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96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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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见皮埃尔—厄蒂安尼·威尔:《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中的国家干预:以帝国晚期湖北省为例》,载S.施拉姆编:《中国国家权力的范围》(伦敦和香港,1985年),第285—347页。
[404]这里我同意皮埃尔—厄蒂安尼·威尔的观点,见其:《中国的水力循环:16—19世纪的湖北省》,载《法兰西远东学院学报》,68(1980年),第261—287页。不过应该提出,汉口同时因其内地日益重要而得益匪浅。见谷口规矩雄:《汉口镇的建立》,载布目潮风:《唐宋时代行政经济地图的构成(研究成果报告)》 (大阪,1981年),第111—119页。
[405]职务有塘长、坝长和垸长,垸在湖南是指圆形的小低洼地。
[406]在华容县,工程从48个增至100个(至嘉靖晚期,在16世纪后半期);巴陵县(岳州府治地)在15世纪从20个增至50个。
[407]见吴金成:《明末洞庭湖周边的水利开发和农村社会》,山根幸夫译成日文载《中国水利研究》,10(1980年10月),第14—35页。
[408]例如在湘阴,原来的小土地所有者的一半逃离其居住地或变成佃农,而有一半移民已变成土地所有者。丘浚(1420—1495年)已经要求把后者纳入湖广的税册,但实际上这些税册很少被修正。见《明人传记辞典》,第249—252页丘的传记,和吴金成《明末洞庭湖周边的水利开发》。关于丘浚见朱鸿林:《丘浚及其〈大学衍义补〉:15世纪中国的经世思想》(普林斯顿大学论文,1983年)。
[409]我同意保罗·J.史密斯:《公元2年至1948年长江上游的商业、农业和中心形态》,载《晚期中华帝国》,9,第1期(1988年6月),第1—78页;他试图用某些明代材料,再进而外推到自宋至清的时代,来研究明代的四川。我把史密斯所用的宋代名称改成明代的和现在通行的名称。
[410]进士功名的名单也说明类似的变动,除了成都周围地区外,还有重庆周围地区也得到照顾。
[411]例如,见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北京,1961年),傅主张是推进因素;罗斯基:《农业变化》,主张是牵制因素。
[412]甘薯从吕宋引进,1594年歉收后,金学曾(1568年科进士)大力推进在贫瘠土壤上种植。见吴震强:《福建南部的小农社会》,第195页。
[413]在1490年,龙岩、长泰、南靖和漳平仍见不到商人;但在16世纪,据说福建人口中有一半不得不在村外活动中谋生,米和银成为与外界联系的重要纽带。又见吴:《福建南部的小农社会》。
[414]前田胜太郎观点,引于吴:《福建南部的小农社会》;又见吴:《贸易和社会》。
[415]棉花的马来语(原来为梵语)为kapas或kapok,很早就在福建种植,但不很普遍。见吴:《福建南部的小农社会》,第211页;又见周振鹤、游汝杰:《方言与中国文化》,第237页。
[416]张彬村:《晚明福建的海上贸易和地方经济》,载E.B.弗尔梅尔编:《17—18世纪福建省的发展和衰落》,载《莱顿汉学》,22(莱顿,1990年),第63—82页。张的文章也很重要,他发现1620年的一次紧缩,并把它归因于商品供过于求。
[417]吴:《贸易和社会》;《福建南部的小农社会》。
[418]自1450年以来,特别在海澄(又称月港)被指定为官方港口以后,福建在海外贸易方面已占支配地位。1590年前后,福建年进口值估计超过100万两,此数甚至排除贪污的因素。见张彬村:《海上贸易:16世纪的福建》(普林斯顿大学论文,1983年);张:《海上贸易和地方经济》。
[419]关于造成不在本地的地主数增加的情况见本章一田数主制之文。福建的乡村地主还直接住进城市,部分原因是城市生活更有吸引力,部分原因是他们非常害怕海盗。见滨岛:《明代江南农村社会》,第2章注23。
[420]关于这一解释,见吴:《贸易和社会》;《福建南部的小农社会》,第200页。
[421]沿袭国家的指导方针,一名士兵可得到25—30亩,大大地超过了他的需要。
[422]在有的情况下,福建寺庙的支配地位是如此牢固,以致有的作者断言,向寺庙奉献的祭祀礼仪的负担比正规的税赋更沉重。吴:《福建南部的小农社会》,第204页。
[423]黄启臣:《明清珠江三角洲商业与商人资本的发展》,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3(1984年),第37—50页。
[424]见此处注释。
[425]见叶显恩:《略论珠江三角洲的农业商业化》,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1986年),第16—29页。
[426]这说明了为什么这个地区的大量土地被划定为“塘”(1581年在龙山乡占土地的18%),对它征的税也更高。
[427]包田,见叶显恩:《略论珠江三角洲》。
[428]何炳棣:《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1368—1911年社会流动的几个方面》(纽约,1962年);张仲礼:《中国的绅士——他们在19世纪中国社会的作用》(西雅图,1955年)。他们是这场争论中最杰出的学者。
[429]何炳棣只把获得举人及以上功名的人列为精英。如果其父系的前三代未出过任何生员,何就称此精英分子出身“地实寒微”;在明代,这一类人占全部他界定的精英的比率从46.7%下降到19.2%。
[430]费孝通的定义,见《小农和绅士:中国社会结构及其变化的一种解释》,载《美国社会学杂志》,52,第1期(1946年7月),第1—17页。当时它包括人口的1/5。
[431]希拉里·J.贝蒂对此作了明确的阐述,见《中国的土地和门第——明清时期安徽桐城县研究》(剑桥,1979年)。基思·黑兹尔顿声称,地方精英中“偶尔能培养出上层绅士,作为阶段性地证实和巩固其地方精英地位的手段”;黑兹尔顿:《徽州的世系和地方精英》,第6页。
[432]最后一种豁免被认为是非法的,不过有人持相反意见;在当时这是一个热烈争论的问题。
[433]见酒井忠夫《中国善书研究》等著作。当绅士日益以地方为基础时,这种现象变得更加流行,见下文;到那时,大部分地方的投靠还与亲王的庄园有关。
[434]在特权不包括豁免正规徭役(可豁免非正规的徭役)的地方,徭役很重,有时绅士也不愿购买土地;例如海瑞(1513—1587年)就如此评论,据姚汝循的《寄庄议》,这种情况在一条鞭法实行后得到补救。崇田德引其文,见《乡村支配的成立和构造》,再版本第197页和第205页,注44,引自《天下郡国利病书》。关于海瑞,见《明人传记辞典》,第474—479页;米歇尔·卡蒂埃尔:《16世纪中国的改革,1558—1562年海瑞在淳安》(巴黎,1973年)。
[435]当然,著名的艺术家等人避而不与地方上有财有势的人为伍,因此得到超脱的“山人”的名声。参阅威拉德·J.彼得森:《苦葫芦——方以智和知识变化的动力》(纽黑文,1979年),第130页。
[436]例如见张英(1638—1708年)之文,他说投靠土地只是因为这样就更加安全。贝蒂:《土地和门第》。关于张,见恒慕义:《清代名人传》,第64—65页。
[437]由于这种特权地位经常在不同的家族之中进行再分配,并不是土地所有制的直接结果,情况更是如此。见崇田德:《乡绅支配的成立和结构》;《乡绅的历史性质——乡绅观的由来》,载《船津胜雄教授纪念号(历史学)》,22,第4期(1971年3月),第85—97页。
[438]但是通过他们的随从和代理人,他们仍能与其农村的财产保持联系。
[439]在日本,这场争论称“乡绅土地所有”的辩论。首先提出辩论的学者是佐伯有一(在1957年)和安野省三(在1961年),当时不在本地的地主所有制首先与官员联系起来。见佐伯有一:《明末董式之变——有关“奴变”的性质》,载《东洋史研究》,16/1(1957年6月),第26—57页;安野省三:《明末清初长江中游的大地主所有考察》。有人作出了一些努力,企图把以下现象纳入这一观点,即地主除了对其直接的佃农外,还对小农行使权力,并力图说明绅士支配了地方社会的各个方面。这就是崇田德主张的“乡绅控制”观点:《乡村支配的成立和结构》;此文虽有夸大,但仍是这个题目最易懂的假设;但又见足立启二载于《历史评论》,400(1983年8月)第134—151之文。对在其他方面独立的小农行使权力的方式是土地市场控制、高利贷、市场、强制、与官员的关系、司法程序的影响、灌溉活动和慈善事业。关于对这场辩论的总的看法,见森正夫:《乡绅的土地所有论》,载《历史评论》,304(1975年8月),第11—16页;《日本明清史研究中的乡绅论》,载《历史评论》,308(1975年12月),第40—60页;312(1976年4月),第74—84页;314(1976年6月),第113—280页;吴金成:《日本对中国明清时代绅士层的研究》,载《东亚文化》,15(1978年12月);日译文载《明代史研究》,7(1979年11月),第21—45页;坛上宽:《明清乡绅论》,载谷川道雄编:《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第6章(名古屋,1993年),第192—233页。
[440]关于清代的全面的论述,见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麻省剑桥,1962年)。
[441]对绅士的这种标准看法,可在如宫崎市定的著作中清楚地看出:《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和民众》,载《史林》,37,第3期(1953年6月),第1—33页;参见森正夫:《明代的乡绅士大夫与地域社会关系概论》,载《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论周》,《史学》,26(1980年3月),第1—11页;英译文载《亚洲学报》,38(1980年),第31—53页。
[442]是登纳林的用词,见登纳林:《嘉定保皇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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