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简史(校对)第10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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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孟子所说,仁、义、礼、智的“四端”是天生的,只要充分发展这“四端”,人就成为圣人。但是照荀子所说,人不仅生来毫无善端,相反的倒是具有实际的恶端。在《性恶》篇中,荀子企图证明,人生来就有求利求乐的欲望。但是他也肯定,除了恶端,人同时还有智能,可以使人向善。用他自己的话说:“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性恶》)可见,孟子说“人皆可以为尧舜”,是因为人本来是善的;荀子论证“涂之人可以为禹”,是因为人本来是智的。
道德的起源
这就引起一个问题:既然如此,人在道德方面如何能善?因为,每个人如果生来就是恶的,那么,道德又起源于什么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荀子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论证。
第一个方面,荀子指出,人们不可能没有某种社会组织而生活。这是因为,人们要生活得好些,有必要合作互助。荀子说:“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而能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离居不相待则穷。”(《荀子·富国》)还因为,人们需要联合起来,才能制服其他动物。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荀子·王制》)。
由于这两种原因,人们一定要有社会组织。为了有社会组织,人们需要行为的规则。这就是“礼”。儒家一般都重视礼,荀子则特别强调礼。讲到礼的起源,荀子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
荀子还说:“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荀子·富国》)荀子在此指出的,正是人类的根本烦恼之一。如果人们所欲与所恶不是同一物,比方说,有人喜欢征服人,有人也就喜欢被人征服,那么这两种人之间当然没有麻烦,可以十分和谐地一起生活。或是人人所欲之物极其充足,像可以自由呼吸的空气一样,当然也不会有麻烦。又或者人们可以孤立生活,各不相干,问题也会简单得多。可是世界并不是如此理想。人们必须一起生活,为了在一起生活而无争,各人在满足自己的欲望方面必须接受一定的限制。礼的功能就是确定这种限制。有礼,才有道德。遵礼而行就是道德,违礼而行就是不道德。
这是荀子所做的一个方面的论证,以解释道德上善的起源。这种论证完全是功利主义的,与墨子的论证很相似。
荀子还提出了另一方面的论证。他说:“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奠大于分,分莫大于礼。”(《荀子·非相》)
这里荀子指出了何为自然何为人为的区别,也就是庄子所做的天与人的区别。禽兽有父子,有牝牡,这是自然。至于父子之亲,男女之别,则不是自然,而是社会关系,是人为和文化的产物。它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精神的创造。人应当有社会关系和礼,因为只有它们才使人异于禽兽。从这个方面的论证看来,人要有道德,并不是因为人无法避开它,而是因为人应当具备它。这方面的论证又与孟子的论证更其相似。
在儒家学说中,礼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综合概念。它指礼节、礼仪,又指社会行为准则。但是在上述论证中,它还有第三种意义。在这种意义上,礼的功能就是调节。人要满足欲望,有礼予以调节。但是在礼节、礼仪的意义上,礼有另一种功能,就是使人文雅。在这种意义上,礼使人的情感雅化、净化。对于后者的解释,荀子也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礼、乐的学说
儒家以为,丧礼和祭礼(特别是祭祖宗)在礼中最为重要。丧礼、祭礼当时普遍流行,不免含有不少的迷信和神话。为了加以整顿,儒家对它们做出新的解释,注入新的观念,这见于《荀子》和《礼记》之中。
儒家经典中,有两部是专讲礼的。一部是《仪礼》,是当时所行的各种典礼程序实录。另一部是《礼记》,是儒家对这些典礼所做的解释。我相信,《礼记》各篇大多数是荀子门人写的。
人心有两方面:理智的;情感的。亲爱的人死了,理智上也知道死人就是死了,没有理由相信灵魂不灭。如果只按照理智的指示行动,也许就没有丧礼的需要。但是人心的情感方面,使人在亲人死了的时候,还希望死人能复活,希望有个灵魂会继续存在于另外一个世界。若按照这种幻想行事,就会以迷信为真实,否认理智的判断。
所以,知道的、希望的,二者不同。知识是重要的,可是也不能光靠知识生活,还需要情感的满足。在决定对死者的态度时,不能不考虑理智和情感这两个方面。照儒家解释的,丧祭之礼正好做到了这一点。我已经说过,这些礼本来含有不少迷信和神话。但是经过儒家的解释,这些方面都净化了,其中宗教成分都转化为诗。所以它们不再是宗教的了,而单纯是诗的了。
宗教、诗,二者都是人的幻想的表现。二者都是把想象和现实融合起来。所不同者,宗教是把它当做真的来说,而诗是把它当做假的来说。诗所说的不是真事,它自己也知道不是真事。所以它是自己欺骗自己,可是是自觉的自欺。它很不科学,可是并不反对科学。我们从诗中得到情感的满足而并不妨碍理智的进步。
照儒家所说,我们行丧祭之礼的时候,是在欺骗自己,而又不是真正的欺骗。《礼记》记孔子说:“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智,而不可为也。”(《檀弓上》)这就是说,我们对待死者,不可以只按我们所知道的,或者只按我们所希望的去对待。应当采取中间的方式,既按所知道的,又按所希望的去对待。这种方式就是,对待死者,要像他还活着那样。
荀子在他的《礼论》中说:“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夫厚其生而薄其死,是敬其有知而慢其无知也,是奸人之道而背叛之心也。……故死之为道也,一而不可得再复也,臣之所以致重其君,子之所致重其亲,于是尽矣。”“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如死如生,如亡如存,终始一也。……故丧礼者,无他焉,明死生之义,送以哀敬而终周藏也。”
《礼论》中还说:“祭者,志意思慕之情也,忠信爱敬之至矣,礼节文貌之盛矣,苟非圣人,莫之能知也。圣人明知之,士君子安行之,官人以为守,百姓以成俗。其在君子,以为人道也;其在百姓,以为鬼事也。……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状乎无形影,然而成文。”照这样解释,丧礼、祭礼的意义都完全是诗的,而不是宗教的。
除了祭祖先的祭礼,还有其他各种祭礼。荀子用同一个观点对它们做了解释。《天论》有一段说:“雩而雨,何也?曰:无何也,犹不雩而雨也。日月食而救之,天旱而雩,卜筮然后决大事,非以为得求也,以文之也。故君子以为文,而百姓以为神。以为文则吉,以为神则凶也。”
为求雨而祭祷,为做出重大决定而占卜,都不过是要表示我们的忧虑,如此而已。如果以为祭祷当真能够感动诸神,以为占卜当真能够预知未来,那就会产生迷信以及迷信的一切后果。
荀子还作了《乐论》,其中说:“人不能不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使其曲直、繁省、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使夫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是先王立乐之方也。”所以在荀子看来,音乐是道德教育的工具。这一直是儒家奉行的音乐观。
逻辑理论
《荀子》中有《正名》篇。这是儒家学说中的一个老题目。“正名”是孔子提出来的,这一点在第四章讲过。孔子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孟子也说:“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孟子·滕文公下》)孔子、孟子只对伦理有兴趣,所以他们应用正名的范围也基本上限于伦理。可是荀子生活在名家繁荣的时代,因此他的正名学说既有伦理的兴趣,更有逻辑的兴趣。
在《正名》篇,荀子首先叙述了他的知识论的理论,它与后期墨家的相似。他写道:“所以知之在人者谓之知,知有所合谓之智。”就是说,人所有的认识能力叫做“知”;认识能力与外物相合者叫做“智”,即知识。认识能力有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他所谓的“天官”,例如耳目之官;另一个部分就是心。天官接受印象,心解释印象并予之以意义。荀子写道:“心有征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然谓之不知。”(《荀子·正名》)就是说,心将意义赋予印象。它将意义赋予印象,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可以凭耳朵知道声音,可以凭眼睛知道形状。五官虽能记录某物而不能辨别它,心试图辨别它若未能说出意义,在这个时候,人们还只好说是没有知识。
关于名的起源和功用,荀子说:“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荀子·正名》)就是说,名的起因部分是伦理的,部分是逻辑的。
至于名的逻辑功用,荀子说,名是给予事物的,“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荀子·正名》)。
关于名的逻辑分类,荀子进一步写道:“万物虽众,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荀子·正名》)荀子这样地区分名为两种:共名、别名。共名是我们推理的综合过程的产物,别名是分析过程的产物。
一切名都是人造的。名若是还在创立过程中,为什么这个实非要用这个名而不用别的名,这并无道理可讲。比方说,这种已经叫做“狗”的动物,如果当初不叫它“狗”,而叫它“猫”,也一样的行。但是,一定的名,一旦经过约定应用于一定的实,那就只能附属于这些实。正如荀子解释的:“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荀子·正名》)
荀子还写道:“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荀子·正名》)所以创立新名,定其意义,是君主及其政府的职能。荀子说:“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故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使名疑惑,人多辨讼,则谓之大奸;其罪犹为符节、度量之罪也。”(《荀子·正名》)
论其他几家的谬误
荀子认为,名家和后期墨家的论证大都是以逻辑的诡辩术为基础,所以是谬误的。他把它们分为三类谬误。
第一类谬误,他叫做“惑于用名以乱名”。他把墨辩“杀盗非杀人也”归入此类。这是因为,照荀子的看法,是盗就蕴涵是人,因为在外延方面“人”的范畴包含“盗”的范畴。所以,说到“盗”的时候,就意味着说他同时也是“人”。
第二类谬误,他叫做“惑于用实以乱名”。他把“山渊平”归入此类,这句话是根据惠施的“山与泽平”改写的。实是具体的,个别的;而名是抽象的,一般的。谁若想以个别例外否认一般规律,结果就是用实以乱名。高山上的某一个渊,很可能真地与低地的某一个山一样高。但是不可以从这个例外的情况推论说,一切渊与一切山一样高。
第三类谬误,他叫做“惑于用名以乱实”。他把墨辩的“牛马非马”归入此类,这跟公孙龙的“白马非马”正是同类的。如果考察“牛马”这个名,它确实与“马”这个名不相等。可是在事实上,有些动物属于“牛马”一类,而作为实,的确是“马”。
于是荀子断言,出现这一切谬误,是由于“今圣王没”。若有圣王,他就会用政治权威统一人心,引导人们走上生活的正的正道,那就没有争辩的可能和必要了。
荀子在这里反映了他那个动乱的时代精神。那是一个人们渴望政治统一以结束动乱的时代。这样的统一,虽然事实上只是统一中国,可是在这些人看来,就等于是统一天下。
荀子的学生,有两个最著名:李斯、韩非。这二人都在中国历史上有重大影响。李斯后来做了秦始皇帝的丞相,始皇最后于公元前221年以武力统一了中国。这两位君臣一起致力于统一,不仅是政治的统一,也是思想的统一,这个运动的顶点就是公元前213年的“焚书坑儒”。另一位学生韩非,成为法家的领袖人物,为这次政治的、思想的统一提供了理论的辩护。法家思想将在下一章论述。
第十四章
韩非和法家
西周封建社会根据两条原则办事:一条是“礼”;一条是“刑”。礼是不成文法典,以褒贬来控制“君子”即贵族的行为。刑则不然,它只适用于“庶人”;或“小人”,即平民。这就是《礼记》中说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曲礼上》)
法家的社会背景
这样做,是可能的,因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结构比较简单。天子、诸侯和大夫都是以血亲或姻亲互相联系着。在理论上,各国诸侯都是天子的臣,各国内的大夫又是各国诸侯的臣。但是在实际上,这些贵族长期以来都是从祖先那里继承其权力,他们逐渐觉得,这些权力并不是依靠忠君的理论取得的。因此,许多大国诸侯,尽管名义上归中央的周天子管辖,实际上是半独立的;各国之内,也有许多大夫之“家”是半独立的。因为都是亲属或亲戚,这些封建领主保持着社会的、外交的接触,如果有什么事情要处理,也都遵循他们不成文的“君子协定”。这就是说,他们是遵礼而行。
天子、诸侯高高在上,不直接与百姓打交道。这样的事情交给大夫们处理,每个大夫统治着自己领地内的百姓。大夫的领地通常都不大,人口也有限。所以贵族们统治他们的百姓,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个人为基础。于是采用刑罚,以保证百姓服从。我们可以看出,在先秦封建社会,人的关系,无论尊卑,都是靠个人影响和个人接触来维持的。
周朝的后几百年,封建社会制度逐步解体,社会发生了深远的变化。君子和小人的社会区别不再是绝对的了。在孔子的时代,已经有一些贵族丧失土地和爵位,又有些平民凭着才能和运气,顺利地成为社会上、政治上的显要人物。社会各阶级原有的固定性,被打破了。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侵略和征服,大国的领土越来越大了。为了进行战争,准备战争,这些国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也就是权力高度集中的政府,其结果就是政府的机构和功能比以前越来越复杂得多了。
新的情况带来了新的问题。当时各国诸侯面临的都是这样的情况,自孔子以来诸子百家共同努力解决的就是这些问题。可是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多是不够现实的,不能实行的。各国诸侯需要的不是对百姓行仁政的理想纲领,而是如何应付他们的政府所面临的新情况的现实方法。
当时有些人对现实的实际政治有深刻的理解。诸侯常常找这些人打主意,如果他们的建议行之有效,他们往往就成为诸侯相信的顾问,有时候竟成为首相。这样的顾问就是所谓的“法术之士”。
他们之所以称为法术之士,是因为他们提出了治理大国的法术。这些法术把权力高度集中于国君一人之手。他们鼓吹的这些法术就是愚人也能懂会用。照他们所说,国君根本不需要是圣人或超人。只要忠实地执行他们的法术,哪怕是仅有中人之资也能治国,并且治理得很好。还有些“法术之士”更进一步,将他们的法术理论化,做出理论的表述,于是构成了法家的思想。
由此可见,把法家思想与法律和审判联系起来,是错误的。用现代的术语说,法家所讲的是组织和领导的理论和方法。谁若想组织人民,充当领袖,谁就会发现法家的理论与实践仍然很有教益,很有用处,但是有一条,就是他一定要愿意走极权主义的路线。
韩非:法家的集大成者
这一章,以韩非代表法家的顶峰。韩非是韩国(今河南省西部)的公子。《史记》说他“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为不如非”(《老子韩非列传》)。他擅长著书,著《韩非子》五十五篇。富于讽刺意味的是,秦国比别的任何国家都更彻底地实行了韩非的学说,可是他正是死在秦国的狱中,这是公元前233年的事。他死于老同学李斯的政治暗害,李斯在秦国做官,嫉妒韩非在秦日益得宠。
韩非是法家最后的也是最大的理论家,在他以前,法家已经有三派,各有自己的思想路线。一派以慎到为首。慎到与孟子同时,他以“势”为政治和治术的最重要的因素。另一派以申不害(死于公元前337年)为首,申不害强调“术”是最重要的因素。再一派以商鞅(死于公元前338年)为首,商鞅又称商君,最重视“法”。“势”,指权力,权威;“法”,指法律,法制;“术”,指办事、用人的方法和艺术,也就是政治手腕。
韩非认为,这三者都是不可缺少的。他说:“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则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逆而不违……然后一行其法。”(《韩非子·八经》)明主像天,因为他依法行事,公正无私。明主又像鬼,因为他有用人之术,用了人,人还不知道是怎么用的。这是术的妙用。他还有权威、权力以加强其命令的力量。这是势的作用。这三者“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
法家的历史哲学
中国人尊重过去的经验,这个传统也许是出自占压倒多数的农业人口的思想方式。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极少迁徙。他们耕种土地,是根据季节变化,年复一年地重复这些变化。过去的经验足以指导他们的劳动,所以他们无论何时若要试用新的东西,总是首先回顾过去的经验,从中寻求先例。
这种心理状态,对于中国哲学影响很大。所以从孔子的时代起,多数哲学家都是诉诸古代权威,作为自己学说的根据。孔子的古代权威是周文王和周公。为了赛过孔子,墨子诉诸传说中的禹的权威,据说禹比文王、周公早一千多年。孟子更要胜过墨家,走得更远,回到尧、舜时代,比禹还早。最后,道家为了取得自己的发言权,取消儒、墨的发言权,就诉诸伏羲、神农的权威,据说他们比尧、舜还早若干世纪。
像这样朝后看,这些哲学家就创立了历史退化论。他们虽然分属各家,但是都同意这一点,就是人类黄金时代在过去,不在将来。自从黄金时代过去后,历史的运动一直是逐步退化的运动。因此,拯救人类,不在于创新,而在于复古。
法家是先秦最后的主要的一家,对于这种历史观,却是鲜明的例外。他们充分认识到时代变化的要求,又极其现实地看待这些要求。他们虽然也承认古人淳朴一些,在这个意义上有德一些,然而他们认为这是由于物质条件使然,不是由于任何天生的高尚道德。照韩非的说法是,古者“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韩非子·五蠹》)。
由于这些全新的情况,出现了全新的问题,韩非认为,只有用全新的方案才能解决。只有愚人才看不出这个明显的事实。韩非用一个故事做比喻,说明这种愚蠢:“宋人有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韩非子·五蠹》)
韩非之前的商君已经说过类似的话:“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变而行道异也。”(《商君书·开塞》)
这种把历史看做变化过程的观点,在我们现代人看来,不过老生常谈。但是从它在当时反对了古代中国其他各家流行的学说看来,实在是一种革命的观点。
治国之道
为了适应新的政治形势,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国之道,如上所述,他们自以为是立于不败之地的。照他们所说,第一个必要的步骤是立法。韩非写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通过这些法,告诉百姓,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法一经公布,君主就必须明察百姓的行为。因为他有势,可以惩罚违法的人,奖赏守法的人。这样办,就能够成功地统治百姓,不论有多少百姓都行。
关于这一点,韩非写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
君主就这样用法用势治民。他不需要有特殊才能和高尚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主张的那样,自己做出榜样,或是通过个人的影响来统治。
可以辩论的是,像这样的程序也并不真正是愚人就可以做到的,因为它需要有立法的才能和知识,还需要督察百姓的行为,而百姓又是很多的。对于这种反对意见,法家的回答是,君主不需要亲自做这一切事,他只要有术,即用人之术,就可以得到适当的人替他做。
术的概念,饶有哲学的兴趣。它也是固有的正名学说的一个方面。法家用术这个名词表示的正名学说是“循名而责实”(《韩非子·定法》)。
“实”,法家是指担任政府职务的人;“名”,是这些人的头衔。这些头衔指明,担任各职务的人应当合乎理想地做到什么事。所以“循名而责实”,就是责成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做到该职务应当合乎理想地做到的一切。君主的责任是,把某个特殊的名加于某个特殊的人,也就是把一定的职务授予一定的人。这个职务的功能,早已由法规定了,也由其名指明了。所以君主不需要,也不应该为他用什么方法完成任务操心;只要任务完成了,完成得好就行。任务完成得好,君主就奖赏他;否则惩罚他。如此而已。
这里或许要问,君主怎么知道哪个人最适合某个职务呢?法家的回答是,也是用术就能知道。韩非说:“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韩非子·二柄》)照这样来处理几个实际的例子,只要君主赏罚严明,不称职的人就再也不敢任职了,即使送给他也不敢要。这样,一切不称职的人就都淘汰了,只剩下称职的人担任政府职务。
不过还有这个问题:君主怎么知道某个“实”是否真正符合他的“名”呢?法家的回答是,这是君王本人的责任,他若不能肯定,就用效果来检验。他若不能肯定他的厨子手艺是不是真正好,只要尝一尝他做的肴馔就解决了。不过他也不需要总是亲自检验效果。他可以派别人替他检验,这些检验的人又是“实”,又严格地循其“名”以责之。
照法家如此说来,他们的治国之道真正是即使是愚人也能掌握。君主只需要把赏罚大权握在手里。这样进行统治,就是“无为而无不为”。
赏、罚,韩非叫做君主的“二柄”。二柄之所以有效,是由于人性趋利而避害。韩非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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