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834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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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政府的心目中,纳贡的地位就是给外国人在特定条件下以经商权,使皇帝对外国朝觐者的权威合法化。但是这并非附庸关系,也并不表示要求清朝保护。仅有的真正的“保护国”是在帝国边境以内的属国,其中某些统治者被认为是贡谒者,不认为是外国人。
1689年的尼布楚条约使莫斯科政府无可奈何地承认了整个黑龙江流域为中国领土,并且向北向西撤退到无争议的俄人地带。虽然清朝政府认识到俄国是西伯利亚的大国,却不了解俄国人在技术上多么先进和军事上多么强大。结果清廷对满洲以北诸部仍采取“羁縻”政策。清朝派员前往竖立中俄界桩时,他们竟把界标马马虎虎竖立在距离商定的边界线以南很远的地方,放弃了根据尼布楚条约规定应属清帝国的领土约2.3万平方英里。[5]俄国则乘清朝不注意黑龙江以北领土之机,在18世纪继续在西伯利亚移民和勘探,进而巩固它在那里的地位。
满洲
在进入19世纪时汉人已开始向满洲移民,这使先前与外界隔绝的、操通古斯语的旗人和部落民的偏僻地带到20世纪变成了中国发展中的工农业地区。满人通过八旗戍军和部落联姻进行统治的那种早期方式已被打破,汉族移民不断流入并带来了自己的语言和文化,从而把满洲在社会和经济方面都与中国本土连在一起了。在18世纪之末满洲地方的人口大概已超过100万,到19世纪中期又翻了两番。[6]
官方是禁止汉人向满洲边地(吉林和黑龙江)移民的。但是在整个18世纪,清政府日益举棋不定,时而封锁移民,时而对汉人渗入柳条边佯作不知。到1800年,想要保持奉天为满族的禁猎地,或使其不受汉化,显然是已经太迟了。不过在吉林和黑龙江,人口和文化方面这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不如南部显著。清朝政府——至少是它的最高层——还是竭力阻止移民,力求减少汉文化与满洲边地的接触。例如在1811年,北京政府就曾明令重申,禁止汉族移民,一如既往。
清朝政府之所以极力要保持吉林和黑龙江的旗人和部落的特点,被认为有四个主要动机。一是想为清王朝留下退路,如果满人必须放弃中国的话;二是想保持一支不受汉文化影响的八旗军后备力量,以维持满族对中国广大人口的统治;三是想要保护清廷对人参(一种价值很高的发情剂和药用植物根茎)、貂皮、珠宝和黄金的垄断;四是想要保持满族文化和满族王朝的祖宗传统。
现在看来,这四个理由就在19世纪之初也没有一个是很令人信服的,虽然头两个理由在那时还有其原来心理和战略方面的某些意义。即令如此,满人在1800年时已不需退身之路。后来在19世纪中期中国本土爆发起义时,清政府使用了大量的满洲旗兵,但是在1800年,这些军队也许除索伦兵外都缺乏训练和装备,毫无斗志,不像是一支清王朝用来准备维护对中国统治的军队。不仅如此,当时实际上是中华帝国的清王朝鉴于俄国人即将来犯,应该鼓励汉民前往黑龙江以维持清帝国对当地的控制才是上策。只有汉人才有能力充分开发满洲的资源,如果政府鼓励移民并谨慎地把垄断项目包给汉人的话,它本来可以从人参、貂皮、珠宝和黄金等物产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同吉林相比(且不说黑龙江),汉化的奉天更是满族的老家和满族帝国的发祥地;因此,防止满洲边境不受汉族影响,并不可能保留住满族的信仰、文化和传统。总之,到19世纪之初尽人皆知,要阻止汉人移民、偷猎者和逃犯前往满洲边境,已是不可能的事了。
随着中国人口在18世纪迅速膨胀,汉民北移的运动加速了。由于满洲南部的汉族农民已达饱和,越来越多的汉人更往北流。满洲边境当局不可能阻挡这股洪流,便开始向定居的汉民征兵征税,即使这样,地方当局仍未通过征收土地税来完全正式确认这些定居者的地位。地方当局也有可能支持汉民移往边境,这是因为前来定居者开发了满洲的经济资源,从而提供了额外的收入。
到18世纪末,吉林城镇人口的80%—90%是汉民,黑龙江也大概如此。尽管公开禁止,清政府还是向满洲委派了汉族官员前去治理移民区。到1800年,黑龙江以南的满洲几乎人人会说点汉语,许多满人甚至已经丢掉了自己的母语,此即汉化的结果。蒙古人则散居在满洲一部分边远地区,过着与定居汉民和满人截然不同的生活,只有他们才基本上没有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7]黑龙江的汉商虽然可用汉语同满人进行贸易,但是要同蒙古人做买卖,还得学习蒙古语。黑龙江以北人烟稀少,生活原始,能说汉语的人一定是很少的。清政府曾在1765年派遣富僧阿到此地调查。他夸大其词地报告说:江北渺无人烟,其地严寒,水草牲畜俱无。[8]
满洲在地理上是非常有助于安置中国迅速膨胀的人口的。东北部土地肥沃,尽管它的生长季节比清帝国其他农业地区短,满洲农民还是可以期望得到适量的雨水。不仅如此,满族征服中国时曾征用大量的满洲人口,使得处女地未被开垦,即便是已耕地,也由于农业技术比中国本部者简陋,产量仅及汉族农民所得的一部分。
在19世纪之初,东北边境森林为中国市场提供的人参和貂皮,比起满洲的农业潜力更为人们所知。在18世纪,毛皮和人参的供应量已经下降。毛皮供应量下降的部分原因是俄国人已经大量进入东西伯利亚。不过在1800年时,合法的或走私的人参貂皮买卖也还兴隆。除此之外,满洲的山山水水和森林还生产黄金、珠宝和木材,还有大量令人讨厌的蚊蚋和咬人的昆虫。根据20世纪的情况判断,疟疾一定也很流行,尤其是在满洲东部和黑龙江流域,不过这种疾病对人口的影响尚不清楚。肺结核、天花和梅毒必定也是很普遍的。[9]
“满洲”是欧洲人的称呼,而不是汉人或满人的称呼,这指的是满族王朝的发祥地辽河地区和北部边境的部落民地区,包括按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所规定的黑龙江流域。满洲是中国行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人称它为东三省。因此根据法律来说,它不是一个附属国。奉天位于东三省最南部,省会是盛京(今沈阳),同时也是清帝国的陪都,不过纯粹是名义上的都城。这样一来,盛京也有一套由五部组成的行政机构,即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类似北京的六部,但缺吏部。这五个部分管满旗的许多事务,也管理不断增加的汉人的民事事务。同时,奉天还设将军一人,他也有权治理旗人,在许多方面与盛京的五部有重床叠屋之感。这便造成政事的冲突和混乱,导致大量的治理不当,使得吏治腐化,官僚主义的弊端丛生。
满洲北部两省是吉林(省会即称吉林)和黑龙江(省会为齐齐哈尔)。两省都由将军统理军政和民政。也与清代亚洲腹地其他地方一样,将军必须由旗人充任:首先是满人,其次是蒙古人。他们管理旗人和汉民(农民和城镇居民),也管理其他部落民地区。清政府不打算把那些部落编入旗制,因此它们仍保留其原有的部落组织。
满人入关之后,清政府按照入关前的旧制(除满洲)将满洲北部和东部诸部落编为新旗,由满、蒙、汉人构成;又在归牙剌、北虎尔赫、赫哲、索伦和锡伯等部,以及操蒙古语的达斡尔部,建立所谓新满洲旗,把他们编入帝国的军队,受吉林和黑龙江将军指挥。这些编为旗兵的部落构成清军的一部分,得到免税的旗田以维持生计。他们参加吉林和黑龙江一年一度的冬狩,由将军直接统率。除了在黑龙江行猎的旗人外,他们不纳贡。这些行猎的旗人是特殊的一类,既充当满人正规戍军的辅助力量,同时又被要求进献贡物:清政府显然是按照他们的各户人口多少来征收贡品的。
在边远的黑龙江流域和濒海地区,把所有部落都编入旗制是不现实的,因此清政府只满足于将它们视为国内的纳贡者,实际上让它们自行其是。毛皮,特别是昂贵的黑貂皮和黑狐皮,要定期向清廷进贡以示忠顺。有时也许可这些部落民进京纳贡,由理藩院负责管理贡使,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则由各部落将贡品送到指定交纳地点,主要的地点是三姓、德棱或穆棱。清朝的收税官就在这里挑拣上等皮毛,不够标准的都听任出卖。这样一来,那些收纳贡品的地点便发展成为定期集市,汉人和蒙古人都定期前来贸易。清廷回赏之物对满洲边境来说是奢侈品,它们的市场价格高昂;因此,那些部落酋长通常都将其出卖。例如濒海地区的头人,一般都把清帝回赏之物卖给日本官吏以换取毛皮,再卖给汉商。[10]为使满洲北部诸部落同清帝国联系在一起,清廷还授予爵勋。起初,还把满族姑娘嫁给部落酋长,以联姻来联盟,但是过了19世纪初就不再采取这种方式了。
1800年之际的满洲社会,主要是由三大集团组成,即旗人、汉人和部落民,他们又各自分为不同的社会阶级。从人种学来说,他们也互不相同。旗人包括信仰萨满教的满族,绝大部分信仰西藏黄教(格鲁派)的蒙族,和信仰佛教、儒教及其他民间宗教的汉族。部落民有几种宗教,但是一般都归之于萨满教;他们的族源很杂,大多数讲通古斯语,但住在库页岛和黑龙江下游的基里雅克人(吉列迷人)则操一种与通古斯语无关的语言。
在表面上旗人作为创建大清帝国的成员,在社会上高人一头,但实际上只有他们的高级官吏即上层军人才能如此,只有他们在社会影响和政治权威方面才在整个满洲名列前茅。大多数在旗军官都是来自满洲的旗人,至少在吉林和黑龙江是这样。然而最高层官员照例是来自北京的旗人,他们比其满洲同胞的汉化程度要高得多,也要老练得多。中国本土的满人接受的是汉式教育,在清帝国的大多数地方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前途即已取决于此;但是在满洲,学校只教满语加练武,仅有少数私人教育是例外。尽管17、18世纪产生了一批满文文学(包括大量翻译和文艺作品),但要创造一种成熟的满文文学的努力却终归失败。20世纪以前,政府文件中一直以日益僵化和没有生气的方式使用着满文,但满文教育的用处则很有限。清政府为那些受过汉式教育并通过府考的满洲旗人规定了录取的名额,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这名额也逐渐增加。但是,学得很好的旗人很少,即使是那些够格的也必须去盛京赶考,因此这府一级的考生也是寥寥无几的。有资格去北京应省试的考生就更少了。
满洲的汉民主要是农民、商人、手工匠和流放的官员。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而且我们可以料到,绝大多数汉民集中在奉天省,其次是在吉林省,只有极少量的汉人在黑龙江省。在整个18世纪,随着满洲的汉民不断增加,城镇也逐渐增多,到了19世纪之初,满洲的城镇化已初见端倪。当然,最重要的城市是在南部,特别是在盛京;不过,吉林、宁古塔和齐齐哈尔也在发展。1799年设立了长春厅,作为管理周围地区定居汉民的行政中心。这些城市不仅是军政治所,又是市场中心、各种手工业和新兴工业的基地以及娱乐场所:这里赌风盛行,性道德也比在中国本土松弛。
在1800年的满洲,富有的汉商居于社会上层,仅次于高级旗人官员。他们同旗人官员在社会、文化和商业方面有很多联系,官商之间往往平等相待。满洲的汉人社会是没有根基的移民社会,除在奉天省者以外,大多数人到此只有几十年的历史。那些定居者主要来自直隶、山东和山西,他们带来了各该省的许多风俗习惯。但是他们出身寒素,缺乏教育,直到19世纪初,奉天省才有像在中国本土常见的那种“绅士”阶级,他们也成了书香门第,有钱有势,世世代代在当地领袖群伦。不过,还不能说满洲边境确已存在着这种阶级。中国的文人都轻视商人,可是在边远的满洲,往往正是最优秀的文人才变成了巨商,因为除了军政机关少数人例外,吉林和黑龙江省的真正文人都是一些被清政府流放的失意官吏。从理论上说,这些以前的官吏丧失了官位和权势,同老百姓并无二致。但在事实上,他们通过经商,或者就任满族官员的西席,很快就改善了自己的命运。为满族官员的孩子授课还带来别的机会,因为虽遭放逐,那些官员的旧影响还如影随身,所以满人的上层社会还引为同类,乐与过从。
满洲的中上层商人中另一大支是与中国本土的汉人商号一起经营的合伙人,特别是与18世纪时在满洲的生意日益兴隆的著名山西钱庄一起经营的合伙人。他们的经营当然要与流放的过去的官员及当地的汉商(其中有些人也有巨额生意)的企业有联系。这类巨商在社会上有地位,完全不同于小商小贩、手工匠和农民(这些人基本上同普通旗人不分上下,只不过没有在旗的那种军事建制上的表面优越地位而已),比他们高得多。
从理论上说,吉林和黑龙江各部首领都拥有清政府授予的特别称号,他们的社会地位理当非常接近于最高层旗人官员,但在实际上,部落民同满洲较有文化的居民很少往来,许多部落首领住在北部边远地区和濒海地带,地理上也是孤立的。他们因公出或经商而进入城市时就显得粗野和土气。随着满洲的汉民不断增加和旗人进一步汉化,随着这个地区越来越发达,部落首领就更加地位低落。当然,普通的部落民比他们首领的汉化程度更浅,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有的采取汉族习俗,有的则越来越孤立于变化中的满族社会之外。
处于社会底层的是没有手艺的工人、家仆、妓女和流犯,包括奴隶在内。满洲,尤其是吉林和黑龙江两省,被清政府用作流放地,那里不仅流放被贬谪的官员,而且流放判刑的罪犯。犯人罪行越重、态度越顽固,清朝的司法机构就把他们往北发配得越远。许多犯人后来从事手工业或经营小买卖,竟变成了靠得住的社会成员,但是随着他们人数越来越多,使得满洲边境社会增添了一种一方面无法无天、一方面尚有一定用处的特点。
从1796年起,清政府大大减少了流放满洲的罪犯,但是由于把一些重犯当作奴隶发配给满洲旗人干活的做法已经造成许多问题,以致必须进一步采取官方措施。问题的核心在于旗人太穷,无力养活清政府配给他们的那些奴隶,因此,迅速释放奴隶是符合奴隶主和奴隶双方利益的。这样一来,奴隶就可以用钱买得自由。有时奴隶主甚至干脆把他们释放。这类罪犯的少数人后来回到中国本土,但是大部分仍留在满洲,加入了那群自由流动的亡命或半亡命之徒的队伍。以上不论哪种情况都使清政府感到不安;于是它在1810年正式禁止奴隶主允许奴隶赎身,在1813年还一度停止向满洲发配流犯。为了减轻旗人供养奴隶的负担,清政府还采取适当步骤,把贫苦旗人的奴隶转移给更需要家仆、也有能力养活他们的富裕军官和满族行政官员。
吉林和黑龙江的大多数地方人迹罕至,但这两省仍住有大量汉民亡命之徒。他们来到清帝国禁地从事偷猎、挖参和采金,也当土匪。这类非法流民在18世纪迅速增多,在19世纪也还有增无已。其中特别是采金者和土匪,形成了有组织的团体,还有其原始的地方政府。在满洲当局权力所不及的山林地带,有一帮所谓“黑人”的非法挖参者经常骚扰边远的部落地区,致使吉林将军在1811年不得不派兵进山把他们赶出来。但是满洲当局发现,由于交通困难,要想把非法流入的汉民驱出边境是不容易的。虽然采参是由政府垄断,分给旗人和汉民承担,由户部发给执照,然而省当局却无力在遥远的满洲山林实施政府的禁令。
到19世纪之初,满洲的汉化已不可逆转地取得进展。奉天省早已主要成为汉人的地盘和中国的一部分,吉林和黑龙江将军虽然负责维持旗人在社会上的优越地位,但未能维持住现状。旗人缺少汉族移民所具有的勤劳和技术,只可守成。他们不像中国本土来的移民那样致力于成家立业,开发新土地。满族和部落民的文化传统也没有为他们提供任何手段去同迁来的汉人竞争:汉民在数量上逐渐超过他们,比他们勤劳,收买他们的土地。尽管政府三番五次采取措施,旗人还是迅速贫困,越来越依靠清政府的救济过活。他们当中模仿生气勃勃的汉族文化榜样的人越来越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旗人,连部落民也开始采纳汉族文化,深受汉人的嗜好、集市和行事方式的影响。只有寒冷而又人烟稀少的黑龙江流域还没有吸引中国本土来的移民,基本上仍旧处于汉族范围之外。
蒙古
蒙古始终是中国典型的边疆,因为蒙古的游牧民自古以来就几乎是对于中国农业文明的经常不断的军事威胁。但是到10世纪之末,蒙古的游牧生活方式已经完全衰退。昔日游牧民的强盛和独立已成过去。战争一度曾给游牧民带来荣誉和团结的基础,这也变成了过去,清朝把内蒙和外蒙的蒙古人——尽管他们的生活是流动的——同中国紧紧连在一起。由于缺乏人口统计资料,只能作一个最粗略的估计,但以下的估计并非臆测:在1800年之际,清帝国全部操蒙古语者可能多达350万人(不包括旗人),其中多达70万是在外蒙(大量居住在北部中央地带),260万是在内蒙(集中于东部)。其余20万是在新疆和青海。如果这个估计正确,也许从1
8世纪前半期或更早以前,蒙古人口就已经在逐渐减少。[11]
畜牧是游牧民的传统生计,蒙古人在这方面已陷于困境,因为他们要经常从西伯利亚输入牛马。当然,偶尔输入牛马并不表明游牧已长期衰退,因为天灾有可能随时来袭。有时“积雪过多而无法出去放牧,有时降雪不足而不能在干燥的寒冬维持牧场的饮水”。有时过多的牲畜集中于小块牧地而糟蹋了牧草,使牲畜无草可食;最常见而危害最大的是一阵异常的暖潮过后继之以突如其来的冷冻,使牧草为薄冰所覆盖,困于寒冬的牲畜无草可食,几天之内就可能死亡成千上万。[12]然而有证据表明,蒙古从西伯利亚输入牛马并非在一场不可避免的天灾之后为了补充牲畜而偶一为之。[13]
无论在内蒙或外蒙,都没有一个本族的全民族政府。清帝国在内蒙是通过驻扎在其南部和东部边境的军事力量实施统治的。这些军队紧密地控制着内蒙事务,所以到19世纪内蒙并无实际的自治而言。外蒙也有清军驻扎,它因远离中国本土而享有较多的自治,不过清朝在这里的控制也是严格的。按照规定,全外蒙是归只有旗人才能充任的乌里雅苏台将军管辖。但在实际上,到了1800年是由库伦的大臣总管外蒙东部,即土谢图汗和车臣汗地区的事务,乌里雅苏台将军则掌管赛因诺颜汗和扎萨克图汗的领地。外蒙最西部的科布多周围地区,最初归属乌里雅苏台,此时则划为行政特区。清政府是根据《大清会典》及其前身《则例》(1818年以后为《事例》)管理内外蒙古的。只有在内部纠纷方面,外蒙古人(喀尔喀人)才被允许依照传统的喀尔喀法解决分歧。
蒙古社会主要是由两个阶级组成:贵族和平民。扎萨克(即旗的王公)由贵族产生,是清代为游牧民设置的基本政治单位——旗(和硕)的世袭统治者。旗下划分“苏木”(“箭”),六苏木设一扎兰(参领)。蒙古诸旗的属民应与满、蒙、汉军旗人严加区别,因为后者是支撑清朝的基本力量。“旗人”一词仅用于称呼清朝的八旗军成员,蒙古诸旗的属民则称为“旗下属民”。
每一个蒙古贵族都接受清朝贵族爵位,分成从和硕亲王到四等台吉的十个等级。只有扎萨克即旗的王公才有世俗统治权。为了表示对清朝的臣服关系,扎萨克每年要按规定向皇帝进贡,主要是进献一定数量的牲畜和畜产。其中最有名的是外蒙古诸汗进献的“九白”之贡,即八匹白马和一匹白骆驼,不过到了1800年,“九白”实际上已改用其他物品,诸如毛皮、兽革和精选的家畜。蒙古的进贡者则得到绸缎、布帛、瓷器和金银作为回赏。这些回赠之物至少与贡品价值相当,因此可以设想,清政府并不认为进贡是对进贡者的一种经济负担。[14]
蒙古的平民(阿拉特)绝大部分是阿勒巴图(旗下属民),他们要向清政府和扎萨克纳税和服役。这种税通常用实物,主要是用牲畜,后来多用银两。阿勒巴图还要交纳特种税,例如每年要交纳清帝所需的牲畜、毛皮、毡、帐、珠宝和其他土产;此外还有一些别的摊派,例如1819年嘉庆帝出巡多伦诺尔,喀尔喀人就曾进献幼畜4万头。徭役则包括戍边、驿役和其他官私差遣。每个旗下属民都属于某一旗,未经旗扎萨克许可不得擅自离去。扎萨克斟酌情况,把放牧权分配给其属民,分配的多寡是根据男丁的人数而不是根据他们需要放牧的数量来进行的。[15]所分牧地面积以肥沃程度来定。有时扎萨克为了牟利,竟不顾本旗属民的牧地不足,非法允许外旗属民前来放牧。这便迫使本旗属民侵入邻旗以谋生。
旗下属民分为苏木属民(苏木阿勒巴图)和属于旗扎萨克及本旗其他贵族的农牧奴(khamjilgha)。从理论上说,前者只要向清廷进贡,向政府纳税和服役,而扎萨克只能靠清政府分给他的农牧奴和俸银俸缎过活。但是到19世纪,苏木阿勒巴图与农牧奴变得界线不清了。虽然法律禁止,扎萨克还是经常篡改簿籍,或者用较穷的农牧奴交换较富的苏木属民,或者勒索苏木属民以供自己挥霍。社会上还有另一类人为宗教仆役,即所谓沙比,其原意为“弟子”,但他们不是佛门弟子,而纯粹是仆人。他们是属于寺院或某些活佛(呼毕勒罕)的免税奴;扎萨克有权把自己管辖下的平民户拨给寺院或活佛充当沙比。这些平民户充当沙比以后,即不再属于原在之旗,他们的劳动及其产品则用于供养寺院或活佛。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是奴隶,其中大多数是政府判刑的罪犯。这种奴隶不是永久的,也不是世袭的社会阶层。
除了草原比不上中国本土的工业和技术以外,还有三大因素促使蒙古游牧部落一度称雄的军事力量中落,使游牧经济走向衰退。第一就是分旗制度,满人用这种方法划分蒙古,割断了诸部之间的传统联系。各旗的牧地都有严格的限制,不像清代以前的蒙古那样可以比较自由地放牧(这在经济上也能高产),从而使得没有一个王公能够扩张而取得优势。更重要的是,那些从前从属于一位首领的诸大部落,现在被划分为几个旗,每旗各有在本旗享有自治权的扎萨克,他们各自直接向清政府负责。
原有的艾马克——或部落领地,仅仅留下一点痕迹,取而代之的是满人建立的盟;盟受清政府的严密控制,每三年聚会一次,除了调解各旗间的纠纷以外,别无更多权力。在外蒙喀尔喀人中,诸如车臣汗、土谢图汗、赛因诺颜汗和扎萨克图汗的后裔虽仍有汗号,且其品位在清代贵族等级中高于和硕亲王(“汗”在满语中指皇帝),但就政治权力而言,他们也不比那些著名的旗王公大多少。他们的领地名存实亡,因为满人已经将它们改变为盟,它们以三年一次盟会的所在地命名。除外蒙四盟和内蒙六盟外,还有一些大区,如达里杭爱、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旗、阿拉善地区、科布多边境和沿中俄边境的巡哨区等;清政府对这些地区的控制是更严更直接的。在青海,蒙古人(主要是属于和硕特部的厄鲁特人,还有喀尔喀人的一个苏木)组成一盟,拥有29旗,由驻西宁的将军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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