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斋志异(校对)第183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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漚釘獸鐶:〖何註〗漚釘,《義訓》曰:「門飾金謂之鋪,鋪謂之鏂,音謳,俗謂浮漚釘也。」獸鐶,《名義考》:「門鐶雙曰金鋪,單曰曲戌。曲亦作屈。一曰屈膝。獸鐶,獸口銜鐶也。」
[6]
「呼甥」:二十四卷本作「呼生」。
[7]
「十五六以來」:鑄本作「年約十五六」。
[8]
鑄本「但笑」作「笑」。青本、黄本「次夕」作「次日」。
[9]
「不善」:二十四卷本作「不喜」。
[10]
「傳言」:青本、黄本作「言」。
[11]
「不耐」:二十四卷本作「心厭」。
[12]
素食:〖何註〗《詩·魏風》:「不素食兮。」傳:「素,空也。」
[13]
「素食」:黄本、二十四卷本作「素餐」。
[14]
「脈脈」:青本、黄本作「默默」。
[15]
二十四卷本「偪側」作「逼仄」,「射入」:圖本作「射人」。
[16]
鑄本「而後去之」作「而去」。「温凉」作「温和」。
[17]
鑄本、黄本「初唱」作「初鳴」。「俱去」:青本作「俱出」。
[18]
「窺也」:鑄本作「見也」。
[19]
「諾之」:鑄本作「曰諾」。
[20]
「往返」:鑄本作「往還」。青本、黄本無「時」字。
[21]
「以炷」:青本、黄本作「一炷」。「既别而歸」:鑄本作「别歸」。
[22]
「然膚」:鑄本作「膚」。
[23]
「材木」:二十四卷本作「棺木」,鑄本作「材内」。
[24]
「有」:青本、黄本、二十四卷本作「古人有」。
[25]
「遂類」:鑄本作「類」。
[26]
「寵」:青本、黄本、二十四卷本作「寵眷」。「得黄金」:青本、黄本作「得金」。
[27]
二十四卷本「生人」作「生人耳。」「一如」:青本、黄本作「亦如」。
[28]
「厚」:二十四卷本作「遂後」。
[29]
「不」:青本、黄本、二十四卷本作「豈不」。「其年」:鑄本作「其長年」。
[30]
剛鯁:〖何註〗猶骨鯁也。《漢書》:「大中大夫段襄,骨鯁可任。」《儀禮》註:「乾魚近腴多骨,故曰骨鯁。」△按:《漢書》應作《後漢書》。
[31]
此上十三字:鑄本作「内輒遣婢,婢爲乞免,不聽」。
[32]
「操界方」:鑄本作「執界方」;二十四卷本「界」作「戒」。
[33]
「一何可笑」:鑄本作「令人笑絶」。
[34]
「翁每歲延師」:鑄本作「每延師」。
[35]
「記爲籍」:青本無「爲」字。
[36]
乘除:〖何註〗乘除加减,算之四法。
[37]
珠盤:〖何註〗珠算也。
[38]
「既而」:青本作「既」。
[39]
二十四卷本「覆」作「和」,鑄本無「於是」,「假辭」作「辭」。
[40]
「有某生號乖謬,馬因薦以自代,既就館」:鑄本作「遂薦一生乖謬者自代,及就館」。
[41]
「忿不可支」:鑄本作「忿極」。
[42]
「長山某……赴公庭焉」:黄本無此則。
單父宰[1]
青州民某,五旬餘[2],繼娶少婦。二子恐其復育,乘父醉,潛割睾丸[3]而藥糝之[4]。父覺,託病不言。〔但評〕此等事不忍聞,亦不忍言。久之,創漸平;忽入室,刀縫綻裂,血溢不止,尋斃。妻知其故,訟於官,官械其子,果伏,駭曰:「余今爲『單父宰』矣!」並誅之。
〔何評〕逆子可誅。
邑有王生者,娶月餘而出其妻。妻父訟之。時辛公[5]宰淄[6],問王何故出妻,答云:「不可説。」固詰之。曰:「以其不能産育耳。」公曰:「妄哉!月餘新婦,何知不産?」忸怩久之,告曰:「其陰甚偏。」公笑曰:「是則偏之爲害,而家之所以不齊也。」此可與《單父宰》並傳一笑[7]。
【校記】(底本:異史本
參校本:黄本、青本、二十四卷本、鑄本)
[1]
黄本僅存第二則,題‘王生’。
[2]
「五旬餘」:二十四卷本作「五旬」。
[3]
睾丸:〖何註〗腎子也。〖吕註〗《靈樞經》:「腰脊控睾而痛。」註:「睾,陰丸也。’○睾音高,坊本作「睪」,誤。
[4]
「潛割」:二十四卷本作「割」。
[5]
辛公:〖吕註〗名民,字先民,大興舉人。順治元年宰淄川;三年,升西安府同知。挂冠後,放跡山水,改名霜翊,字嚴公,著詩文以自娱焉。詳見《淄川縣志》。
[6]
「辛公宰淄」:鑄本作「淄宰辛公」。
[7]
「此可與《單父宰》並傳一笑也」:黄本無此十一字。「笑」:青本、黄本作「笑也」。
孫必振[1]
孫必振渡江,值大風雷,舟船蕩摇,同舟大恐。忽見金甲神立雲中,手持金字牌,下示諸人。共仰視之,上書「孫必振」三字,甚真。衆謂孫:「必汝有犯天譴[2],請自爲一舟,勿相累。」孫尚無言,衆不待其肯可,視旁有小舟,共推置其上。孫既登舟,回首[3],則前舟覆矣。〔但評〕金字牌下示諸人,是明使諸人推置小舟也。然即此推置之心,舟中人皆當全覆矣。
【校記】(底本:異史本
參校本:但本、二十四卷本、鑄本)
[1]
青本無此篇。
[2]
「孫必汝」:但本作「孫必振汝」,二十四卷本作「孫必振」。
[3]
「回首」:但本、二十四卷本作「回視」。
邑人
邑有鄉人,素行無賴[1]。一日晨起,有二人攝之去。至市頭,見屠人以半猪懸架上,二人便極力推擠之,遂覺身與肉合[2],二人亦逕去。少間,屠人賣肉,操刀斷割,遂覺一刀一痛,徹於骨髓;後有鄰翁來市肉[3],苦争低昂,添脂搭肉,片片碎割,其苦更慘。肉盡,乃尋途歸[4]。歸時日已向辰,家人謂其晏起,乃細述所遭。呼鄰問之,則市肉方歸,言其片數、斤數,毫髮不爽。崇朝之間,已受凌遲一度,不亦奇哉!
〔但評〕碎割之慘,令於生前受之,自口述之。鬼神或予以自新之路耶?抑借其言以警世耶?不然,恐他時再割地獄中,再無人證其片數、斤數矣。
〔何評〕奇刑。
【校記】(底本:異史本
參校本:鑄本、青本、二十四卷本)
[1]
「素行」:鑄本作「素」。
[2]
「遂覺」:青本作「忽覺」。
[3]
「翁」:二十四卷本作「公」。
[4]
「乃尋」:青本作「方尋」。
元寶[1]
廣東臨江,山崖巉巖,常有元寶嵌石上。崖下波涌,舟不可泊;或蕩槳近摘之,則牢不可動。若其人數應得此[2],則一摘即落,回首已復生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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