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90部分在线阅读

字体大小: | | 上一章 / 章节目录 / 下一章 / 返回书籍页面 / 当前阅读进度690/1806

[163]见鹤见尚弘:《明代的畸零户》。
[164]见鹤见尚弘:《明代的畸零户》;又见布鲁克:《空间结构》,注100。这个事实完全否定了郝若贝“计算”的明代数据,见其《750—1550年中国的人口统计、政治和社会的变化》,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42,第2期(1982年12月),第365—442页。
[165]这是宫崎市定的论题,见其《宋代以后的土地所有形式》,载《东洋史研究》,12,第2期(1952年12月),第1—34页。他的观点近来至少被鹤见尚弘的鱼鳞册研究含蓄地证实。见鹤见尚弘:《鱼鳞册调查》;《论国立国会图书馆所藏康熙十五年丈量的长洲县鱼鳞册》,载山崎光生退官纪念会编:《山崎光生退官纪念东洋史学论丛》(东京,1967年),第303—318页;《清初苏州府的鱼鳞册考察——集中讨论长洲县下二十五都正扇十九图鱼鳞册》,载《社会经济史学》,34,第5期(1969年1月),第1—31页;《康熙十五年丈量苏州长洲县鱼鳞册田土统计的考察》,载木村正雄先生退官纪念事业会东洋史论集编集委员会编:《木村正雄先生退官纪念东洋史论集》(1976年),第311—344页;《康熙十五年丈量的苏州府长洲县有关田土统计的再考察》,载中岛敏先生古稀纪念事业会编:《中岛敏先生古稀纪念论集》(东京,1980年),第415—433页。又见足立启二:《清代苏州府地主的土地所有的发展》,载《熊本大学文学部论丛》,9(1982年11月),第24—56页;《清代和民国期农业经营的发展——专论长江下游》,载中国史研究会编:《中国史像的再构成——国家与农民》(京都,1983年),第255—288页。
[166]这些1397年的数字取自1370年阴历二月的《实录》并引于寺田隆信:《明代苏州平野的农家经济》,第8页;张哲郎:《地方控制》,第95页。
[167]见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
[168]例如,见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的统治结构》;张显清:《明代官绅优免》。当然,大规模公共工程可能需要不同的措施。
[169]甚至三等的划分也对结婚形式有影响,见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的统治结构》,第173页。
[170]奥崎裕司的《中国乡绅地主》第6章提到这种情况。
[171]研究作品中有,居密:《14—15世纪财政和农村控制制度的变化》,载《明史研究》,3(1976年秋),第53—69页;伍丹戈;《明代的官田和民田》,载《中华文史论丛》,Ⅰ(1979年),第119—163页;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北村敬直:《论明末清初的地主》。
[172]后一种权力到清初期才被放弃或撤销。
[173]北村敬直:《论明末清初的地主》,载《历史学研究》(1949年),转载于北村敬直:《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京都,1971年),第18—49页,特别是第36页。
[174]有的作者把官田译成“公共的土地”,这是用词不当。它不像湖泊和山地那样为公共所有,而是私有的,所有主是国家,“官”有“帝国或皇帝”之意。应该指出,晚明官田也被用来指“官员的地”,即有功名者所拥有的并免去徭役的土地
[175]关于较特殊的土地类别的概述,见李龙潜:《明清经济史》;李文治:《明清时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载《经济研究》,8(1963年),第67—77页;9(1963年),第55—61页。关于庄田能引起的某些地方问题,见佐藤文俊:《明末社会和王府》,载其《明末农民叛乱》(东京,1985年),第152—160页;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载《历史论丛》,Ⅰ(1964年9月),第219—305页。关于屯田,见刘凤鸣(音):《明代(1368—1644年)的屯田》(汉堡,1984年)。
[176]关于最后一点的叙述,见北村敬直:论《论明末清初的地主》,载《历史学研究》(1949年),转载于他的《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京都,1971年),第21页。
[177]村落很长时期持续不变的定额制不一定是合法的,它产生的后果是在政府和实际纳税人之间制造了一个中间阶层。古岛和雄已经注意到这种情况,见其《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东京,1982年),第3—33页,特别是第32—33页,注21。
[178]取决于把土地依附于特权户的原来平民的财富和地位。他们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从依附(贫苦农民也许为新主人干卑贱的活以换取税役的豁免)到平等(较富裕的平民使用与有功名的户的关系逃避税赋)。
[179]投献似乎比诡寄形成更多的社会关系。例如,见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第685页。但这些名词有时可以交替使用。又,同一名词可应用于不同的社会现实。例如,见酒井忠夫:《中国善书的研究》。清水泰次的著作包括:《投献考》,载《东亚经济研究》,11,第2期(1927年4月),再版于其《明代土地制度史研究》(东京,1968年),第385—404页;其他两篇转载于第421—422页和第443—458页,这些作品常被引用,但现在已过时。关于分立门户,见本章此处注释。
[180]粮长长途运粮通过15世纪的几次改变(如“改对”运输)而距离缩短了,最后在1471年军队接收了一些粮食托运任务。见星斌夫:《明代漕运的研究》(东京,1963年),马克·埃尔文摘译成英文,载密歇根摘编集,Ⅰ(安阿伯,1969年);黄仁宇:《税收》。
[181]我们务必记住,甚至是重要的富户也会因担任此职而倾家荡产,一名叫刘英的高官的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他致仕后,曾与一名知县争吵,后者进行报复,派他及其家庭成员担任7名粮长,为的是使他破产。见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详情见此书第67页注2。
[182]这究竟是涉及短距离迁移的实际人口统计过程(如始于北村及其“地主论”的许多日本学者所主张的那样),还是土地权基本上转向城镇,还是真正向城镇迁移(主张“城乡一体论”的学者的假设),但只是有功名的人或商人一生中一个暂时性的阶段。这些都是引起争论的问题,但这并不影响征用赋役的目的。如果人们注意到“城镇”往往是新的经济和社会中心而不一定是县的治地,这三种情况无疑都会发生。
[183]见杰里·保罗·登纳林:《财政改革和地方控制:士绅—官僚的结盟在征服后的生存》,载魏斐德和格兰特编:《晚期中华帝国的冲突和控制》(伯克利,1975年),第86—120页;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130—137页。
[184]森正夫:《十五世纪前半期苏州府徭役劳动制的改革》,载《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论周》,41,《史学》14:《中村荣考教授选官纪念》(1966年3月),第105—124页;又见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第3章。
[185]关于这些变化,见前面注引的森正夫的著作;赖惠敏:《明代南直隶赋役制度的研究》,载《文史丛刊》,63(台北,1983年);郁维明:《明代周忱对江南地区经济社会的改革》(台北,1996年)。
[186]有的作者,如小山正明认为,征税的有些变化是根据户的类别作出的,但论据不足。
[187]黄仁宇:《税收》,第92页。他的论点比较悲观。
[188]见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例如,16世纪上虞县(浙江的绍兴附近)的穷人和同时期海盐县的富人。
[189]清水泰次:《明代租税银纳的发展》,载《东洋学报》,22,第3期(1935年),第367—416页;山根幸夫:《一条鞭法和地丁银》,载《中华帝国,世界历史之十一》,筑摩书店编集部编(东京,1961年),第282—299页。
[190]清水泰次:《中国近世社会经济史》(东京,1950年)。
[191]一般地说,折纳率低于市价,有利于纳税人。见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195—196页。
[192]由柯暹在当地试行以后,见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28页。
[193]与这项改革有关的其他几个重要人物是:在广东、福建、陕西任职的朱英(1417—1485年);在江西、江南任职的崔恭(1409—1479年)。
[194]前两个名词常常可以交互使用。
[195]这个例子很清楚,甲已不再是每年都服劳役的户的群体,而是全部户在特定的一年都服劳役的甲。
[196]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
[197]在任何年份,当劳役沉重时,服役户的百分比很低;唐文基的《明代赋役制度史》(第125页)列举的22例中,有10例低于3%。在大部分情况中,平均的均徭银每年每(登记)人为0.05两至0.1两。见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46—247页,表35。在一特定年份中,不是所有的登记户都缴纳,因此单独户的缴纳就较高。又见岩见宏:《明代嘉靖前后赋役改革》,载《东洋史研究》,10,第5期(1949年5月),第1—25页;小山正明:《明代华北赋役制度改革史研究的探讨》,第99—117页。
[198]这种办法称八分法,由1508年科的进士沈灼首倡,只应用于漕运劳役,其他公共开支仍由里甲劳役提供。见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第136—140页。但八分法不得不在1537年被修正。
[199]这一福建的制度(后来不知什么名称),为盛芣(1418—1492年;1457年至1464年在福建)首倡。更典型的是武进县(江南常州府治地)约在1500年至1510年马姓副知县采用的丁亩并重的办法。由于各户的亩数可能多于丁数,所以就非常重视亩。见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第2章,第123页。又见梁方仲:《明代十段进法》,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7,第1期(1944年),第120—137页,孙任以都英译文,载《中国社会史论文选译》,第7期(1957年),第270—280页。
[200]后一种制度并不总是受到欢迎:如唐顺之就是著名的主张10年一缴的人。见《明人传记辞典》,第1252—1256页。又见梁方仲:《明代十段进法》。
[201]小山正明:《赋役制度的变革》,第334—335页。
[202]酒井忠夫:《明代前中期的保甲制》,载清水博士追悼纪念编辑委员会编:《清水博士追悼纪念——明代史论丛》(东京,1962年),第577—610页。山根幸夫的《明代徭役制度》(第63页)提到总甲始于1447年福建的延平。又见岩见宏:《明代徭役制度》,特别是第192—200页。

< 章节目录 >   < 上一章 >   当前阅读进度690/1806   < 下一章 >   < 返回书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