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小史(校对)第2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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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文化,至周而具规模。但至春秋之时,原来之周制,在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皆有根本的改变。此种种大改变发动于春秋,而完成于汉之中叶,此数百年为中国社会进化之一大过渡时期。此时期中,人所遇环境之新,所受解放之大,除吾人现在所遇所受者外,在中国已往历史中,殆无可以比之者。即在世界已往历史中,除近代人所遇所受者外,亦殆无可以比之者。故中国之上古时期,诚历史中之一重要时期也。
在一社会之旧制度日即崩坏之过程中,自然有倾向于守旧之人,目睹“世风不古,人心日下”,遂起而为旧制度之拥护者,孔子(西历纪元前五五一—前四七九)即此等人也。不过在旧制度未摇动之时,只其为旧之一点,便足以起人尊敬之心。若其既已动摇,则拥护之者,欲得时君世主及一般人之信从,则必说出其所以拥护之之理由,与旧制度以理论上的根据。此种工作,孔子已发其端,后来儒家者流继之。儒家之贡献,即在于此。
然因大势之所趋,当时旧制度之日即崩坏,不因儒家之拥护而终止。继孔子而起之士,有批评或反对旧制度者,有欲修正旧制度者,有欲另立新制度以替代旧制度者,有反对一切制度者。此皆过渡时代旧制度失其权威,新制度尚未确定,人皆徘徊歧路之时,应有之事也。儒家既以理论拥护旧制度,故其余方面与儒家意见不合者,欲使时君世主及一般人信从其主张,亦须说出其所以有其主张之理由,与之以理论上的根据。荀子所谓十二子之言,皆“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者也。人既有注重理论之习惯,于是所谓名家“坚白同异”等辩论之只有纯理论的兴趣者,亦继之而起。盖理论化之发端,亦即哲学化之开始也。孔子即此运动之开始者,故后人以之为“至圣先师”,虽不必对而亦非无由也。
孔子为当时旧制度之拥护者,故其对于当时政治之主张,以为苟欲“拨乱世而反之正”,则莫如使天子仍为天子,诸侯仍为诸侯,大夫仍为大夫,陪臣仍为陪臣,庶人仍为庶人。使实皆如其名,此即所谓正名主义也。孔子认此为极重要,故《论语》云:“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颜渊》)盖一名必有一名之定义,此定义所指,即此名所指之物之所以为此物者,亦即此物之要素或概念也。如“君”之名之定义之所指,即君之所以为君者。“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上“君”字乃指事实上之君,下“君”字乃指君之名,君之定义。臣父子均如此例。若使君臣父子皆如其定义,皆尽其道,则“天下有道”矣。孔子目睹当时之“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故感慨系之,而借题发挥曰:“觚不觚,觚哉!觚哉!”(《论语·雍也》)孔子以为当时因名不正而乱,故欲以正名救时之弊也。
孔子对于当时政治之见解为守旧的,但在道德哲学方面,则有甚新的见解,自成一系统,为后来儒家学说之基础。此方面孔子之主要学说,为其对于仁之见解。《论语》中言仁处甚多。总而言之,仁者,即人之性情之真的及合礼的流露,而即本同情心以推己及人者也。《论语》云:“巧言令色,鲜矣仁。”(《学而》)又云:“刚毅木讷近仁。”(《子路》)巧言令色矫饰以媚悦人,非性情之真的流露,故“鲜矣仁”;“刚毅木讷”之人,质朴有真性情,故“近仁”也。《论语》又云:“樊迟问仁。子曰:‘爱人。’”(《颜渊》)仁以同情心为本,故爱人为仁也。《论语》又云:“宪问:‘……克、伐、怨、欲,不行焉,可以为仁矣?’子曰:‘可以为难矣,仁则吾不知也。’”(《宪问》)焦循曰:“孟子称公刘好货,太王好色,与百姓同之,使有积仓而无怨旷。孟子之学,全得诸孔子。此即己达达人,己立立人之义。必屏妃妾,减服食,而于百姓之饥寒仳离,漠不关心,则坚瓠也。故克伐怨欲不行,苦心絜身之士,孔子所不取,不如因己之欲,推以知人之欲。即己之不欲,推以知人之不欲。絜矩取譬不难,而仁已至矣。绝己之欲则不能通天下之志,非所以为仁也。”(《论语补疏》)
孔子又云:“民之过也,各于其党,观过斯知仁矣。”(《论语·里仁》)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或有所偏而为过,然要之为性情之真的流露,故“观过斯知仁矣”。《论语》又云:“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仁为人之性情之真的,而又须为合礼的流露也。
《论语》又云:“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仲弓曰:‘雍虽不敏,请事斯语矣。’”(《雍也》)又云:“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有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为仁之方也矣。’”(《雍也》)“为仁之方”在于“能近取譬”,即谓为仁之方法在于推己以及人也。“因己之欲,推以知人之欲”,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即所谓“忠”也。即“己之不欲,推以知人之不欲”,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所谓“恕”也。实行忠恕即实行仁。《论语》云:“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子出,门人问曰:‘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里仁》)孔子一贯之道为忠恕,亦即谓孔子一贯之道为仁也。为仁之方法如此简易。故孔子曰:“仁远乎哉?吾欲行斯仁至矣。”
宋明哲学家陆王一派,假定人本有完全的良知,假定“满街都是圣人”,故以为人只须顺其良知而行,即万不致误。孔子初无此意。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本不必即可顺之而行而无不通。故孔子注重“克己复礼为仁”。然礼犹为外部之规范,除此外部之规范外,吾人内部尚自有可为行为之标准者。若“能近取譬”,推己及人,则吾人之性情之流露,自合乎适当的分际。故仁为孔子“一贯”之道,中心之学说。故《论语》中亦常以仁为人之全德之代名词,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论语·述而》)曰:“若圣与仁,则吾岂敢?”(同上)曰:“有杀身以成仁,无求生以害仁。”(《论语·卫灵公》)此所谓仁皆指人之全德而言也。
惟仁亦为全德之名,故孔子常以之统摄诸德。宰予以三年之丧为期已久,孔子谓为不仁,是仁可包孝也。以后孟子言:“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中庸》言:“所求乎子以事父。”皆谓仁人或行忠恕之人自然孝也。孔子以“微子去之,箕子为之奴,比干谏而死”为“殷有三仁”,是仁可包忠也。以后孟子言:“未有仁而后其君者。”《中庸》言:“所求乎臣以事君。”皆谓仁人或行忠恕之人自然忠也。孔子谓令尹子文及陈文子:“未知,焉得仁?”(《论语·公冶长》)是仁可包智也。“仁者必有勇”,(《宪问》)是仁可包勇也。
观上所述,可知孔子亦注重人之性情之自由。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只须其合礼,即是至好,吾人亦即可顺之而行矣。《论语》曰:“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子罕》)又曰:“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同上)“我则异于是,无可无不可。”(《微子》)
盖依上所述,吾人行为之标准,至少一部分是在内的而非在外的,是活的而非死的,是可变的而非固定的。故吾人之行为,可因时因地,随吾人性情之所之,而有相当的不同。此所谓“毋意,毋必,毋固,毋我”也,此所谓“我则异于是,无可无不可”也。若对于一切,皆执一定之规则,则即所谓“可与立,未可与权”者也。
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只须其合礼,即是至好。至其发于行为,果为有利于社会或个人与否,不必问也。事实上凡人性情之真的及合礼的流露之发于行为者,对于社会多有利,或至少亦无害,但孔子则不十分注意于此。如三年之丧之制,本可以曾子所谓“慎终追远,民德归厚”(《论语·述而》)之说,与以理论的根据,但孔子则只谓“不行三年之丧,则吾心不安,行之则吾心安”(《论语·阳货》)。此制虽亦有使“民德归厚”之有利的结果,但孔子不以之作三年之丧之制之理论的根据也。孔子不注重行为之结果,其一生行事,亦是如此。子路为孔子辩护云:“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论语·微子》)“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而犹席不暇暖,以求行道,所以石门晨门谓孔子为“知其不可而为之者”(《论语·卫灵公》)也。董仲舒谓:“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即“正其谊”、“明其道”也。至于道之果行与否,则结果也,“利”也,“功”也,不必“谋”,不必“计”矣。《论语》云:“子罕言利。”(《子罕》)孔子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此孔子及孟子一贯之主张,亦即其与墨家根本不同处也。
观上所述,又可知孔子之哲学,极注重人之心理方面,故后来儒家皆注重心理学。孔子云:“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对于性虽未有明确的学说,然以注重心理学之故,性善性恶,遂成为后来儒家之大问题矣。
二 墨子
墨子(西历纪元前四七九?—前三八一?)在孔子后,其学为继承孔子之儒家之反对派。墨子书中反对儒家之处甚多,盖墨家哲学与儒家哲学之根本观念不同。儒家“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而墨家则专注重“利”,专注重“功”。试就孔子个人及墨子个人之行为考之,“孔席不暇暖,墨突不暇黔”,二人皆栖栖皇皇以救世之弊。然二人对于其自己行为之解释,则绝不相同。子路为孔子解释云:“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论语·微子》)此谓孔子之所以欲干预政治,乃以“应该”如此,至于如此之必无结果,“道之不行”则“已知之矣”。但墨子对于其自己之行为之意见则不然。《贵义篇》云:“子墨子自鲁即齐,过故人,谓子墨子曰:‘今天下莫为义,子独自苦而为义,子不若已。’子墨子曰:‘今有人于此,有子十人,一人耕而九人处,则耕者不可以不益急矣。何故?则食者众而耕者寡也。今天下莫为义,则子如劝我者也。何故止我?’”此谓为义者虽少,然有一二人为之,其“功”犹胜于无人为之,其结果终是天下之“利”也。孔子乃无所为而为,墨子则有所为而为。
“功”、“利”乃墨家哲学之根本意思。《墨子·非命上》云:“子墨子言曰:‘必立仪。言而毋仪,譬犹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是非利害之辨,不可得而明知也。故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此三表中,最重要者乃其第三。“国家百姓人民之利”,乃墨子估定一切价值之标准。凡事物必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方有价值。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即是人民之“富”与“庶”。凡能使人民富庶之事物,皆为有用,否者皆为无益或有害。一切价值,皆依此估定。
人民之富庶,既为国家百姓人民之大利,故凡对之无直接用处或对之有害者,皆当废弃。所以吾人应尚节俭,反对奢侈。故墨子主张节用、节葬、短丧、非乐。
一切奢侈文饰,固皆不中国家人民之利,然犹非其大害。国家人民之大害,在于国家人民之互相争斗,无有宁息;而其所以互相争斗之原因,则起于人之不相爱。故墨子以兼爱之说救之。以为兼爱之道不惟于他人有利,且于行兼爱之道者亦有利;不惟“利他”,亦且“利自”。《墨子》之《兼爱篇》纯就功利方面证兼爱之必要。此墨家兼爱之说所以与儒家之主张仁不同也。
天下之大利,在于人之兼爱;天下之大害,在于人之互争。故吾人应非攻;墨子非攻,孟子亦曰:“善战者服上刑。”但墨子之非攻,因其不利;孟子之反对战争,则因其不义。观孟子与宋牼辩论之言可见矣(《孟子·告子下》)。宋牼欲见秦楚之王,说构兵之“不利”,而使之“罢之”。孟子则主张以仁义说秦楚之王。宋牼不必即一墨者,但此点实亦孟子与墨子所以不同也。
墨子虽以为兼爱之道乃惟一救世之法,而却未以为人本能相爱。墨子以人性为素丝,其善恶全在“所染”(《墨子·所染》)。吾人固应以兼爱之道染人,便交相利而不交相害;然普通人民,所见甚近,不易使其皆有见于兼爱之利,“交别”之害。故墨子注重种种制裁,以使人交相爱。墨子书中有《天志》、《明鬼》、《非命》诸篇,以为有上帝鬼神之存在,赏兼爱者而罚“交别”者。上帝神鬼及国家之赏罚,乃人之行为所自招,非命定也。若以此为命定,则诸种赏罚,皆失其效力矣。故墨子“非命”。
墨子之政治哲学,见于墨子书中《尚同》诸篇。在西洋近代哲学史中,霍布士(Thomas
Hobbes)以为人之初生,无有国家,在所谓“天然状态”之中。于其时人人皆是一切人之仇敌,互相争夺,终日战争。人不满意于此状态,故不得已而设一绝对的统治者而相约服从之。国家之起源如此,故其威权,应须绝大,不然则国家解体而人复返于“天然状态”中矣。国家威权之绝对,有如上帝,不过上帝永存,而国家有死而已。(Leviathan,Pt.Ⅱ,chap.17)墨子之政治哲学,正与霍布士所说极相似。
在未有国家刑政之时,既因是非标准之无定而大乱;故国家既立之后,天子之号令,即应为绝对的是非标准。天子上同于天;国君上同于天子;家长上同于国君;个人上同于家长。在下者皆须同于上,而在上者又惟以兼相爱交相利为令,如此则天下之人,必皆兼相爱,交相利矣。荀子云:“墨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天论篇》)其所以“无见于畸”,止因其太“有见于齐”也。所尤可注意者,墨子虽谓人皆须从天志,然依“尚同”之等级,则惟天子可上同于天。天子代天发号施令,人民只可服从天子。故依墨子之意,不但除政治的制裁外无有社会的制裁,即宗教的制裁亦必为政治的制裁之附庸。此意亦复与霍布士之说相合。霍布士亦以为教会不能立于国家之外而有独立的主权,否则国家分裂,国即不存。他又以为若人民只奉个人的信仰而不服从法律,则国亦必亡。(Leviathan,Pt,Ⅱ,chap.29)依墨子天子上同于天之说,则上帝及主权者之意志,相合为一,无复冲突。盖其所说之天子,已君主而兼教皇矣。
三 孟子
孔子开以讲学为职业之风气,其弟子及以后儒者,多以讲学为职业,所谓“大者为卿相师傅,小者友教士大夫”也。然能“以学显于当世”者,则推孟子(西历纪元前三七一?—前二八九?)、荀卿。二人实孔子后儒家二大师也。孔子在中国历史中之地位,如苏格拉底之在西洋历史。孟子在中国历史中之地位,如柏拉图之在西洋历史,其气象之高明亢爽亦似之。荀子在中国历史之地位,如亚里士多德之在西洋历史,其气象之笃实沉博亦似之。
就一面言,孟子对于周制仍持拥护态度;自又一方面言之,则孟子自有其新的政治哲学。孟子之理想的政治制度中仍有天子、诸侯等阶级,但以为政治上之高位,必以有德者居之。其理想的政治制度,为以有圣人之德者居天子之位。此圣人既老,则在其死以前预选一年较少之圣人,先使为相以试之。及其成效卓著,则荐之于天,以为其自己之替代者。及老圣人既死,此少圣人即代之而为天子。然天之意不可知,可知者民意而已。民果归之,即天以天下与之,故荐之于天,即荐之于民也。“匹夫有天下,德必若舜禹,而又有天子荐之者”,盖无天子荐之,则不能先为相以自试,不能施泽于民,民不归之也。此理想与柏拉图《共和国》之主张极相似。
孟子之理想的经济制度即所讲井田制度是也,其所讲井田制度,即就原有之井田制度,转移观点,将其变为含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制度也。所谓转移观点者,盖古代土地为国君及贵族所私有,农民受土地于贵族,为之做“助耕之氓”,为之做农奴。故原有之井田制度,乃为贵族之利益。依孟子之理想,乃土地为国家所公有,人民受土地于国家而自由耕种之。其每井中公田之出产,虽仍可为国君、卿大夫之禄,“以代其耕”,但农民之助耕公田,乃如纳税于国家之性质,非如农奴为地主服役之性质。此理想中之制度,乃使民“养生送死无憾”,乃为人民之利益。故谓孟子所说之井田制度,即古代所实行者,非也。谓孟子所说之井田制度,纯乎为理想,为创造,亦非也。二者均有焉。
以上所述之各种理想的制度,即孟子所谓王道、王政,或仁政也。仁政何以必须行,仁政何以能行?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公孙丑上》)“不忍人之政”,即仁政也。“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不忍见人之困苦,此即仁政之所以必须行也。人既皆有此心为仁政之根据,此即仁政之所以能行也。孟子因齐宣王不忍一牛之“觳觫而就死地”,断其必能行王政。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诗》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齐宣王谓己好货好色,不能行王政。孟子言:“王如好货”,“王如好色”,“与百姓同之,于王何有”?(《梁惠王下》)因己之好货好色,即推而与百姓同之,即“举斯心加诸彼”也。若实现此心于政事,则其政事即仁政矣。“善推其所为”,即仁也,即忠恕也。孔子讲仁及忠恕,多限于个人之修养方面。孟子则应用之于政治及社会哲学。孔子讲仁及忠恕,只及于“内圣”,孟子则更及于“外王”。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即所谓人性皆善也。陈澧曰:“孟子所谓性善者,谓人人之性皆有善也,非谓人人之性,皆纯乎善也。”(《东塾读书记》卷三)孟子所谓性善,只谓人皆有仁义礼智之四“端”,此四“端”若能扩而充之,则为圣人。人之不善,皆不能即此四“端”扩而充之,非其性本与善人殊也。故曰:“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告子上》)
人何以必须扩充此善端?此亦一问题也。若依功利主义说,则人之扩充善端于社会有利,否则有害,此即墨子主张兼爱之理由也。惟依孟子之意:则人之必须扩充此善端者,因此乃人之所以为人也。孟子曰:“人之所以为人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离娄》)人之所以为人,即人之要素,人之名之定义,亦即人之所以别于禽兽者也。人之所以为人者,即人之有人心。《孟子》云:“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不能夺也。此为大人而已矣。”(《告子下》)亚力士多德《伦理学》谓饮食及情欲乃人与禽兽所共有,人之所以别于禽兽者,惟在其有理性耳。“心之官则思”,能思即有理性也。能思之心为人所特有,乃“天之所以与我”者,所以为大体也。耳目之官,乃人与禽兽所同有,所以为小体也。若只“从其小体”,则不惟为小人,且为禽兽矣。“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若听其自然,则能“陷溺其心”(《告子》),人之所以有不善者,即以此也。能思之心,所好者为礼义。故人必有礼义,乃为“从其大体”。从其大体,乃得保人之所以为人,乃合乎人之定义。否则人即失其所以为人,而与禽兽同。“人见其禽兽也,而以为未尝有才焉者,是岂人之情也哉?”(《告子上》)
人性中皆有善端,如扩而充之,则人人皆可以为圣人,此人所皆可以自期许者也。至于人生中他方面之成败利钝,则不能计,亦不必计。孟子曰:“若夫成功则天也,君如彼何哉,强为善而已矣。”(《梁惠王下》)又曰:“哭死而哀,非为生者也。经德不回,非以干禄也。言语必信,非以正行也。君子行法以俟命而已矣。”(《尽心下》)此所谓天所谓命,皆指人力所无奈何之事,所谓“莫之为而为者天也,莫之致而致者命也”。
于此亦可知孟子所以反对利之故矣。孟子以为人皆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四端。扩而充之,则为仁、义、礼、智之四德。四德为人性发展之自然结果,而人之所以须发展人性,因必如此方为尽“人之所以为人者”,非因四德为有利而始行之也。四德之行,当然可生于社会有利之结果,此结果虽极可贵,然亦系附带结果。犹之艺术家之作品,固可使人愉悦,然此乃附带的结果,彼艺术家之创作,则所以表现其理想与情感,非为求人悦乐愉快也。
不过孟子虽主张义,反对利,然对于义利之辨,未有详细说明,故颇受后人之驳诘。惟孟子与墨者夷之辩薄葬之说,颇可显其非功利主义之态度。彼云:“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他日过之,狐狸食之,蝇蚋姑嘬之,其颡有泚,睨而不视。夫泚也,非为人泚,中心达于面目。盖归反虆梩而掩之,掩之诚是也,则孝子仁人之掩其亲,亦必有道矣。”(《滕文公上》)又曰:“古者棺椁无度。中古棺七寸,椁称之。自天子达于庶人。非直为棺美也,然后尽于人心。”(《公孙丑下》)墨家之攻击儒家厚葬久丧,主节葬短丧,纯从功利主义立论。而孟子则不纯从功利主义立论。厚葬久丧,对社会固亦有利。“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此从功利主义立论以主张厚葬久丧者也。然孟子则但谓厚葬为“尽于人心”,此儒家之精神也。
孟子之所谓天,有时似指主宰之天,如“尧荐舜于天”之天。有时似指运命之天,如上所说者。有时则指义理之天。孟子因人皆有仁、义、礼、智之四端而言性善。人之所以有此四端,性之所以善,正因性乃“天之所与我者”,人之所得于天者。此性善说之形上学的根据也。孟子云:“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夭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尽心上》)心为人之“大体”,故“尽其心者”,“知其性”。此乃“天之所与我者”,故“尽其心”、“知其性”,亦“知天”矣。孟子又云:“夫君子所过者化,所存者神,上下与天地同流,岂曰小补之哉?”(《尽心上》)又云:“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尽心上》)“万物皆备于我”,“上下与天地同流”等语,颇有神秘主义之倾向。其本意如何,孟子所言简略,不能详也。
(注)神秘主义一名,有种种不同的意义。此所谓神秘主义,乃专指一种哲学,承认有所谓“万物一体”之境界。在此境界中,个人与“全”(宇宙之全)合而为一,所谓人我内外之分,俱已不存。普通多谓此神秘主义必与唯心论的宇宙论相关连。宇宙必为唯心论的,宇宙之全体,与个人之心灵,有内部的关系;个人之精神,与宇宙之大精神,本为一体,特以有后起的隔阂,以致人与宇宙,似乎分离。佛家所说之无明,宋儒所说之私欲,皆指此后起的隔阂也。若去此隔阂,则个人与宇宙复合而为一。佛教所说之证真如,宋儒所说“人欲净尽,天理流行”,皆指此境界也。不过此神秘主义,亦不必与唯心论的宇宙论相连。如庄子之哲学,其宇宙论非必为唯心论的,然亦注重神秘主义也。中国哲学中,孟子派之儒家,及庄子派之道家,皆以神秘境界为最高境界,以神秘经验为个人修养之最高成就。但两家之所用以达此最高境界、最高目的之方法不同。道家所用之方法,乃以纯粹经验忘我;儒家所用之方法,乃以“爱之事业”(叔本华所用名词)去私。无我无私,而个人乃与宇宙合一。如孟子哲学果有神秘主义在内,则万物皆备于我,即我与万物本为一体也。我与万物本为一体,而乃以有隔阂之故。我与万物,似乎分离,此即不“诚”。若“反身而诚”,回复与万物为一体之境界,则“乐莫大焉”。如欲回复与万物为一体之境界,则用“爱之事业”之方法。所谓“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以恕求仁,以仁来诚。盖恕与仁皆注重在取消人我之界限;人我之界限消,则我与万物为一体矣。此解释果合孟子之本意否不可知,要之宋儒之哲学,则皆推衍此意也。
如孟子哲学中果有神秘主义,则孟子所谓浩然之气,即个人在最高境界中之精神状态。故曰:“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公孙丑上》)至于养此气之方法,孟子云:“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行有不慊于心,则馁矣。我故曰:‘告子未尝知义,以其外之也。’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长也……”(《孟子·公孙丑上》)
此所谓义,大概包括吾人性中所有善“端”。是在内本有,故曰:“告子未尝知义,以其外之也。”此诸善“端”皆倾向于取消人我界限。即将此逐渐推扩,亦勿急躁求速,亦勿停止不进(“而勿正”,焦循《孟子正义》引《〈诗(终风)序〉笺》及《庄子(应帝王篇)释文》谓“正之义通于止”)。“集义”既久,则行无“不慊于心”,而“塞乎天地之间”之精神状态,可得到矣。至此境界,则“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滕文公》)。
四 老子
孔子之时,据《论语》所载,有“隐者”之徒,对于孔子之行为常有讥评。孟子之时,有杨朱之徒,持“全生保真”之学说。此即后来道家者流之前驱也。后来道家者流,分为老庄二派。道家之有老庄,犹儒家之有孟荀也(《老子》一书出在孟子后,辩论甚多,兹不详举)。
古代所谓天,乃主宰之天。孔子因之,墨子提倡之。至孟子则所谓天,有时已为义理之天。所谓义理之天,常含有道德的唯心的意义,特非主持道德律之有人格的上帝耳。《老子》则直谓“天地不仁”,不但取消天之道德的意义,且取消其唯心的意义。古时所谓道,均谓人道;至《老子》乃予道以形上学的意义。以为天地万物之生,必有其所以生之总原理,此原理名之曰道。故《韩非子·解老》云:“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老子》云:“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老子》第二十五章)道之作用,并非有意志的。只是自然如此。故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第二十五章)道即万物所以如此之总原理,道之作用,亦即万物之作用。但万物所以能成万物,亦即由于道。故曰:“道常无为而无不为。”(第三十七章)道为天地万物所以然之总原理,德为一物所以然之原理,即《韩非子》所谓“万物各异理”之理也。
《老子》曰:“孔德之容,惟道是从。”(第二十一章)又曰:“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第五十一章)《管子·心术上》云:“德者道之舍,物得以生,生得以职道之精。故德者,得也,其谓所得以然也。以无为之谓道,舍之之谓德。故道之与德无间,故言之者无别也。”此解说道与德之关系,其言甚精。由此而言,则德即物之所得于道而以成其物者。《老子》所云“道生之,德畜之”,其意中道与德之关系,似亦如此,特未能以极清楚确定的话说出耳。“物形之,势成之”者,吕吉甫云:“及其为物,则特形之而已,……已有形矣,则裸者不得不裸,鳞介羽毛者,不得不鳞介羽毛,以至于幼壮老死,不得不幼壮老死,皆其势之必然也。”形之者,即物之具体化也。物固势之所成,即道德之作用,亦是自然的。故曰:“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
《老子》以为宇宙间事物之变化,于其中可发现通则。凡通则皆可谓之为“常”。常有普遍永久之义。故道曰常道。所谓:“道可道,非常道。”(第一章)自常道内出之德,名曰常德。所谓:“常德不忒,复归于无极。……常德乃足,复归于朴。”(第二十八章)至于人事中可发现之通则,则如:“取天下常以无事。”(第四十八章)“民之从事,常于近成而败之。”(第六十四章)“天道无亲,常与善人。”(第七十九章)凡此皆为通则,永久如此。吾人贵能知通则,能知通则为“明”。《老子》中数言“知常曰明”,可知明之可贵。“知常”即依之而行,则谓之“袭明”(第二十七章)〔马夷初先生云:“袭、习古通。”(《老子校诂》)〕。或谓为“习常”(第五十二章)。若吾人不知宇宙间事物变化之通则,而任意作为,则必有不利之结果。所谓:“不知常,妄作,凶。”(第十六章)
事物变化之一最大通则,即一事物若发达至于极点,则必一变而为其反面。此即所谓“反”,所谓“复”。《老子》云:“反者道之动。”(第四十章)又云:“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第二十五章)又云:“万物并作,吾以观复。”惟“反”为道之动,故“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正复为奇,善复为妖。”(第五十八章)惟其如此,故“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第二十二章)惟其如此,故“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惟其如此,故“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其事好还。”惟其如此,故“天之道其犹张弓欤,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第七十七章)惟其如此故“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第四十三章)。“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第七十八章)惟其如此,故“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第四十二章)凡此皆事物变化自然之通则,《老子》特发现而叙述之,并非故为奇论异说。而一般人视之,则以为非常可怪之论。故曰:“正言若反。”(第七十八章)故曰:“玄德深矣远矣,与物反矣,乃至于大顺。”(第六十五章)故“下士闻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为道。”(第四十一章)
事物变化既有上述之通则,则“知常曰明”之人,处世接物,必有一定之方法。大要吾人若欲如何,必先居于此如何之反面。南辕正所以取道北辙。故“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夺之,必固与之。”(第三十六章)此非《老子》之尚阴谋,《老子》不过叙述其所发现耳。反之,则将欲张之,必固歙之;将欲强之,必固弱之。故“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耶,故能成其私。”(第七章)此“知常曰明”之人所以自处之道也。
一事物发展至极点,必变为其反面。其能维持其发展而不致变为其反面者,则其中必先包含其反面之分子,使其发展永不能至极点也。故“大成若缺,其用不弊;大盈若冲,其用不穷;大直若屈,大巧若拙,大辩若讷。”(第四十五章)“知常曰明”之人,知事物真相之如此,故“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溪。……知其白,守其黑,为天下式。……知其荣,守其辱,为天下谷。”(第二十八章)总之:“圣人去甚,去奢,去泰。”(第二十九章)其所以如此,盖恐事物之发展若“泰”、“甚”,则将变为其反面也。海格尔谓历史进化,常经“正”、“反”、“合”三阶级。一事物发展至极点必变而为其反面,即由“正”而“反”也。“大直若屈,大巧若拙。”若只直则必变为屈,若只巧则必“弄巧反拙”。惟包含有屈之直,有拙之巧,是谓大直大巧,即“正”与“反”之“合”也。故大直非屈也,若屈而已。大巧非拙也,若拙而已。“知常曰明”之人,“知其雄,守其雌”常处于“合”,故能“殁身不殆”矣。
老子理想中之人格,常以婴儿比之;盖婴儿知识欲望皆极简单,合乎“去甚,去奢,去泰”之意也。故曰:“含德之厚,比于赤子。”(第五十五章)圣人治天下,亦欲使天下人皆如婴儿,故曰:“圣人在天下,歙歙然为天下浑其心,圣人皆孩之。”(第四十九章)《老子》又以愚形容有修养之人,盖愚人之知识欲望亦极简单也。故曰:“我愚人之心也哉。沌沌兮,俗人昭昭,我独昏昏;俗人察察,我独闷闷。澹兮其若海,飂兮若无止。众人皆有以,我独顽似鄙。”(第二十章)圣人治天下,亦欲使天下人皆能如此,故曰:“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第六十五章)“不以智治国”,即欲以“愚”民也。然圣人之愚,乃修养之结果,乃“大智若愚”之愚也。“大智若愚”之愚,乃智愚之“合”,与原来之愚不同。《老子》所谓“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第三章)此使民即安于原来之愚也。此民与圣人之不同也。
老子之理想的杜会,为“小国寡民”之简单组织,如《老子》第八十章所说。此非只是原始社会之野蛮境界,此乃包含有野蛮之文明境界也。非无舟舆也,有而无所乘之而已。非无甲兵也,有而无所陈之而已。“甘其食,美其服”,岂原始社会中所能有者?可套《老子》之言曰:“大文明若野蛮。”野蛮的文明乃最能持久之文明也。
五 惠施、公孙龙、《墨经》
诸子中之名家,当时称为“辩者”。其中有惠施、公孙龙二派。惠施之学说见《庄子·天下篇》所述十事。据《天下篇》所述,惠施谓:“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大同异。”“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其大意乃从“至大无外”之观点,指出一切事物之为变的,有限的,相对的。“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一切事物之为变的,皆如此也。天下之物,若谓其同,则皆有相同之处,谓万物毕同可也。若谓其异,则皆有相异之处,谓万物毕异可也,至于世俗所谓同异,此物与彼物之同异,乃小同异,非大同异也。世俗所谓同异,是相对的,所谓一异,亦是相对的,故曰:“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庄子谓:“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齐物论》)亦此意也。
惠施之十事,若照上文所解释,与《庄子》之《齐物论》、《秋水》等篇中所说,极相近矣。然《庄子·齐物论》甫言“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下文即又言“既已为一矣,且得有言乎?”此一转语,乃庄子与惠施所以不同之处。盖惠施只以知识证明“万物毕同毕异”,“天地一体”之说,而未言若何可以使吾人实际经验“天地一体”之境界。庄子则于言之外,又言“无言”;于知之外,又言不知;由所谓“心斋”、“坐忘”,以实际达到忘人我,齐死生,万物一体,绝对逍遥之境界。故《天下篇》谓庄子“上与造物者游,而下与外死生无终始者为友”。至谓惠施,则“弱于德,强于物,其涂隩矣”。由此观之,庄子之学,实自惠施又进一步也。
名家之别一派为公孙龙。公孙龙在当时有名之辩论,为“白马非马”及“离坚白”。“白马非马”者,马之名所指只一切马所共有之性质,只一马(as
such),所谓“有马如已耳”(已似当为己,如己即as
such之意)。其于色皆无“所定”,而白马则于色有“所定”,故白马之名之所指,与马之名之所指,实不同也。白亦有非此白物亦非彼白物之普通的白;此即所谓“不定所白”之白也。若白马之白,则只为白马之白,故曰:“白马者,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言已为白马之白,则即非普通之白,白马之名之所指,与白之名之所指,亦不同也(引用符号内乃《公孙龙子·白马论》文)。盖公孙龙作“物”与“指”之区别。物为占空间时间中之位置者,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具体的个体也。如此马、彼马、此白物、彼白物,是也。指者,名之所指也。就一方面说,名之所指为个体,所谓:“名者,实谓也。”(《公孙龙子·名实论》)就又一方面说,名之所指为共相。如此马彼马之外,尚有“有马如已耳”之马。此白物彼白物之外,尚有一“白者不定所白”之白。此“马”与“白”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共相”或“要素”也。公孙龙之立论,多就共相说。故自常识观之,多为诡论。
“离坚白”者。《公孙龙子》有《坚白论》,谢希深注云:“坚者不独坚于石,而亦坚于万物,故曰:‘未与石为坚而物兼’也。亦不与万物为坚而固当自坚,故曰:‘未与物为坚而坚必坚’也。天下未有若此独立之坚可见,然亦不可谓之无坚,故曰:‘而坚藏也’。”独立之白,虽亦不可见,然白实能自白。盖假使白而不能自白,即不能使石与物白。若白而能自白,则不借他物而亦自存焉。黄黑各色亦然。白可无石,白无石则无坚白石矣。由此可见坚白可离而独存也。此就形上学上言“坚”及“白”之共相皆有独立的潜存。“坚”及“白”之共相,虽能独立地自坚自白,然人之感觉之则只限于其表现于具体的物者。即人只能感觉其与物为坚与物为白者。然即其不表现于物,亦非无有,不过不能使人感觉之耳。此即《坚白论》所谓“藏”也。其“藏”乃其自藏,非有藏之者;故《坚白论》曰:“有自藏也,非藏而藏也。”柏拉图谓个体可见而不可思,概念可思而不可见,即此义也。于此更可见“坚”、“白”之“离”矣。岂独“坚”、“白”离,一切共相皆分离而有独立的存在,故《坚白论》曰:“离也者,天下皆独而正。”
《庄子·德充符》曰:“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盖或自物之异以立论,则见万物莫不异;或自物之同以立论,则见万物莫不同。然此特就个体的物言之耳。一个体本有许多性质,而其所有之性质又皆非绝对的。故泰山可谓为小,而秋毫可谓为大。若共相则不然。共相只是共相,其性质亦是绝对的。如大之共相只是大,小之共相只是小。惠施之观点注重于个体的物,故曰“万物毕同毕异”,而归结于“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公孙龙之观点,则注重于共相,故“离坚白”而归结于“天下皆独而正”。二派之观点异,故其学说亦完全不同。战国时论及辩者之学,皆总而言之曰:“合同异,离坚白。”或总指其学为“坚白同异之辩”。此乃笼统言之。其实辩者之中,当分二派:一派为“合同异”;一派为“离坚白”。前者以惠施为首领;后者以公孙龙为首领。
辩者之说行后,儒墨二家,对之俱有反动。盖辩者所持之论,皆与吾人之常识违反。儒墨之学,皆注重实用,对于宇宙之见解,多根据常识。见辩者之“然不然,可不可”,皆以为“怪说琦辞”而竞起驳之。然辩者立论,皆有名理的根据,故驳之者之立论,亦须根据名理。所以墨家有《墨经》,儒家有《荀子》之《正名篇》,皆拥护常识,驳辩者之说。儒墨不同,而对于反辩者则立于同一观点。盖儒墨乃从感觉之观点以解释宇宙;而辩者则从理智之观点以解释宇宙也。
《墨经》为欲拥护常识,反对辩者,特立论就知识论(Epistemology)方面,说知识之性质及其起源。《经上》云:“知,材也。”此知乃吾人所以能知之才能。有此才能,不必即有知识。如眼能视物,乃眼之“明”;但眼有此“明”,不必即有见。盖能见之眼须有所见,方可有见,能知之知须有所知,方可有知也。《经上》又云:“知,接也。”此知乃能知遇所知所生之知识,人之能知之官能,遇外物即所知,即可感觉其态貌。如能见之眼,见所见之物,即可有见之知识。《经上》又云:“恕,明也。”
吾人能知之官能,遇外物即所知。不但能感觉其态貌,且能知其为何物。如见一树,不但感觉其态貌,且知其为树。知其为树,即将此个体的物列于吾人经验中之树之类中,此《经说》所谓“以知论物”也。如此则凡树所有之性质,吾虽尚未见此树有,亦敢断其必有。于是吾人对于此个体的物之知识乃明确,《经说》所谓“其知之也著”也。
此外《墨经》又就逻辑方面,论吾人知识之来源及其种类。《经上》云:“知、闻、说、亲、名、实、合、为。”《经说》云:“知,传受之,闻也。方不障,说也。身观焉,亲也。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志行,为也。”、“闻、说、亲”谓吾人知识之来源。“名、实、合、为”谓吾人知识之种类。“闻”谓吾人由“传受”而得之知识。“说”谓吾人由推论而得之知识。“亲”谓吾人亲身经历所得之知识,即吾人能知之才能与所知之事物相接而得之知识也。所谓“身观焉”是也。一切知识,推究其源,皆以亲知为本。如历史上所述诸事情,吾人对之,惟有闻知而已。然最初“传”此知识之人,必对于此事有“身观焉”之亲知也。虽吾人未见之物,若知其名,即可推知其大概有何性质,为何形貌,然吾人最始必对此名所指之物之有些个体,有“身观焉”之亲知也。知识论所论之知识即此等知识也。
次论吾人知识之种类有四。“名”谓对于名之知识。名所以谓实也;所谓“所以谓”也。“实”谓吾人对于实之知识。实为名之“所谓”,即名之所指之个体也。“合”谓吾人对于名实相合即所谓“名实偶”之知识。“为”谓吾人知所以作一事情之知识。“志、行,为也。”吾人作一事情,必有作此事情之目的,及作此事情之行为;前者谓之“志”,后者谓之“行”。合“志”与“行”,总名曰“为”。
《墨子·小取篇》对于“辩”又有详细的讨论。以为辩之用有六:(一)“明是非”;(二)“审治乱”;(三)“明同异”;(四)“察名实”;(五)“处利害”;(六)“决嫌疑”。其方法为“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又论立说之方法有七,即:或、假、效、辟、侔、援、推。
《墨经》中之同异之辩,以为所谓同及异,均有四种。故谓此物与彼物同,彼物与此物同,其同同而所以同不必同也。如墨子与墨翟,二名俱指一人,是谓“重同”。手足头目,同为一人之一体,是谓“体同”。同国之人同为一国之人,是谓“合同”。同类之物,皆有相同之性质,是谓“类同”。异亦有四种。必先知所谓同物之同,果为何种之同,所谓异物之异,果为何种之异,然后方可对之有所推论而不致陷于误谬也。此“同异之辩”与“合同异”一派辩者之“同异之辩”,宗旨不同。此虽不必为驳彼而发,然依《墨经》之观点,则惠施与庄子“合同异”之说,实为误谬。惠施谓“万物毕同毕异”。盖因万物虽异,皆“有以同”;万物虽同,皆“有以异”也。然万物“有以同”,谓为类同可也。因此而即曰“万物一体”,是以类同为体同也,其误甚矣。异亦有四种。谓万物毕异,亦应指出其异为何种,不能混言之也。
故辩者主张“合同异”,而《墨经》则主张离同异。辩者主张“离坚白”,《墨经》则主张合坚白。所谓合坚白,即《经上》所谓“坚白不相外”,以驳公孙龙“离坚白”,即坚白必相外之说也。《公孙龙子·坚白论》谓:“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得其坚也,无白也。……得其白,得其坚,见与不见离,见不见离,一一不相盈,故离。”《坚白论》中又述难者之言曰:“目不能坚,手不能白,不可谓无坚,不可谓无白……坚白域于石,恶乎离?”“石之白,石之坚,见与不见,二与三,若广修而相盈也,其非举乎?”《墨经》所说,正彼难者之言,以为坚白相盈,不相外,同在于石。吾人视石,得白不得坚;吾人拊石,得坚不得白;然此自是吾人之知与不知耳,非关石之有无坚与白也。坚一也,白二也,因见不见离,而谓一二不相盈。然见与不见,与石之有无坚白无关。坚白在石,实如广修之纵横相涵也。《经说》所谓“不可偏去而二”也。坚白若不在一处,如白雪中之白,与坚石中之坚,坚非白,白亦非坚,坚白可谓为“相外”。若坚白石,则坚白俱“域于石”,合而同体,则坚内有白,白内有坚。《经说》上所谓:“坚白之撄相尽。”所谓“坚得白,必相盈也”,是“坚白不相外也”。
六 庄子
庄子(西历纪元前三六九?—前二八六?)哲学中之道德二观念,与《老子》同。其对于幸福之观念,则以为凡物皆由道,而各得其德,即是凡物各有其自然之性。苟顺其自然之性,则幸福当下即是,不须外求。《庄子·逍遥游篇》故设为极大极小之物,鲲鹏极大,蜩鸠极小。“鹏之徙于南冥也,水击三千里,抟扶摇而上者九万里,去以六月息者也”。“蜩与学鸠笑之,曰:‘我决起而飞,抢榆枋,时则不至而控于地而已矣,奚以之九万里而南为?’”此所谓“故极小大之致,以明性分之适。……苟足于其性,则虽大鹏无以自贵于小鸟,小鸟无羨于天池,而荣愿有余矣。故小大虽殊,逍遥一也。”(郭象《庄子注》)
政治上社会上各种之制度,由庄学之观点观之,均只足以予人以痛苦。盖物之性至不相同。一物有一物所认为之好,不必强同,亦不可强同。物之不齐,宜即听其不齐,所谓以不齐齐之也。一切政治上社会上之制度,皆定一好以为行为之标准,使人从之。此是强不齐以使之齐,爱之适所以害之也,圣人作规矩准绳,制定政治上及社会上各种制度,使天下之人皆服从之。其用意虽未尝不善,其用心未尝不为爱人,然其结果则如鲁侯爱鸟,爱之适所以害之。故庄学最反对以治治天下,以为欲使天下治,则莫如以不治治之。《应帝王篇》云:“汝游心于淡,合气于漠,顺物自然而无容私焉,而天下治矣。”
庄学中之社会政治哲学,主张绝对的自由,盖惟人皆有绝对的自由,乃可皆顺其自然之性而得幸福也。主张绝对的自由者,必主张绝对的平等,盖若承认人与人、物与物间,有若何彼善于此,或此善于彼者,则善者应改造不善者使归于善,而即亦不能主张凡物皆应有绝对的自由矣。庄学以为人与物皆应有绝对的自由,故亦以为凡天下之物,皆无不好,凡天下之意见,皆无不对。此庄学与佛学根本不同之处。盖佛学以为凡天下之物皆不好,凡天下之意见皆不对也。盖人之意见,万有不齐,如必执一以为是,则天下人之意见,果孰为是?正与《齐物论》所问之孰为正处、正味、正色,同一不能决定也。若不执一以为是,则天下人之意见皆是也。惟其皆是,故听其自尔,而无须辩矣。《齐物论篇》云:“果且无彼是乎哉?彼是莫得其偶,谓之道枢。枢始得其环中,以应无穷。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也。故曰,莫若以明。”有所是则有所非,有所非则有所是;故是非乃相对待的,所谓“偶”也。若听是非之自尔而无所是非,则无偶矣。故曰:“彼是莫得其偶,谓之道枢”也。“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如一环然。不与有所是非者为循环之辩论,而立于环中以听其自尔。则所谓“枢始得环中,以应无穷”也。《齐物论篇》又曰:“是以圣人和之以是非,而休于天钧;是之谓两行。”“天钧”者,《寓言篇》云:“万物皆种也,以不同形相禅,始卒若环,莫得其伦,是谓天钧。天钧,天倪也。”“天钧、天倪”若谓万物自然之变化;“休乎天钧”,即听万物之自然也。圣人对于物之互相是非,听其自尔。故其态度,即是不废是非而超过之,“是之谓两行”。
凡物皆无不好,凡意见皆无不对,此《齐物论》之宗旨也。推而言之,则一切存在之形式,亦皆无不好。所谓死者,不过吾人自一存在之形式转为别一存在之形式而已。如吾人以现在所有之存在形式为可喜,则死后吾人所得之新形式,亦未尝不可喜。《大宗师篇》曰:“特犯(同逢)人之形而犹喜之。若人之形者,万化而未始有极也。其为乐可胜计耶?”知此理也。则可齐生死矣。《大宗师篇》曰:“浸假而化予之左臂以为鸡,予因以求时夜。浸假而化予之右臂以为弹,予因以求鸮炙。浸假而化予之尻以为轮,以神为马,予因乘之,岂更驾哉?且夫得者,时也。”(郭云:“当所遇之时,世所谓得。”)失者,顺也(郭云:“时不暂停,随顺而往,世谓之失。”)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入也。此古之所谓悬解也。”哀乐不能入,即以理化情也。斯宾诺莎(Spinoza)以情感为“人之束缚”(Human
Bondage)。若有知识之人,知宇宙之真相,知事物之发生为必然,则遇事不动情感,不为所束缚,而得“人之自由”(Human
Freedom)矣。譬如飘风坠瓦,击一小儿与一成人之头。此小儿必愤怒而恨此瓦。成人则不动情感,而所受之痛苦亦轻。盖成人之知识,知瓦落之事实之真相,故“哀乐不能入”也。《养生主篇》谓秦失谓哭老聃之死者云:“是遁天倍情,忘其所受,古者谓之遁天之刑。”死为生之天然的结果,对此而有悲痛愁苦,是“遁天倍情”也。“遁天”者必受刑,即其悲哀时所受之痛苦是也。若知“得者,时也;失者,顺也。安时而处顺”,则“哀乐不能入”,不受“遁天之刑”而如悬之解矣。其所以能如此者,则以理化情也。
自又一方面言之,则死生不但可齐,吾人实亦可至于无死生之地位。《田子方篇》云:“草食之兽,不疾易薮;水生之虫,不疾易水;行小变而不失其大常也。……夫天下者,万物之所一也。得其所一而同焉,则四肢百体将为尘垢,而死生终始将为昼夜,而莫之能滑,而况得丧祸福之所介乎?”《大宗师篇》云:“夫藏舟于壑,藏山于泽,谓之固矣。然而夜半有力者负之而走,昧者不知也。藏小大有宜,犹有所遁,若夫藏天下于天下,而不得所遁,是恒物之大情也。……故圣人将游于物之所不得遁而皆存。善夭善老,善始善终,人犹效之,又况万物之所系而一化之所待乎?”如能以吾与宇宙合一,“得其所一而同焉”,则宇宙无死生,吾亦无死生;宇宙永久,吾亦永久矣。
然若何方能使个体与宇宙合一耶?曰,在纯粹经验中,个体即可与宇宙合一。所谓纯粹经验(Pure
Experience)即无知识之经验。在有纯粹经验之际,经验者,对于所经验,只觉其是“如此”(詹姆士所谓“that”),而不知其是“什么”(詹姆士所“What”)。詹姆士谓纯粹经验,即是经验之“票面价值”(Face
Value),即是纯粹所觉,不杂以名言分别,(见詹姆士《急进的经验主义》Essays
in
Radical
Empiricism,三十九页)佛家所谓现量,似即是此。庄学所谓真人所有之经验,即是此种。其所处之世界,亦即此种经验之世界也。《齐物论篇》云:“古之人其知有所至矣。恶乎至?有以为未始有物者,至矣尽矣,不可加矣。其次以为有物矣,而未始有封也。其次以为有封矣,而未始有是非也。是非之彰也,道之所以亏也。道之所以亏,爱之所为成。”有经验而不知有物,不知有封(即分别),不知有是非,愈不知则其经验愈纯粹。在经验之中,所经验之物,是具体的,而名之所指,是抽象的。所以名言所指,实只经验之一部。譬如“人”之名之所指,仅系人类之共同性质。至于每个具体的人之特点个性,皆所不能包括。故一有名言,似有所成而实则有所亏也。凡一切名言区别,皆是如此。故吾人宜只要经验之“票面价值”,而不须杂以名言区别。
有名言区别即有成,有成即有毁。若纯粹经验,则无成与毁也。故达人不用区别,而止于纯粹经验,则庶几矣。其极境虽止而又不知其为止。至此则物虽万殊,而于吾之知识上实已无区别。至此则真可觉“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矣。
人至此境界,始可绝对的逍遥矣。盖一切之物,苟顺其性,虽皆可以逍遥,然一切物之活动,皆有所倚赖,即《逍遥游篇》中所谓“待”。《逍遥游篇》曰:“列子御风而行,冷然善也。旬有五日而后返。彼于致福者,未数数然也。此虽免乎行,犹有所待者也。”列子御风而行,无风则不得行,故其逍遥有待于风。推之世上一般人或必有富贵而后快,或必有名誉而后快,或必有爱情或后快。是其逍遥有待于富贵、名誉或爱情也。有所待则必得其所待,然后逍遥。故其逍遥亦为其所待所限制,而不能为绝对的。若至人既已“以死生为一条,可不可为一贯”(《德充符篇》中语),其逍遥即无所待,为无限制的,绝对的。故《逍遥游篇》曰:“若夫乘天地之正,御六气之辨,以游无穷者,彼且恶乎待哉?故曰:‘至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同上)“乘天地之正,御六气之辨,以游无穷者”,即与宇宙合一者也。其所以能达此境界者,则因其无己,无功,无名,而尤因其无己。
此庄学中之神秘主义也。神秘主义一名词之意义,上文已详。上文谓如孟子哲学中有神秘主义,其所用以达到神秘主义的境界之方法,为以“强恕”、“求仁”,以至于“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之境界。庄学所用之方法,乃在知识方面取消一切分别,而至于“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之境界。此二方法,在中国哲学史中,分流并峙,颇呈奇观。不过庄学之方法,自魏晋而后,即无人再讲。而孟子之方法,则有宋明诸哲学家,为之发挥提倡,此其际遇之不同也。
七 荀子
先秦儒家最后之大师为荀子(西历纪元前二九八?—前二三八?)。自孟子以后,儒家中无杰出之士。至荀子而儒家壁垒,始又一新。孟子、荀子俱尊孔子,而荀子对于孟子,则攻击甚力。西人谓人或生而为柏拉图,或生而为亚里士多德。詹姆士谓:哲学家,可依其气质,分为硬心的及软心的二派。柏拉图即软心派之代表,亚里士多德即硬心派之代表也。孟子乃软心的哲学家,其哲学有唯心论的倾向。荀子为硬心的哲学家,其哲学有唯物论的倾向。孟子尽性则知天,及“万物皆备于我”之言,由荀子之近于唯物论的观点视之,诚为“僻远而无类,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非十二子篇》)也。荀子攻孟子,盖二人之气质学说,本不同也。战国时儒家中有孟荀二学派之争,亦犹宋明时代道学家中有程朱、陆王,二学派之争也。
孔子所言之天为主宰之天,孟子所言之天,有时为主宰之天,有时为运命之天,有时为义理之天。荀子所言之天,则为自然之天。此盖亦由于老庄之影响也。《庄子·天运篇》谓天地日月之运行,“其有机缄而不得已”,“其运转而不能自止”,即持自然主义的宇宙观者之言也。荀子之宇宙观,亦为自然主义的。“列星随旋,日月递照”,皆自然之运行;其所以然之故,圣人不求知之也。“不求知天”,(《天论》)即尽人力以“自求多福”也。
孟子言义理之天,以性为天之部分,此孟子言性善之形上学的根据也。荀子所言之天,是自然之天,其中并无道德的原理,与孟子异;其言性亦与孟子正相反对。《性恶篇》曰:“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所谓性及伪者,《性恶篇》曰:“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正名篇》)性乃属于天者。荀子所言之天,既为自然之天,其中无理想,无道德的原理,则性中亦不能有道德的原理。道德乃人为的,即所谓伪也。《性恶篇》曰:“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人性虽恶,而人人可以为善。《性恶篇》曰:“涂之人可以为禹,曷谓也?曰:凡禹之所以为禹者,以其为仁义法正也。然则仁义法正,有可知可能之理。然而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今使涂之人,伏术为学,专心一志,思索孰察,加日悬久,积善而不息,则通于神明,参于天地矣。故圣人者,人之所积而致矣。”陈澧曰:“戴东原曰:‘此与性善之说,不惟不相悖,而且若相发明。’”(《孟子·字义疏证》)澧谓:“涂之人可以为禹,即孟子所谓人皆可以为尧舜,但改尧舜为禹耳。如此则何必自立一说乎?”(《东塾读书记》卷三)然孟子所谓性善,乃谓人性中本有善端,人即此善端,“扩而充之”,即为尧舜。荀子谓人之性恶,乃谓人性中本无善端。但人性中虽无善端,人却有相当之聪明才力。人有此才力,若告之以“父子之义”,“君臣之正”,则亦可学而能之。积学既久,成为习惯,圣即可积而致也。涂之人“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乃就人之聪明才力方面说,非谓人原有道德的性质也。人之积礼义而为君子,与其积耨耕而为农夫等同,(见《儒效篇》)盖皆知识习惯方面事也。故荀子性恶之说,实与孟子性善之说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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