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95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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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但也有人说,许多人完全脱离农业。有人提到1550年有60%—70%的人脱离,这几乎可以肯定是夸大。见寺田隆信:《明代苏州平野的农家经济》。这样应该会使留下务农的人境况好一些。
[364]此数划为地主仍绰绰有余,因为一户平均只耕10亩地。甚至著名的士绅归有光(1507—1571年)、张履祥(1611—1674年)和董思白(翰林)等,拥有的地不过20—40亩。归有光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第759—761页;张履祥,见恒慕义:《清代名人传》,第45—46页;张履祥,有时也读张礼祥。见寺田隆信:《明代苏州平野的农家经济》。
[365]寺田:《明代苏州平野的农家经济》。
[366]鹤见商弘和足立启二进行了调研。见鹤见商弘:《鱼鳞册调查》;《康熙十五年丈量的一本长洲县鱼鳞册》;《有关清初苏州府鱼鳞册考察》;《康熙十五年丈量苏州府长洲县鱼鳞册田土统计的考察》;《再考察》。见足立启二:《清代和民国期农业经营的发展》;《清代苏州府》。赵冈在其著作中也提到明清的鱼鳞册,但他的分析是粗略的,他提出的鱼鳞册的出处未经很好的调查。见赵和陈:《中国土地制度史》,第5章。
[367]该鱼鳞册的时期从1676年起,并基本上(但不是全部)可追溯到张居正的丈量。它显示20世纪耕地的96.5%—100%已经记录在册,因此少报现象极少。
[368]根本无地的人不记入鱼鳞册。甚至既登记佃农又登记有地者的鱼鳞册也的确很少,而这些登记对文中的那种计算又是必要的。前面已谈过,所有这些清初的鱼鳞册显然都追溯到张居正丈量时期盛行的状况。
[369]足立启二:《清代和民国时期农业经营的发展》。
[370]册25B/19—正册,日期也始于1676年。
[371]此册所提到的税的等级指明,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个文献来了解晚明的情况:税额和分类与1620年的相等,只是作了所称的几处次要的重新分类。
[372]鹤见商弘:《康熙十五年丈量苏州府长洲县鱼鳞册田土统计的考察》;《有关清初苏州府的鱼鳞册的考察》。
[373]长洲鱼鳞册21B/8。
[374]鹤见商弘:《苏州府长洲县鱼鳞册田土统计的考察》。
[375]同上注;福武直《中国农村社会的构造》报道了民国时期类似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因为小农在劳动力有富裕时通过租地把耕地扩大到适当的规模,其境况要好于不如此行事的人。佃农本身的社会地位,甚至经济地位似乎不会因此而有所不同。见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第417页。
[376]册24/20。
[377]鹤见商弘:《再考察》。他在别处报道说,在其他尚未经分析的鱼鳞册中有更多的自耕农。见其《鱼鳞册调查》,第61页。
[378]除非田赋轻于通常的税率和文中所提到的土地数被低估了,他控制的360个佃仆并不全部用于务农。见彭超:《休宁〈程氏置产簿〉剖析》,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4(1983年),第55—66页。
[379]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
[380]从1393年至1515年,王氏宗族从自耕农购买的地块大多为2亩或更少;到1522年,以这样小数量购买的土地总共才65亩,可是王氏肯定不是无足轻重的门第。见刘森:《略论明代徽州的土地占有形态》,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1986年),第37—43页,刘使用旧的词藻,仍称它是“大地主所有制”。休宁的洪家的地产增加也很缓慢:1390年至1604年,只增加了80亩稻田,5亩旱田和104亩山地。见叶:《明清徽州农村社会》。
[381]彭超的《休宁》一文衡量土地的大交易从嘉靖时期(1522—1566年)的23%增加到天启时期(1621—1627年)的90%,但没有确切地说明他考虑的“大”和“小”交易的界限。
[382]刘森;《略论明代徽州》。
[383]刘森:《略论明代徽州》。白银仍短缺,这从珠宝可用来支付这一事实得到证明。见彭超:《休宁》一文。
[384]在洪氏的契约簿的103份契约中,61%的契约的双方是宗族的成员,3%是原主购回的契约,8%是邻居购地的契约,剩下的契约性质不明。
[385]在当地,宗族土地有时(但这些例子相当晚)能包括全村耕地的70%以上。见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
[386]歙县的胡家一般只收到八九成实物租,货币地租的收入也只有90
%。见章有义:《十七世纪前期徽州租田关系的一个微观研究——歙县胡姓〈怀忻公租簿〉剖析》,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5(1983年),第33—59页。
[387]张履祥写的书在实用性和非规范性方面,不同于所有的官方汇编,此书根据沈氏的《农书》写于1658年,沈氏的情况不详,只知道他可能是张的亲戚。第1部分多少与日常农活有直接联系,而第2部分,即张写的部分则略为系统化。见古岛和雄:《〈补农书〉的撰写及地点》,载《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3(1952年),转载于其《中国近代史社会研究》(东京,1982年),第334—367页;又见第307—333页之文。
[388]除了前面的注所引古岛和雄的研究作品外,见陈恒力:《补农书研究》(北京,1958年);田中正俊:《〈补农书〉诸研究(上)——明末清初土地制度史研究的动向》,载《东洋学报》,43,第1期(1960年6月),第110—116页。
[389]试图对张履样的数据量化,但很困难,可能出现几种有矛盾的解释。张本人有几次提供了很详细的记载,但他忽略了几种大开支和用于村社工程的所有钱财(他作为一名优秀的儒生,试图组织这些工程)。见足立启二载于《史林》,61,第1期(1978年1月)第40—69页之文;关于批评文章,见岩间一雄:《明末清初长江三角洲自耕农经营——农氏张履祥的自耕主义》,载《土地制度史学》,196(1982年7月),第52—68页。
[390]古岛:《〈补农书〉撰写和地点》。
[391]陈恒力:《补农书研究》。当时的工钱约13两(包括5.5担米),在晚明一年收入此数虽低,但还是适当的。
[392]见吴金成:《中国近世社会经济史研究——明代绅士层的形成和社会经济分析》,载《大东洋史学研究丛书》,3(汉城,1986年),第293—312页有英文摘要。渡昌弘全部译成日文:《明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绅士层的形成和社会经济分析》(东京,1990年)。
[393]见中央研究院编:《中央研究院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1986年12月29—31日——庆祝中央研究院院庆六十周年):明清与近代史组》(台北,1989年),第1卷,第189—211页的《明代江西农村中的社会变化与审视》中的表4(第203—205页)。
[394]例子见吴:《明代江西》,第196页。
[395]例子见曹树基:《湖南人由来新考》,载《历史地理》,9(1990年10月),第114—129页;关于湖北4个县,见第115页表1;关于湖南,见表7(第123页)和表9(第125页)。清代的迁移显然要少得多。又见傅衣凌:《明代江西的工商业人口及其移动》,第1—7页。
[396]见萧放:《论明清时期江西四大工商市镇的发展及其历史局限》,载《江西经济史论丛》,1(1987年5月),第139—175页,第141页。
[397]见梁森泰:《明清时期浮梁的农林商品》,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1988年),第28—38页,特别是第36—37页。
[398]关于这些城市和其他城市,见萧放:《江西四大工商市镇》。
[399]崇田德与安野省三的意见针锋相对,后者观点见其《明末清初长江中游的大土地所有制考察——专论湖北汉川县萧尧采集的材料》,载《东洋学报》,44,第3期(1961年12月),第61—88页。安野省三不相信有地主市场。罗斯基也不相信,见其《农业变化》。
[400]开始有人认为此说始于晚明,岩见宏首先把日期推到16世纪初期,寺田隆信在1979年则发现了天顺时期(1457—1464年)的材料。见岩见宏:《湖广熟,天下足》,载《东洋史研究》,20,第4期(1962年3月),第175页;寺田隆信:《湖广熟,天下足》,载《文化》,43,第1—2期(1979年9月),第87页。又见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中译本序言》,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3(1984年),第51—54页,这是他原著的中译本的介绍。
[401]在清代初期,当地主企图通过押租收到更多的收成和输出超过整个区域经济承受能力的大米时,这种情况最终导致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冲突。见崇田德的论文及黄宾(音):《清代的米骚乱》,载《亚洲研究杂志》,41,第4期(1982年8月),第767—788页。
[402]安野省三:《明末清初长江中游的大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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