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25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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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见《明传记辞典》海瑞的传记,第474—479页。如何评价海瑞的历史地位,在四个世纪以后的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人民共和国触发了一场“文化大革命”。
[78]明代兵制的权威资料来源是《明史》第89—92卷和《大明会典》第118—158卷。有帮助的近代研究有陈文石:《明代卫所的军》,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8卷第2期(1977年6月),第177—203页;解毓达:《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载《说文月刊》(1941年),第2卷,转载于包遵彭编:《明代论丛》(台北,1968年),第4卷,第155—247页;吴晗:《明代的军兵》,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5卷第2期(1937年),转载于吴晗:《读史札记》,第92—141页;王毓铨:《明代的军屯》(北京,1965年)。遗憾的是,还没有对明代军事事务作透彻研究的西方著作。
[79]《大明会典》,第120卷,第2475页;第121卷,第2493—2495页。
[80]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514—515页;《明人传记辞典》中商辂的传记,第53—61页。
[81]《明史》,第70卷,第1708—1709页;《大明会典》,第135卷,第
2775—2778页。
[82]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第125—129、195—197页,第307页表4,第309页表10。
[83]《大明会典》,第123卷,第2419—2539页。
[84]有的胡作非为在孙金铭的《中国兵制史》(台北,1960年)第171—173页和解毓才的《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第213—214页有讨论。又见王毓铨:《明代的军屯》,散见各处,特别是第290—313页。
[85]关于唐代的府兵制,见崔瑞德主编:《剑桥中国史》,第3卷(剑桥,1979年),第13、97、175—176、207—208页。
[86]见陈文石:《明代卫所的军》,特别是第201—203页。
[87]吴晗:《明代的军兵》,第104—105页;解毓才:《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第174—175页。
[88]《明史》,第92卷,第2255—2258页。《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第75—77页。参见陈文石:《明代卫所的军》,第193—198页;解毓才:《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第213—214页;吴晗:《明代的军兵》,第111—124页。
[89]吴晗:《明代的军兵》,第112、117页。对明代兵制的衰落,黄仁宇以其生动的个人观点进行了讨论,见其《平淡的1587年:衰落中的明王朝》(纽黑文和伦敦,1981年),第157—164、175—176页。
[90]陈文石:《明代卫所的军》,第198—200页。
[91]星斌夫:《明代漕运研究》,马克·埃尔文译成英文,密歇根大学中国研究中心:《中、日文关于中国史著作摘要》,第1期(1969年),特别是第50—54页。
[92]《明史》,第89卷,第2179—2180页。关于土木事变,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475—476页。
[93]京城的团营在《明史》第89卷,第2178—2184页有充分的论述。又见吴晗:《明代的军兵》,第105—111页。
[94]关于招募兵的发展和性质,特别见傅维麟:《明书》,第72章(第2卷,第1453—1454页);吴晗:《明代的军兵》,第124—132页。
[95]《明史》,第91卷,第2249—2251页。
[96]见恒慕义编:《清代名人传·秦良玉传记》(华盛顿特区,1943—1944年),第1卷,第168—169页。
[97]《明史》,第91卷,第2251—2252页。
[98]詹姆斯·帕森斯:《明末农民起义》(塔克森,1970年)。
[99]《明实录·熹宗实录》,第4卷,第9b页
[100]对明代屯田最透彻的研究是王毓铨的《明代的军屯》。又见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中国财政》,第63—68页。
[101]见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政府财政》,第193—195页;王崇武:《明代的商屯制》,孙任以都、约翰·德·弗朗西斯译成英文,载《中国社会史》(华盛顿特区,1956年),第299—308页;解毓才:《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特别是第201—204页。
[102]见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政府财政》,第68页;吴晗:《明代的军兵》,特别是第135—141页;解毓才:《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特别是第204—209页。
[103]孙承泽:《春明梦余录》,第48卷,第5a—6b页。在明初的谕旨中,洪武帝实际上提到了当时他考虑的三大府:中书省(六部的前身,后来的内阁)、都督府(五个都督府的前身)和都察院。忽必烈的议论是:中书省乃朕之左臂,枢密院乃朕之右膀,御史台乃使朕之双手健壮之手段。见高一涵:《中国御史制度的沿革》(上海,1933年),第43页。
[104]明代使用的“省”的名称,反映了元代把省一样规模的领土置于行中书省管辖的做法,然后,以同样形式简称这些机构及其管辖的地区,例如山东省。
[105]关于这一案件,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139—140页。
[106]蒂尔曼·格里姆:《1506年前明代内阁的工作》,载《远东》,第1卷第2期(1954年),第139—177页。参见杜乃济:《明代内阁制度》(台北,1967年);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香港,1952年),第79—85页。
[107]见《明人传记辞典》严嵩和张居正的传记。
[108]巡抚的全部职官表列在《明史》,第73卷,第1722—1780页。参见《大明会典》,第209卷,第4155—4165页。
[109]关于全部总督的职官表,见《明史》,第73卷,第1773—1775页。参见《大明会典》,第209卷,第4155—4165页。
[110]《明史》,第73卷,第1780—1781、1807—1808页。
[111]《明史》,第74卷,第1803—1805页。
[112]关于批准的吏的情况,见《大明会典》,第7卷。
[113]《明史》,第72卷,第1734—1739页。
[114]《明史》,第72卷,第1739—1745页。
[115]见第2章。
[116]《明史》,第72卷,第1743—1750页。本卷第4—7章对明代的对外关系作了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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