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725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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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黄宗羲:《明儒学案》,第27卷,第618页。
[130]如罗伯特·克劳福所译:《张居正的儒家法家思想》,见《自我和社会》,第368页。
[131]如罗伯特·克劳福所译:《张居正的儒家法家思想》,第372页。
[132]张居正:《张太岳集》(1612年;1984年影印本上海重印,),第16卷,第7b页(第192页)。另引见嵇文甫:《晚明思想史论》,第50页;杨铎:《张居正年谱》,第43页。
[133]克劳福所译:《张居正的儒家法家思想》,第378页。参见张居正:《张太岳集》,第18卷,第1b页(第208页)。
[134]克劳福所译:《张居正的儒家法家思想》,第399页。
[135]稍改自克劳福的译文:《张居正的儒家法家思想》,第403页。
[136]张居正:《张太岳集》,第30卷,第16ab页(第373页)。另引见嵇文甫:《晚明思想史论》,第48页;部分见克劳福译文:《张居正的儒家法家思想》,第398页。
[137]对于这些理由的一种摘要,参见杨铎:《张江陵年谱》,第55页。
[138]张:《张太岳集》,第41卷,第1a—3a页(第516—517页)。
[139]邹元标:《经世文编》中的奏议,陈子龙总编撰(1639年;1962年北京重印),第445页,第5b、6b页和第7b页(第4891—4892页)。
[140]《明人传记辞典》,第54页;杨铎:《张江陵年谱》,第55页;朱东润:《张居正大传》(1945年;1968年台北重印),第279页。
[141]黄宗羲:《明儒学案》,第58卷,第1388页。另引见黄宗羲:《明儒学案》,第34卷,第806页,在论述杨起元的结束。参见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1002页;《明人传记辞典》,第1505页。
[142]黄宗羲:《明儒学案》,第34卷,第806页。
[143]黄宗羲:《明儒学案》,第34卷,第806、811页。
[144]黄宗羲:《明儒学案》,第34卷,第806页;《明人传记辞典》,杨起元条。
[145]艾南英,引见顾炎武:《日知录集释》,第18卷,第19a页,《举业》。
[146]黄宗羲:《明儒学案》,第36卷,第854页。参见秦:《黄宗羲的〈明儒学案〉》,第199—200页。另见《明人传记辞典》,第271—272页,周汝登条。
[147]论战收入黄宗羲《明儒学案》,第36卷,第861—868页。见黄宗羲:《明儒学案》,第36卷 ,第854页;秦:《黄宗羲的〈明儒学案〉》,第200、206页。另见黄宗羲:《明儒学案》,第4卷,第976页;《明人传记辞典》,第274页;赫因里希·布希:《东林书院及其政治与哲学的意义》,载《华裔学志》,第14卷(1949—1955年),第80页。
[148]黄宗羲:《明儒学案》,《发凡》,第17页。参见秦:《黄宗羲的〈明儒学案〉》,第45页。
[149]黄宗羲:《明儒学案》,第36卷,第854—855页。参见秦:《黄宗羲的〈明儒学案〉》,第200—201页。
[150]李贽:《秦论》,载《藏书》(南京,1599年;1959年北京重印),第7页,译见萧公权在《明人传记辞典》写的条目,第811页。
[151]参见陈学霖:《李贽(1527—1602年)在当代中国历史编纂学中的地位:对其生平与著作的新揭示》(怀特·普莱恩斯,1980年),第14页及第5页。黄仁宇:《平淡的1587年——衰落中的明王朝》(即中译本《万历十五年》。——译者注)(纽黑文,1981年),指出对李贽的解释不一致是其没有一个核心主题的结果(第211页),而且其前后产生的思想并不一致(第198页)。
[152]参见嵇文甫:《晚明思想史论》,第46页。
[153]容肇祖:《李贽年谱》(北京:三联,1957年),第17—18页。我对李 贽的论述依据容肇祖所提供的材料,并深受在狄百瑞《晚明思想中的个体主义与人道主义》中李的论述的影响,收于《自我与社会》,狄百瑞编,及萧公权在《明人传记辞典》中的李贽条。有关李贽的基本文献与第二手文献的一种资料性通览,见狄百瑞论述的注159;一种新近的观点见于《自我的学问》,狄百瑞编(纽约,1991年),第392—393页。到1979年的一种更完备的目录见于陈学霖:《李贽》,第163—207页。
[154]容肇祖:《李贽年谱》,第20页。
[155]见萧公权在《明人传记辞典》写的条目,第808页。相同的论点见狄百瑞:《自我与社会》,第190页,与黄宗羲的最早阐释有关,《明儒学案》,第14、304页。参见容:《李贽年谱》,第28页。
[156]容肇祖:《李 贽年谱》,第31—35页。参见
嵇文甫:《晚明思想史论》,第40页。
[157]容肇祖:《李贽年谱》,第44页。
[158]狄百瑞:《个体主义与人道主义》,第191、204页;容:《李贽年谱》,第51—52、63—64页;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1041—1042页。
[159]嵇文甫:《晚明思想史论》,第41页;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1035页。另见黄宗羲:《明儒学案》,第58卷,第1388页。
[160]李贽:《答郑明府》,载《焚书》,第1卷,第47页。另见嵇文甫:《晚明思想史论》,第44页;黄仁宇:《平淡的1587年》,第212—213页。
[161]容肇祖:《李贽年谱》,第55、104页;对于李贽“佛堂”的描述,参见黄仁宇:《平淡的1587年》,第194页。
[162]狄百瑞:《个体主义与人道主义》,第192页。参见容:《李贽年谱》,第64—65页;萧公权在《明人传记辞典》写的条目,第808、810页;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1036—1038页。
[163]李贽:《又与焦弱侯》,载《焚书》,第2卷,第47页,从狄百瑞的译文作了修正,《个体主义与人道主义》,第205页。参见黄仁宇:《平淡的1587年》,第190页。
[164]黄仁宇:《平淡的1587年》,第197页。
[165]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1039页。
[166]李贽:《题孔子像于芝佛院》,载《续焚书》(1611年:1959年北京重印),第4卷,第102页。
[167]孟子只说,如果国君不扰乱百姓,以至于家畜不失其饲养时节,那么即使七十老翁也可吃上肉。见《孟子》第1卷第3节。
[168]李贽:《书小修手卷后》,载《续焚书》,第2卷,第69—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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