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73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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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20—1570年。这是一个较潮湿和相对寒冷的时期,但到这个时期终了时,冬季变暖。长江区域有干旱,但其北和其南有涝灾。1528年,浙江、山西、陕西和湖北出现大旱;这一年的旱灾可以算作整个明代最严重的一次。[26]
1568年福建大旱,北直隶(简称京师)气候普遍恶劣,而1569年全国的气候极为潮湿。平均气温比现在低1.5摄氏度。
4.1570—1620年。这个时期相对地温暖[27],特别在冬季;但春季出现霜冻,但仍日益暖和。总的说,虽然许多区域有涝灾,这个时期仍较干燥;1613年出现全国性的涝灾。1585年华北平原发生大涝。然后在1586年又发生了一次邓斯坦所描述的大流行病。[28]平均气温比现在低半摄氏度。在这个时期末,即在17世纪10年代,山西、福建和山东有旱灾;最严重的一次是1589年的全国范围的旱灾。
5.1620—1700年。气候趋冷,而且稍为潮湿;1618年广东下雪。这标志着“小冰河时代”的开始。17世纪30年代山东、山西有旱灾,然后发生流行病,1637年到1641年屡次出现涝灾。1640年和1641年还有大旱。平均气温比现在低1.5到2摄氏度,特别在17世纪晚期。
人口
导论:人口趋势
影响农业社会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两个基本因素是人口的多少和总耕地面积的大小。遗憾的是,在近代以前无论何处都没有关于人口和在耕地的可靠统计数字,中国也不例外。明清时代官方出版物中提供的一些貌似系统的数字一定要非常小心地进行处理,并且要与编制它们的体制常规联系起来重新进行解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根据地推测这些数字掩盖的实际的情况。这些数字还必须与从非统计学的文学史料获知的总趋势联系起来,还必须与少数纯人口统计的数据联系起来,这些数据随着学者们分析了一些非官方的、主要是家谱的材料而被人掌握。根据所有这些因素,人们就可以对明代的人口作出几种与以前稍有不同的估算。这些新的数字尽管是尝试性的,但确实有应该认真考虑的含义:明代和清代的经济学者常常坚持各种理论,虽然每种理论本身听起来似乎有理,但当相互比较时,它们就不能被同时认为是正确了。
明代的缔造者朱元璋在他事业的早期就很注意他控制地区的人口数量。部分原因是征兵的实际需要,部分原因是在公平地分配税役时掌握人口记录和使用它们是一个想成为帝国皇位的合法登基人的长期以来的特权。早在1358年,南京区域(在1356年已成为他的根据地)的人口被认为已经登入新的户册。1370年,在正式宣布王朝成立以后,户帖制被广泛推行。户的成员(包括年龄和姓名)及其应纳税的资产(主要是拥有的土地,还有牲畜及房屋)都被列入表内。[29]这种表格即将成为推行载入黄册的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人口—税赋登记的基础,这种登记还与全面推行所谓的里甲制联系起来。[30]
这一制度行使职能的方式将在后面进行探讨。在理论上,每一里(行政村社)由110个有土地和“能维持生计的”户组成,对寡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人等另作规定。但在实际上,里从一开始就是沿袭下来的单位,负责提供各种税役,提供农业的互助,编制里内居民的原来人口数字并定期修正。因此,在开始实施时,我们可以假设(有大量证据支持这一假设),只要自然条件容许,村落被合并,以组成约110个能维持生计的户的里。以前的划分单位被细分或合并,以接近这个数字,但很少进行重建。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行政村社(里)数未被调整,当局也无意进行调整。对里和对黄册记载的所谓10年一次调整,只根据各户的经济变化来考虑已存在的里的集合体的变化和重新分配税额。[31]例如,没有明确的机制把所有定居在一个村的家庭纳入管理该村的里。官府强烈地坚持一个规定(只有少数例外),即各户应在原来登记的地方登记,这样,除了本地自然增长引起的变化外,就直接阻碍了里甲制为适应变化而作出的调整。此外,里之内的几个儿子结婚,他们被鼓励不要自立门户,以免减少大户的户数,因为这些户被指望去应付最迫切需要的、常常是惟一的徭役差事。结果,这个制度只会减少家庭单位,即使连绝户(已不存在的户)常常记录在册时也是如此。这一做法说明,即使其他证据指出人口增加了,却出现许多“绝户”的材料和有时随之而来里的合并的材料;人口的增加大多是由于外来新家庭的迁入。在地域上,一个里经过一个世纪,将包括那些原来的家庭(即使它们原来从外地迁来)后代的“老户”,而村内新的家庭,只通过土地税或徭役再分配的非正式的当地安排,与里发生间接关系。它们可能被征收不同的税,但不直接受里的安排。[32]
这种总的模式有若干例外,主要在华北,那里在15世纪初期面临着大量浮动人口,于是官府采用鼓励向有许多空地的县迁移的政策。官府也暂时地和偶尔地容许在那里进行正式的再登记(附籍)。1431年,华北准许对那些拥有50亩[33](在那里这是户在经济上能维持生计的最低数字)以上的户进行一次全面的再登记,在15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的华北,新“移民的”里一般地与现存的里合成新的区划。
陕西、河南、湖广和四川交界的荆襄区域是关于里的正常做法的另一个例外。这个区域已成为重新安置流民的大区,不过在洪武朝(1368—1398年)时那里的居民曾被清出,该区已被宣布为移民的禁地,因为它为盗匪们提供了一个理想的避风港。但这个措施未取得成效。到15世纪初期,据说该区域已有20万以上的非法占地者,在15世纪20年代,有几个县增设了移民的里。1465年至1476年当另一次移民潮引发了几次叛乱时(在此期间大批新的非法定居者反而又被驱赶返回原地),许多户才终于在那里获准重新登记。[34]
这些例子清楚地说明,明代存在的里的数字,与人口数字的精确编制工作毫不相干。对明代建朝后的任何时期来说,以里的数乘以其组成的户数110(甚至更糟的是,乘以550,即乘以每户5口的假设性的“通用乘数”)来计算人口的企图,都是毫无用处的办法。
上报的(即登记的)人口数字的精确性各不相同,这要视它们在地方里甲制中的重要性而定。北方人口数的重要性与南方大不相同:在北方,徭役以及货币税赋的征用量都是根据各户所定的等级,更具体地说,是根据丁(每户内16—60岁的健壮男人)来征用。因此,官府普遍注意保存反映财产(包括人力和畜力)分配的记录;由于耕作方法的性质不同,同样的这些财产,北方比南方更加重要。除了这一有利于保存记录的因素外,北方官府控制的程度较高,地方上有势力的地方集团(如有功名的家族)较少,那里有可能把移民纳入里甲制中,这些都使保存的记录在较长的时期内较为可信,特别在河北和河南更是如此。在南方,根深蒂固的非法行径、较不公平的土地分配、妇女儿童不登记的普遍做法(官方或多或少地不加追究,结果儿童成年后继续不登记),使人口的记录非常不完整。之所以对此没有进行什么纠正,是因为这些记载并不直接为了征税的目的。只是往后拖了较长的时期,才作出了一些纠正的措施,但是对付南方最不合理的税赋分配措施是进行新的土地丈量和不再依靠人口数字的较新的税制,于是人口数字就成了过去税制的无意义的遗物。[35]在明代较晚时期,官府尝试进行几次新的户籍调查,但它们是零星的,与下面讨论的新的土地丈量尝试相比,也是次要的。
在万历朝(1573—1620年)期间,也许与在新税制基础上大力重建地方税赋结构的尝试有关,许多县增加它们的人口数字,甚至那些在以前多年来上报人口减少的数字也增加了。利夫·利特鲁普假设,新数字可能是以新编的地方记载为依据,但这个假设没有证据。[36]更可能的是,它们反映了对在册户籍的修正,而不是全新的人口普查。例如,在福建省惠安县,叶春及(1532—1595年)留下了大量里的计量的材料,除去某些基本上可以解释的差异,材料似乎有几分可靠。[37]这次“新”调查的问题是它得出的新数字与1489年的数字相比几乎未变。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这些数字意味着对旧的里集合体后代的另一次再调查,而忽略了大批后来住在那里而仍未纳入里甲制的居民。另外,可以看出妇女数字是使用平均乘数作出的。
中国北方的人口(即个人,相对于户)的数字是比较可靠的,它显示的增加速度大于户。这种情况似乎反映前面所述的原因,即不要求一个户分家,当儿子或孙子结了婚,也不鼓励这样做,这种做法本质上不构成逃税。我们必须设想,在徭役变得过于沉重之前,当里内各户的平均境况稳定,户与户之间的经济差别不是太大而且随时会发生变化时,采用某些方式公平地重新分摊税役,对里之内各成员本身有利。但是,随着农业日益货币化,重新分摊税役负担的其他方式形成了。同时,内部经济的日益分层化,进入官场的途径更加多样化,减低了民众反抗权势者私利的普遍愿望和能力。这些变化的后果是,甚至在北方,记录的质量终于下降了。
在南方,对里甲制不利的因素从明代刚开始就有了。口与户之比例下降而不是提高,因为逃避口的登记甚至比逃避全户的登记更加容易。
国内的迁移类型
在明代,两大人口再安置的类型影响着人口趋向和官方的人口记录。一类是官府命令的强制民众进行的重新定居;一类是在灾祸的压力下发生的或自愿的内部迁移。
在明代开始时,或是由于导致建立明朝的内战,或是由于更早的混乱,中国北方的大部分都处于荒芜状态。为了进行补救,洪武帝和永乐帝都重新安置了大批民众。[38]仅仅洪武朝时候,由于这些政策约有300万人被重新安置。他们主要来自不像其他地方深受14世纪中期战祸的山西。[39]在河南发现的一块“迁民碑”记载了来自山西的一个流民群体(110户整,说明它严格地遵照官方的规定标准)。[40]来自山西的自愿的移民源源不断地迁移达到了如此规模,以致官府后来不得不命令移民返回山西。再安置政策对中国北方的发展有巨大影响,其痕迹可在方言和风俗中找到。在南方,洪武朝时期也出现了从浙江和福建的沿海富饶地带向其内地的强制性迁移。
其他两大内部迁移与政府的干预关系较少。前面已经讨论了特别在15世纪期间像流民这样的浮动人口向毗连河南西部的荆襄地区不断的流动。又出现了从江西平原向江西山区和向整个湖广以及新建的省份相似的流动。[41]向土地肥沃和相对空旷的湖广区域的大部分迁移发生在明代很早的时期。直到清初,湖广才不再接纳大批前来的移民。[42]惟一的例外是洞庭湖周围的地区,那里继续吸引着流民。许多移民作为工匠和小贩来此,但他们在新居住地相当容易转为佃农。他们因为是流民,不能被纳入里甲;通过开发新的和因此不必纳税的土地,他们能够转变成完全独立的农民。[43]
这些国内的迁移部分地由官府自己引导。明初不发达区域的税赋份额是低的,尽管这些区域后来有了发展,仍保持低税额。结果,这些地区继续吸引外来者,同时民众倾向于逃离在明朝开始时已经稳定和繁荣的区域,因为那些繁荣区域较高的税率反映了它们原来较好的境况。
明代人口的增长也引起了十分地方化的迁移。例如,在浙江东部,迁移主要在1550年后趋于频繁,那时宗族分支迁移到附近,常常迁向县内的同一个乡内。新的定居地常常位于现存的村落之间,这样做通常只要作出很小的灌溉规划。从某人原来的住地迁出而实际上仍留在离它很近之处,这样就可能容忍了一种逃税形式,即听任他逃离以前的里甲登记:迁移的户被列为“绝户”,或者至少在原来的里的征用额会降低;可能仍需缴纳田赋,但徭役可能免除。[44]虽然这种做法严格地说是不合法的,但难以制止。
人口统计学的标志
近来,有的学者更加力图弄清较后期的中华帝国人口中诸如一个人的配偶数、守寡的比率、婚姻的生育率、性别比率、婚姻双方的年龄差别等人口统计学的特征。关于人口中的精英的、甚至皇室的宗谱的抽样材料已经提供了使用方便的数据。其他家庭的家谱也被充分地利用。甚至更新和更复杂的统计方法也被用来从有限的史料中推断各种数据。如同斯蒂文·哈勒尔等人所论证的那样[45],中国的大族比欧洲的氏族更能贴切地反映一个能包容财富和地位有巨大差别的复杂的社会,因此对大族的研究并不像研究英国贵族那样有社会偏见,这肯定是正确的,但是对这些家族的研究仍难以取得可以方便地加以概括的资料。使用中国资料的家谱学,家务必把许多复杂因素考虑进去。[46]
上面已经提出应谨慎处理的问题,但是人口统计史学者的几个发现,仍能引起人们的兴趣。总之,他们的发现倾向于说明,整个明代以至于清代,人口增长的速度普遍降低,这主要是由于死亡率的上升。很重要的一个发现是出生的平均寿命在明清时期普遍缩短了。[47]高层精英成员和下层人们的死亡率有着很大的差别。[48]
总结起来,可以用来证明并坚持明中叶至清中叶生活质量和人口增长速度趋于恶化的各种数据如下:未婚者的百分比增加;一夫数妻的人数减少;在全国范围内(湖北可能例外),1500年至1800年期间平均的死亡年龄稳定地下降。这些数据已在图表9-3中标出。只有1675年至1725年稍低的初生年龄(与以前和以后的世纪相比)可以对此结论提出异议。因此,我们可以作出结论,从1500年至1800年人口增长速度应该是稳定和缓慢地在下降,从明过渡到清的恢复元气时期可能是例外。[49]
人口计算
为了试图对1380、1500、1600年和1650年的中国人口作出新的计算,我们必须用中央政府在1380、1391年和1393年编制的人口调查数字作为基础——1393年的一次是对以前人口调查的复核。在14世纪晚期的这些数字中,江苏、江西、福建、湖南和广西的数字低于宋元两代的相应的数字。较低的数字可以说明,未完全登记是比何炳棣和其他作者所暗示的更为重要的因素。[50]关于明代人口的一篇老的、但仍有用的研究论文的作者横田整三作如此说。[51]因此,我们可以相当保守地接受1380年的人口为8500万这一数字,此数是横田的大致估算。这将在官方调查的6000万这一数字加上2500万,其数字的分配如下:北方少登记数500万;全国女性和儿童少报1000万(17%);四川、沿海省份和各省周边少报1000万。
图表9-3 1500年至1800年区域的估计寿命
注:图表的数字表明人口的平均死亡年龄已经达到中国人年龄15岁(原文如此,疑为45岁。——译著者)。所有数据来自刘翠溶:《明清时期家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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