位,但不过是包括实际上独立的秘密警察(他个人可以利用它来保证他的统治)在内的几个等级系统之一。在忠于列宁主义的中国,党的领导有更具体的现实内容。最终决策权操于中央的党组织——特别是政治局和书记处——之手,同时在地方一级,党委比人民政府权力更大。党的控制又因双重身份而有了保证:主要的党的书记又身兼行政要职;这种做法与苏联有几个更明显的等级系统(甚至在斯大林死后)的情况不同。的确,当用于计划建设的组织形式正在控制中国时,苏联的党才正在斯大林死后的俄国逐渐地重新树立它的统治。
但是在另一方面,机构关系基本上受苏联模式的影响。苏式的中央管制经济需要一整套能加强国家结构的相对地位的中央集权的做法。虽然党对政策的最终权力是不成问题的,但是大量与经济管理有关的行政决定由国务院及其下属机关作出。占支配地位的行政形式是垂直统治,即现代部门的单位直接置于中央各部的领导之下,这样就绕过了地方的党委。当毛泽东宣布“中央委员会抓只包括革命和农业的大权,其他的权力归国务院”时,他敏锐地抓住了这种情况的要点。[42]在中央一级,日常工作的决定日益落到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苏联模式所需要的专家手中,中央的行政官员直接控制下属各级的技术人员。这不但支撑了周恩来的地位,也支撑了像陈云、李富春、李先念和薄一波等主要经济官员的地位。
在现代部门的基层单位,即工业企业,这种情况常常使党组织处于相当靠边的地位。厂党委会经过最初一段十分混乱和不一致的时期以后,到1953年的趋势是把它们的职能限于教育和宣传方面,而厂长则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下面将要谈到,这种情况到1956年有了变化,但是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初期,厂党委会常常不过是企业内另一个职能组织。总的说,党依然高于一切,但是在1953—1957年期间,国家的权力常常超过了特定的党组织的权力。
国家机器的另一个关键部分——法院、起诉人(检察员)和警察的“政法工作制度”——深受苏联模式的影响,虽然它在几个重要方面违反了斯大林的做法。如同苏联一样,法院和检察院不但在宪法上被宣布为独立,而且到1954年它们采用了使它们享有很大程度职能自主权的苏式行政做法。作为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全面地强调正规化和专业化的部分内容,这些机构,以及理论上属于公安部的政府组成部分——警察,越来越多地处理个别案件,而不受地方的党委会或政府委员会的干涉。当然,政法部门最终要服从中共的权威,这表现在基本政策由中央的党组织制定,而且这些政策紧密地与官方路线的总的目标相配合。此外,地方党委会对这个敏感的领域保持总的监督,这样,当一些部门试图树立国家政策准许的自主权时,有时就引起了与这些党委会的摩擦。
警察显然是政法部门中最重要的。虽然有关公安机器的确实情报十分缺乏,但它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时起作为一个维持公共秩序和控制的工具,显然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除了一般的警察职能和作为政治警察的不明确的角色外,公安力量管理一个巨大的惩罚系统,包括关押人犯无疑达数百万的劳动营,并且为国家提供了可观的经济资源。[43]警察掌握这样的资源,需要党的牢固的控制。前面已经指出,毛泽东不像斯大林,他提出要确保警察不会作为能够破坏党和国家机器的完整的一个独立的高压机器而活动。在1955年的反对反革命的运动中,党组织又像1951—1953年的行动那样实施严格的监督。对警察的日常控制由公安部长罗瑞卿负责,他是党的高级官员,但地位低于政治局委员。罗瑞卿直接向毛泽东和彭真报告,彭是与政法工作关系最深的政治局委员。[44]虽然领导公安机关无疑会给个别人物提供有利于精英内部斗争的有潜力的强大工具,但是在20世纪50年代的条件下,它是一种其用途受到严格限制的资本。
虽然党和国家的等级系统显然是最为重要的,但是各种群众组织也起着一种重要的辅助作用。这些团体是按照列宁的“传送带”的概念成立的。虽然传送带发挥着向党的领导当局反映它们成员观点的作用,但是根据列宁和斯大林的做法,它们的主要职能是向它们所代表的群众灌输党的各项政策。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在最重要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中曾就这两种作用的相对重要性进行过一场有重要意义的争论,但是问题在1951年底得到解决,正统的苏联做法占了上风。
在这场争论中,显然以李立三为首的工会中的许多人争辩说,不论在私营企业或是国营企业中,工会对资方或厂方已经变得太唯命是从了,结果就疏远了工人。这些干部坚持,工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工人的利益,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一定程度的业务自主是必要的。1951年底,党的领导人进行干涉,指责这些观点是“经济主义”和“否定党对工会的领导”,1952年在改组最高层的工会干部时,李立三的工会领导地位被取代。虽然李立三个人的挫折是有限的(他保持了劳动部部长和中央委员的地位),而且也许与他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曾是毛泽东的主要反对者之一的事实有关,但是这个事件的最后结果是使工会组织牢牢地依附于党的领导。这种标准的苏联做法也应用于其他群众组织,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甚至变得更加明显,当时所有团体实际上都把它们的活动集中在实现计划上。
农业合作化
1956年底农业合作化的胜利完成,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是整个第一个五年计划最重要的发展之一。首先,它是把绝大部分中国人置于社会主义组织形式之下的社会和制度改造的一个巨大成就(这个任务从根本上说比现代部门的社会主义化更加困难),因此仅根据这个理由就需要对其成就进行详尽的考察。其次,虽然二十多年前的苏联集体化在许多方面是合适的经验,但是中共领导人发展了他们自己的途径和方法,这样造成的破坏过程就远不如俄国发生的严重。此外,作为一项政策分歧,合作化是领导内部热烈辩论的问题,虽然这些辩论并没有从根本上损坏党的团结。最后,这个分歧的解决是毛泽东在1955年中期呼吁加快农业合作化步伐的个人倡议的结果。
正如副总理陈毅所述,毛泽东的干预“解决了过去三年的争论”。[45]最后,合作化完成之快,远远超过了以往的想象,虽然它的步伐也大大地超过了毛泽东的预计,而且有些方法常常违背了他的指导方针。总之,人们普遍把1956年后期农业部门几乎全面社会主义化的成就既看成是党的伟大成功,又看成是毛泽东个人为之辩护的结果(关于这个发展的更具体的经济分析,见第三章)。
朝社会主义化的农业发展的行动甚至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华北根据地,随着互助组——农民劳动力合伙经营的安排方式——的发展就已经开始了。1949年以后,互助活动在新老解放区发展起来,这样到1952年底,全部农户的40%左右都组成了互助组。同时,试验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被建立,但它们在1952—1953年才大量出现。从1952年直到1955年毛泽东进行干涉时为止,合作化的速度几次加快和放慢。如表1所示,在1952—1953年及1954—1955年的两个冬季,合作社的登记数激增,但各在下一个春季,增长率降低,并且有的合作社解散。这种格局显然与正在进行的争论有关,但它也反映了无组织和计划混乱、干部生硬的工作方法、由于想急于实现计划而造成脱离富裕农民等问题。对比之下,在毛泽东干预下,运动不但越来越快地向前大发展,而且在1956年的春季出现了把合作社改组成高级的或完全集体化的组织行动,以开始一个新的巩固时期。
表1 农业合作社:发展和目标
续表
a.农业生产合作社数;1955年12月前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后分成高级和初级合作社,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社数下降,这是由于高级合作社规模更大之故。
b.(%)指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
材料来源: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657],第989—991页;《共产党中国的农业合作化》[1],载《当代背景材料》[735],第373页;《毛泽东选集》(英文)[502],第5卷,第139—140页;《1955—1959年的共产党中国》[186],第120页。
中国的政策包括了对苏联经验的几大修正。首先,合作化被计划成逐步的、一个阶段接一个阶段的过程,而不是苏联采取的突然的和混乱的形式。中共的政策设想了三步走的过程:第一步为互助组,劳动力入股,但农民个人保持土地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然后是低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性财产这时由集体控制,但每个农民根据他拿出的土地、工具和牲畜的多少分红;最后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者是完全集体化的合作社),这时取消分红,严格地按劳取酬。
另一个重要的差别是限制而不是消灭富农的政策。与俄国驱逐和杀害富农的做法不同,中国的富农看到他们的经济地位被不同的方式所削弱,而且被用作政治动员的目标,直到这个运动的以后几个阶段,那时他们才获准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样,虽然富农仍是阶级斗争的对象,但他们所受的相对温和的待遇限制了苏联运动中突出的混乱和对经济资源的破坏。
对农村局势也有改善的第三个特征是,中共避免斯大林一心一意地强调抽调剩余农产品去支持工业化的做法。中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也严重地依靠农业对工业的支持,但中共领导人认识到,中国农村可以抽调的剩余农产品远远少于俄国的农村。结果,在整个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官方的政策着眼于增加农业产量,这样既满足了国家工业发展计划的需要,又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虽然现在还不清楚实现这个目标的一贯性如何,但党对农民生活的关心有助于减少抵制和争取支持。最后,一个更严格的经济和技术上的修正是1954年中期出现的一个政策,它规定,鉴于中国的落后的工业基础,集体化应先于农业机械化,而不是两者同步发展。
但是脱离苏联模式的实质性变化并不意味着对苏联经验的全面否定。相反,不但对各种各样的苏联著作进行研究以支持官方对合作社的立场,而且按照1935年模范集体农庄法的规定而发展起来的苏联集体农庄是中共基本采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具体形式。此外,从发展过程看,苏联经验给中共内部争论各方都提供了教训和支持的根据。那些为反对迅速发展而争辩的人引用了斯大林在过头行为危及苏联计划时提出的不要被“胜利冲昏头脑”的警告。但是其他的人,如毛泽东在1955年7月则争辩说,苏联的经验表明,迅速纠正错误和按照更乐观的进度完成合作化是可能的。
在1955年头七个月争论的关键阶段的某些方面——其中包括毛泽东的决定性作用和争论的性质——是清楚的,但是真正的政治形势就比较模糊了。[46]前面已经谈到,在1955年初期,在合作化对经济目标及社会和政治目标的可取性上意见无疑是一致的;7月公布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再次强调了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对计划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较后的时期,还就集体化先于机械化这一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虽然对社会主义化过程究竟应走在机械化前面多远,还存在着分歧。此外,对中共面临的问题存在共同的认识。在社会和政治方面,大家普遍认为小农生产的继续存在会产生农村资本主义,从而危及社会主义的巩固。在经济方面,所有参加争论的人都认为,农业发展不能与工业化的计划发展速度同步,这会危及整个第一个五年计划,因为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工业发展的速度。
由于没有什么迹象表明任何主要的决策者主张按比率削减工业目标,怎样增加农业生产就成了主要的关注点。争论的中心是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速度。在这几个月中,主要由中央委员会农村工作部及其领导邓子恢,会同政治局的主要经济专家陈云提出了一条谨慎的道路。这条道路不但得到刘少奇,而且也得到毛泽东本人的支持。邓子恢着重指出了伴随1954年及1955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迅速发展而出现的计划雄心过大、干部过头的行为和更有生产力的农民的失望等现象。按照这个观点,如果农民的敌意还没有严重到损害农业生产,那么就要求谨慎地巩固现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到1956年秋目标为100万个合作社的未来的适度发展速度。在实行这项政策时,邓子恢命令解散两万个新近成立但组织很差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那些主张进一步发展合作化这一政策的人反对这条道路,理由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表明具备增加生产的能力,能够更容易地为国家取得剩余农产品,还将遏制由于私有农业仍占压倒优势而似乎正在发展的农村阶级分化的倾向。
前面已经谈到,毛泽东最初支持邓子恢的政策。3月,毛泽东提出了“停止,收缩,发展”的口号,这反映出在新的发展之前进行巩固的重要性。但在5月中,毛泽东转到了对合作化的步伐不满的立场上,随之发生了与邓子恢的激烈的争论。当邓子恢坚持农村工作部提出的到1956年10月农业生产合作社达到100万个时,毛泽东对这条消极的道路提出警告,并且坚持130万个的目标。[47]前后考证,似乎是毛泽东在5月下半月的倡议,而不是学者们通常引用的他的7月31日关于合作化问题的发言,[48]在导致政策变化时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农业合作社的数字不但在6月和7月再次增加,而且中央在5月份还发动了新的反对反革命分子的运动——它的一个重大目的是让整个社会中反对集体化的人保持沉默。此外,由于在毛泽东发言以前的日子里出现了说服、改变立场或观测的情况,像农业部长廖鲁言和邓子恢以前的盟友陈云这样一些领导官员都旗帜鲜明地为集体化辩护。
毛泽东的始于1955年5月并在他的7月发言中达到高潮的干涉作为政策的创新,不如作为一个决定性的政治行动具有重要意义。从政治上说,虽然在以后14个月把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数字翻一番,大大地增加了运动的强度,但是毛泽东的计划并不过于激进。它号召为新的合作社做细致的准备工作,容许农民退社,或者甚至解散不令人满意的合作社,并且警告在合作化时既不要冒进,也不要胆怯。此外,虽然毛泽东的目标大大地提高了在此以前农村工作部所定的目标,但增加率不如1954年初期到1955年初期达到的比率,而且增加的绝对数只是稍大一些。的确,毛泽东为1956—1957年定的目标比邓子恢在1954年中所作的预测保守。
但是如果说毛泽东的规划不是过于激进,那么它的政治冲击却是激进的。毛泽东指出发展是思想意识上唯一正确的路线,以此结束了前几个月的徘徊不前的局面。他在7月的发言中首先批评说:.“我们的某些同志却像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49]并在整个这个时期,给继续持保留意见的邓子恢戴上了“右倾”的帽子。面对毛泽东对这个分歧问题所下的尖锐的政治定义,几乎没有官员再坚持己见;大力实现合作化的运动展开了。
毛泽东的胜利首先无疑是由于他无可争辩的领袖地位,但其他几个因素也有利于他。一是他的规划的相当温和的性质和规划的论据。虽然7月发言的政治调子是极为决定性的,但对调查数据的整理和严密的推论也具有相当大的力量。另外有助于毛泽东的一个事实是,他的规划至少是在千方百计地解决农业部门所面临的严重的问题,而更为保守的方法几乎没有希望突破这些问题。在政治上,毛泽东不是一个人在说话,而是表达了相当大的一部分精英的意见,这个事实给予他的建议一个重要的帮助,就像那些即使反对迅速增加的人也同样认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出于经济和社会的原因是可取的这一事实给予的帮助那样。虽然在以后几年有人提出反对对邓子恢使用“右倾”的标签,但在当时对精英内部持不同意见的人采取的传统的温和方式也有助于使队伍紧跟毛泽东。邓子恢只被要求作自我批评和暂时削减权力,但从未丧失职位。最后,运动加足马力,毛主席目标的超额完成似乎使相反的观点受到了怀疑。
的确,到1956年底几乎全部建立完全集体化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之举,更多的是由于党组织对运动的热情贯彻,而不是由于毛泽东的规划。中国整个农村的干部对毛泽东的发言及肃反运动造成的压力作出反应,最后得出了“宁左毋右”的结论。从7月的发言直到1955年底为止,中国经历了一个循环,即毛泽东和党中央定出目标,各省超额完成这些目标,中央往上调整它的目标,各省再次超额完成。甚至在那年年底,毛泽东预计将再用三至四年才能基本上完成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高级阶段。但是在1956年,各地再次大大地超过他的目标。不管怎样,在这个过程中毛泽东曾在1955年谨慎地提出的分阶段发展的政策被放弃。全部农户的1/4以上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而没有先组成互助组,一个越过低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广泛趋势总的说已经出现了。虽然毛泽东继续在1955—1956年秋冬对“左”的过头行为提出了警告,但他主要是为这种迅速进展而欢欣鼓舞。这种危险的高速度将引起1956—1957年中严重的调整问题,但是根本的体制上的突破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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