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697部分在线阅读

字体大小: | | 上一章 / 章节目录 / 下一章 / 返回书籍页面 / 当前阅读进度697/1806

[443]的确,登纳林主张绅士关心“私利”的同时,没有否认他们也关心“大众的利益”,他本人也举了几个有公心精神的例子,但这些例子应作不同的解释;当王朝正沦于外国侵略者之手时,绅士力主扣押军需品以“增强地方的信任”。见登纳林:《嘉定保皇党》,第41页。在防御满洲人的战争中,当绅士反对把以银折纳恢复为缴米,以支付扶摇直上的军费时,他们以空洞的词藻慷慨陈词,争辩说国家失民心大于它取得的大米,从此事我也看不到什么“明显的宽广胸怀”。见登纳林:《嘉定保皇党》,第201页。绅士甚至极力反对有“私心”的认真的村社领导进行地方动员,并对真正的地方村社工作袖手旁观。这样,绅士不能指望有追随者就不足为奇了。我反对称绅士“有公心”而称社村领导“有私心”——即使他们在诡辩时使用这些字眼,我仍反对;但我不那么反对登纳林提出的把绅士和村社领导区分的意见。
[444]东林党可以说是最有名的例子,不过沟口雄三计算他们只有150人!沟口雄三:《东林党人士的思想——前近代时期中国思想的发展》,载《东洋文库研究纪要》,75(1978年3月),第111—341页。
[445]这是蒂莫西·布鲁克对“绅士”下的定义,他认为绅士是不包括商人、耆老或豪强的社会网络。我肯定要包括前两个集团的一些人,尤其是耆老,他们也许在职务上形成这个群体的稍低的一层。蒂莫西可能指的是官方的“耆老”,这些人可能是压迫人的土豪,而不是道德领头人。见蒂莫西·布罗克:《中国社会中的绅士支配:1500—1700年地方社会结构中的寺院和族系》(哈佛大学论文,1985年)。
[446]严格地说,乡的意思是县以下的单位,在明代享有实在的、但是半官方的地位,处于县和里之间,但是在“乡绅”和“乡官”的名词中,“乡”仍是“地方上”之意:“地方上”泛指从省到县以下的任何对象,其意义视文字的上下文而定。约从1500年起,“乡”被放在表示官员或功名获得者的名词之前,其首要意义为“乡下”。“绅”与士大夫(本文中的精英)一起很早就被使用,自正德时期以来用于“缙绅”或“绅缙”等名称之中。它只包括在任、退休或离任的官员,酒井忠夫的《中国善书》中强调这一点。明代与宋代不同,官员不应与其门第或故地断绝关系。无官职的举人在晚明(崇祯)之前不包括在“绅”的行列。“缙”,有时“士”,用于无官职的功名获得者。登纳林在《财政改革》中在有官方关系的绅士与无官方关系的绅士之间作了更明显的社会区分,这样基本上以类似的方式划了一条界线,不过他更注意有关绅士的主观兴趣。也有很少的例子把生员也包括在乡绅之中(其中的一个例子可追溯到1612年),但这不是明代正规的做法;但生员被包括在士大夫等名词之中。见和田正广载于《九州大学东洋史论集》,9(1981年3月)第79—109页之文。“绅”原指周代官员佩戴的表示官品的腰带,“缙”是指生员以上所有有功名的人规定的便服的领边。
[447]关于这些作者,见登纳林:《财政改革》。
[448]关于研究地主、绅士、家族和地方控制关系的优秀作品,见北村敬直:《魏氏三兄弟及其时代》,载《经济学年报》,7,第8期(1957—1958年),转载于《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88—153页,论魏氏家族;寺田隆信:《山西同州的马氏——明清时代的一个乡绅系谱》,载《东洋史研究》,33,第3期(1974年12月),第156—182页,论马氏;特别是奥崎裕司:《中国乡绅地主研究》;滨岛敦俊:《明末江南的乡绅的具体形象——南浔庄氏》,载岩见宏、谷口规矩雄编:《明末清初期的研究》(京都,1989年),第165—222页,论袁氏家族。
[449]关于文中所提的几个因素,见森正夫:《中国前近代史研究中地域社会的观点》,载《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论周(史学)》(1982年3月),第201—203页。此文阐述相当系统,但不是结论性的。
[450]布鲁克:《绅士支配》。
[451]在1624年,海盐的绅士为了转移反对的力量,自己要求缴纳其三分之二的豁免。见森正夫:《日本明清史研究中的乡绅论》,第1—3部分概述明代社会经济史的三个发展阶段。
[452]据吴金成,1428年以来越南也存在,不过绅士阶层在那里没有发展起来,见其《明代绅士层的形成对社会经济的分析》,载《震檀文化》(1979年10月),第39—72页;山根幸夫、稻田英子译成日文,载《明代史研究》,8(1980年11月),第39—60页;9(1981年10月),第19—44页。以下我只论述文职的功名。
[453]这个问题已由日本学者和田正广和韩国学者吴金成进行探讨:前者调查了乡绅等名词社会组成的变化,以及他们的特权;后者调查了明代不同阶层的人口变化。见和田正广:《明代举人阶层的形成过程的考察——科举条例探讨》,载《史学杂志》,87,第3期(1978年3月),第36—71页;《徭役优免条例的发展和明末举人的法律地位》,载《东洋学报》,60,第1—2期(1978年11月),第93—131页;吴金成:《明代绅士层的社会移动》,载《省谷论丛》,13(1982年),第86—122页;此文由山根幸夫译成日文,载《明代史研究》,14(1986年3月),第23—48页;15(1987年3月),第47—66页。关于功名与官职的关系,见和田广正:《关于明代地方官职位身份制序列的考察》,载《东洋学报》,60,第1—2期(1978年11月),第93—131页。
[454]从任何人都能参加入学考试的意义上说,学堂制度仍是“开放的”,但科举考试不再对任何与学堂无关的人开放。见寺田隆信:《关于乡绅》,载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秘书处编:《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1982年),第112—125页。熙宁时期(1068—1077年)王安石执政时,曾试图作出类似的安排。
[455]就生员(名义上通过学堂入学考试的人)而言,他们的身份实效上终生有效:他们必须每两年或三年再应试,再取得生员的地位,但如果未考取,可以用数量不多的米购买。国子监也盛行这种做法。见吴金成:《明代绅士层的形成过程》、第1部分。
[456]例如见吴金成:《中国绅士新探:其形成和社会流动》(为亚洲研究协会中大西洋区第11届年会所作的论文,1982年10月22—24日,匹兹堡);《明代的国家权力和绅士的存在形态》,载滕纬藻、王仲荦、奥崎裕司、小林一美编:《东亚世界史探究》(东京,1986年),第267—280页。又见吴:《明代绅士层的形成过程》、《明代绅士层的社会流动》。
[457]严格地说,它只是一种可以赴乡试的资格,学堂的学员要重复取得生员的资格;关于一个有趣的例子,见彼得森:《方以智和争取知性活动的动力》,第48页。
[458]吴:《明代绅士层的形成过程》,第2部分。他采用何绍棣的人口估计数(我认为太低,见前文),这样就从总人口的0.046%上升到0.33%,他还把此数与清末的0.18%进行对比。以上提到的人口估计数说明晚明的比率与晚清的比率相似,这暗示功名获得者的重要性从明至清是相同的,而不是降低了。
[459]即提学官。政府很清楚失控的生员会造成的危险后果,在1436年设立此职。如见寺田隆信:《关于乡绅》。
[460]由于大部分税是在县的基础上计算的,晚明的绅士组织似乎把其政治范围的县而不是把定居地(如宗族)、里甲单位(如里长、粮长)或其他文化或集市区作为其基地。纯经济区尚未形成。见岸本美绪:《康熙年间的谷贱——清初经济思想的一个方面》,载《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89(1982年9月),第251—306页。
[461]例如1521年,京官的豁免范围从4000亩(正一品)到1000亩(从九品)。见张显清:《明代官绅优免》。
[462]这在法律上是绝对禁止的,但张显清(《明代官绅优免》)提到无锡的一个事例:绅士的土地如果没有达到豁免的数量,他们显然从知县得到钱的补偿。
[463]最高的豁免数为1500亩,退休的官员的豁免数可达“正常”数的7成,离任官员的豁免数可达一半。一名九品退休官员的豁免仍多于举人,这说明关于诡寄的抱怨为什么仍主要直接针对“官户”。
[464]这种超额土地被划定为“官田”;在其他材料中,此词被用来指免赋的田。见和田正广:《徭役优免条例》,第115页。
[465]和田正广:《徭役优免条例》。
[466]“村社”有许多意思,我这里只用于正常发生的合作组织。我在这里也不谈其他类型的村社(甚至不谈其中的几种),如住在蒙古领地中并发展成明代税制另一种形式(表现在对明代税吏的态度上)的汉人城市中的宗教性村社。见夫马进:《明代白莲教的考察——与经济斗争有关的新型共同体》,载《东洋史研究》,35,第1期(1976年6月),第1—26页。
[467]我们这里论述的主要是中小型的灌溉工程,大工程都是由国家组织,从每个里甲中征用数人。最大的工程可使用多达20万个工日。见滨岛:《明代江南农村社会》。
[468]苏州有时以小麦代替大米作为粮食作物。
[469]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第627—628页。文字见耿桔:《常熟县水利全书》,所述为1620—1621年的情况。
[470]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有关这个问题有争论。滨岛坚持,使用这种淤泥是国家承认的一种地主私人权利。虽然滨岛指出,在16世纪,私人可以拥有和继承小河等,但他没有反驳大部分著作明确反对的意见,即私人使用河泥等物属于非法;森正夫支持川胜守,甚至认为在明初为公共使用。我认为这两种观点可以调和,即指出在16世纪,许多小河是在有主的土地上开挖的,所有权就扩大到这些新开挖的小河。又见滨岛:《明代江南农村社会》、《明代江南三角洲治水的组织工作》,载《亚洲学报》,38(1980年),第69—92页;森正夫:《日本明清史研究中的乡绅论》,第1—3部分。
[471]属于前近代的所谓拉布鲁斯型危机,即高米价不能弥补上市大米量的减少,因为大部分人无米可售。例如1630年著名的陈龙正所描述的危机。陈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第174—176页。关于饥荒,见川胜守:《明末长江三角洲的社会和荒政》,载西岛定生博士还历纪念论丛编集委员会编:《西岛定生博士还历纪念——东亚的国家和农民》(东京,1984年),第487—515页。这类危机不同于康熙初期的萧条,那时粮食生产过剩,因为耕种的增加速度快于人口,粮价就下跌。农业人口没有足够的收入来创造对非农产品的需求,于是被同时代作者愈加看清的全面经济危机随之发生。
[472]川胜守:《明末长江三角洲的社会和荒政》,文中介绍(但没有充分分析)处理饥荒的文献;又见《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史研究》(东京,1992年),第4章。清代的制度不像人们常常设想的那样创新;在某些方面(如财政方面),其制度可能更有效,处理饥荒的国家制度基本上已经存在,而且做得比较成功,即使在17世纪40年代政府处境不妙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473]有人对圩田被分成小块时国家的干预程度进行了讨论,这个过程前文已经提到。滨岛敦俊假设发生率是高的,并注意到小块圩田使国家易于组织小型灌溉工程,用于挖小河的土地常常先被国家购买,它的税赋不再重新分摊。其他私有土地也可免税,而从挖成的小河得到的利益(用作肥料的河泥、芦苇和鱼)也可以私有。另一方面,原来的塘在改成稻田后常被课以高税。其他人指出,至少在有些情况下,划分圩田是自然的事情,也许常常由村社牵头进行。
[474]工钱是必要的,因为在农闲时有从事手工业和种经济作物的另外选择。参阅滨岛:《明代江南农村社会》,第177页。
[475]我们首先看到的材料是弘治时期(1488—1505年)关于一种不参加工程的人的贡献制度。见滨岛:《明代江南农村社会》。
[476]耿桔给我们留下了很详细的材料,他详细地列举了完成的所有工程,挖出土方的数量,“民众”和国家(但次数较少)贡献的程度,这些都明确地表明国家权力在地方一级的恢复,虽然耿的工程由于缺乏资金没有全部进行。
[477]在有些情况下,他们算作1丁;在其他情况下,他们总是全免。
[478]当然,除了非常特殊的情况,寄庄户暗指佃农;两者在明初都普遍存在。通过佃农征税在晚明成为一种新的发展,但不太普遍。参见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第213页。
[479]后一种做法在广东的番禺、南海、顺德和新会诸县之间实行,见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第220—224页。
[480]如果这些人是绅士地主,问题几乎与诡寄的做法相似;在这两种情况下,里可利用的徭役劳动力就少了。但在寄庄户的情况下,缴税也可能减少。例如寄庄户在绩溪(在徽州府)有12%的地,在盱眙(在江苏的淮安附近)有15.8%的地,在江浦(南京对面)有4%的地,在永春(在浙江[应为福建。——译者注]的泉州府)有2.5%的地,在顺德有0.7%的地,在渭南(西安附近)有5.5%的地,在保定(在河北)有3%的地。见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第214—215页表3—1。关于其重要性,又见第181—182页注114。
[481]在洪武和永乐期间,主要是南海受到影响,但从15世纪中叶起,许多工程也在番禺、东莞和新会开始进行。到了晚明,灌溉工程扩大到顺德和香山。
[482]关于以上情况,见松田吉郎:《明末清初广东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开发和乡绅控制的形成过程》,载《社会经济史学》,46,第6期(1981年3月),第55—81页。

< 章节目录 >   < 上一章 >   当前阅读进度697/1806   < 下一章 >   < 返回书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